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价值法学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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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本刊八七年第三期《论法的价值》一文中,受到很大启发,但也有一些不同的理解,现提出来,供同志们作进一步的探讨。一、关于价值法学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的分类问题。在《论法的价值》一文中,把国家强制性、约束性和禁止性规范方面的价值总和归纳为消极意义一类;把授权性规范和一系列社会自由与权利的确认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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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主持人:听众同志们,从这个月以来,我们'法制园地'节目和北京人文函授大学合作,共同举办'大家回答'栏目,节目一播出,就有听众来信问,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是
《中国法制史》第五、六、七、八讲,是中国近代和中华民国法制史的内容。拟分为四个问题讲授,即:一、中国近代和中华民国法制史的基本脉络;二、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三、中国近代农民政权的法律制度;四、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政权的法律制度。这一期刊登第一、二两部分讲授纲要,下一期刊登第三、四两部分讲授纲要。
本文根据调查掌握的材料,从司法实际工作的角度,对当前严重官僚主义诱发、造成经济犯罪的及经济犯罪利用官僚主义等有关问题,作一个初步探讨,希望能引起专门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对这一问题作更进一改的深入研讨:
3月20日上午,北京人文函授大学青岛分校在海军青岛疗养院礼堂举行首届法律系学员毕业典礼暨88级文学、秘书、法律系开学典礼。青岛市党政军领导孙炳岳、王玉成、王肇基、李延令、施稼声、傅鸿基等出席了毕业典礼。
所谓精神损害,就是行为人从事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侵害他人健康、自由、名誉、荣誉、姓名、肖像权利等造成的损害。对侵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加害人要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经济违法是违法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对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具有过错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从经济违法的概念可以看出,经济违法具有下述特征:1.经济违法具有违法性,这是构成经济违法的前提。经济违法的违法性,表明它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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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治理国家,有效地执行法律,就涉及到怎样选用好治国执法人才的问题。唐代,司法、行政基本混一,地方司法审判,由州、县官兼理;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监察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但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长官、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官和尚书省尚书等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或审议。所
民事违法行为是学习与研究民法学理论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梁慧星同志在《关于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二期,以下简称梁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等作了详尽的论述。但我认为,梁文关于民事违法行为的主要观点尚不能令人满意,特提出几点浅见,与梁文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