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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于康德义务论,儒家伦理学将行为规则(德性)处理为一种示范性的、引导性的、规劝性的弱规范,这种弱规范的建立基于儒家伦理学对德性规范的具体理解之上。论证实质:在学界已有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儒家伦理学规范的各种理解,指出儒家伦理学提出弱规范的本意以及意义,即儒家伦理学试图通过弱规范的建立实现道德行为者圆融无碍的人生。最后在分析弱规范局限性的基础上,指出弱规范的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