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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于大臣任用私人定罪虽然规定极为严苛,某些时候让人生畏,但是有明一代,虽然主弱臣强的时候多次出现,后有“党政”和“宦官之祸”,但是大臣出于对这一罪名的畏惧,臣下的权力始终没有威胁到皇权本身,选官权力也始终牢牢地把握在皇帝的手中,所以明代的党争只能够为乱,不能够为祸。当然,仅仅依靠大臣的自己的自制能力是远远不够的。与之相配套的政治制度的设计是法律施行的有效保证,其一是明朝科道监察制度,另一项官吏的考核制度,两项制度相互配合行之有效。同时,荐举制度在这一法条的规范之下,也日益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