【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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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本刊八七年第三期《论法的价值》一文中,受到很大启发,但也有一些不同的理解,现提出来,供同志们作进一步的探讨。一、关于价值法学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的分类问题。在《论法的价值》一文中,把国家强制性、约束性和禁止性规范方面的价值总和归纳为消极意义一类;把授权性规范和一系列社会自由与权利的确认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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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本刊八七年第三期《论法的价值》一文中,受到很大启发,但也有一些不同的理解,现提出来,供同志们作进一步的探讨。一、关于价值法学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的分类问题。在《论法的价值》一文中,把国家强制性、约束性和禁止性规范方面的价值总和归纳为消极意义一类;把授权性规范和一系列社会自由与权利的确认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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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违法是违法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对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具有过错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从经济违法的概念可以看出,经济违法具有下述特征:1.经济违法具有违法性,这是构成经济违法的前提。经济违法的违法性,表明它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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