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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力推动了我国政府的依法行政,保障了公民的合理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目前而言,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权受限、立法理念滞后以及程序规定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等。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必须要不断出创新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制度,修订和弥补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缺陷,从而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问题;制度完善方法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效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法治以及行政权力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行政诉讼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其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
一、行政诉讼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理念相對滞后。对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而言,其行政立法的理念相对较为落后,过于重视“人治”,忽视行政诉讼法律的基本精神,过分扩张行政权力,而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能力。这样落后的理念主要是由薄弱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低的生产力水平所导致,其理念的落后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二是诉讼程度缺乏合理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程序法忽视了大部分农民和弱势社会群体的行使权力能力,引起了弱势群体的不满,导致其受到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对待。三是审查权受限。《行政诉讼法》严格限制了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权,只能审查其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一般而言,其合理性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应与行政立法理念相符合,能够在合法的程序下对使用法规进行公平应用。要想保证适用法规的公平性以及行政行为程序的合理各法性,必须要对程序进行谨慎操作,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合理利用程序法,进行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行为。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充分有效发挥出法院的审理权限。
二、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完善方法
1.对受案范围适当扩大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认为抽象行政行为难以被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现实生活中的部分不合理和违法行政行为多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行政机关借助“红头文件”公然违法等。我国要想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必须要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有效纳入在其中,从而进行司法监督。在行政诉讼立案范围中纳入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在规范性文件中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对该行为相对人的范围加以严格,有效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提高该行为法院管辖的级别,从而确保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完善。
2.强化诉讼程序的合理性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维护行政机关的形式职权。我国要想强化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可以建立行政诉讼的庭审前准确程序、和解程序以及简易程序,从而保证当事人顺利到庭,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力能力,降低诉讼成本,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及时审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3.对审查权限适当放宽
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审查权并不针对其行为的合理性,导致《行政诉讼法》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任何法律规章在处罚方面都存在期日、幅度以及数额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亦是如此,工作人员在利用“自由裁量权”决定处罚时,可结合被罚人“态度”自由决定处罚的轻重与大小。这样的处罚方式不利于程序与规章适用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拥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与法律知识,且出于“内心确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因此《行政诉讼法》可以适当放宽对法院的审查权限,将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拓宽至合理性方法,建立全面科学的审查行政诉讼制度,保证法院审查权的全面性。
4.建立新型的配套制度
我国可以建立新型的行政诉讼制度,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立文本结构框架,并建立相关的硬件体系,如行政法庭等,从而保证行政诉讼法律的顺利实施。此外,可以在软硬件体系的基础上构筑行政诉讼法律的文化,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如果行政行为涉及到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时,可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权,当然检察机关可对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积极介入。一般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难以平衡,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不公正性,而检察机关的介入能相对平衡这种不平衡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理念相对滞后、诉讼程度缺乏合理性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权受限等,导致《行政诉讼法》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必须要完善行政诉讼法制度,对受案范围适当扩大,适当放宽审查权限,强化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建立新型的配套制度,从而有效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问题;制度完善方法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效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法治以及行政权力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行政诉讼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其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
一、行政诉讼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理念相對滞后。对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而言,其行政立法的理念相对较为落后,过于重视“人治”,忽视行政诉讼法律的基本精神,过分扩张行政权力,而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能力。这样落后的理念主要是由薄弱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低的生产力水平所导致,其理念的落后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二是诉讼程度缺乏合理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程序法忽视了大部分农民和弱势社会群体的行使权力能力,引起了弱势群体的不满,导致其受到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对待。三是审查权受限。《行政诉讼法》严格限制了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权,只能审查其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一般而言,其合理性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应与行政立法理念相符合,能够在合法的程序下对使用法规进行公平应用。要想保证适用法规的公平性以及行政行为程序的合理各法性,必须要对程序进行谨慎操作,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合理利用程序法,进行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行为。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充分有效发挥出法院的审理权限。
二、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完善方法
1.对受案范围适当扩大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认为抽象行政行为难以被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现实生活中的部分不合理和违法行政行为多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行政机关借助“红头文件”公然违法等。我国要想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必须要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有效纳入在其中,从而进行司法监督。在行政诉讼立案范围中纳入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在规范性文件中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对该行为相对人的范围加以严格,有效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提高该行为法院管辖的级别,从而确保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完善。
2.强化诉讼程序的合理性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维护行政机关的形式职权。我国要想强化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可以建立行政诉讼的庭审前准确程序、和解程序以及简易程序,从而保证当事人顺利到庭,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力能力,降低诉讼成本,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及时审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3.对审查权限适当放宽
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审查权并不针对其行为的合理性,导致《行政诉讼法》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任何法律规章在处罚方面都存在期日、幅度以及数额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亦是如此,工作人员在利用“自由裁量权”决定处罚时,可结合被罚人“态度”自由决定处罚的轻重与大小。这样的处罚方式不利于程序与规章适用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拥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与法律知识,且出于“内心确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因此《行政诉讼法》可以适当放宽对法院的审查权限,将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拓宽至合理性方法,建立全面科学的审查行政诉讼制度,保证法院审查权的全面性。
4.建立新型的配套制度
我国可以建立新型的行政诉讼制度,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立文本结构框架,并建立相关的硬件体系,如行政法庭等,从而保证行政诉讼法律的顺利实施。此外,可以在软硬件体系的基础上构筑行政诉讼法律的文化,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如果行政行为涉及到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时,可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权,当然检察机关可对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积极介入。一般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难以平衡,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不公正性,而检察机关的介入能相对平衡这种不平衡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理念相对滞后、诉讼程度缺乏合理性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权受限等,导致《行政诉讼法》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必须要完善行政诉讼法制度,对受案范围适当扩大,适当放宽审查权限,强化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建立新型的配套制度,从而有效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