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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现象都受到了政府和消费者的普遍重视,并逐渐成了众人议论的重点。食品卫生问题与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有着重要的关系,与此同时,还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的稳定有着必要的关联。我国应当对食品卫生问题加大重视,通过合理、有效的完善和利用相关安全措施来保障食品卫生的安全问题,对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重点分析,充分认识其中存在的不足,并据此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99-03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食品卫生情况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关注重点,食品卫生如果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同时也间接的影响着国家的安危和社会的稳定[1]。在2005年举办的全国人民两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规范成为了本次会议的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的相关理论
(一)食品安全概念
食品安全的概念主要是对食品和安全分别进行论述的,食品范围主要包括在卫生安全规范的范围之内,而安全是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把对食品的判别进行具体的划分,并加之确定[2]。
(二)食品之间的界定
食品与食物之间存在着不同,食物主要是用于温饱的主要食材,而食品主要是指通过进行加工并在商场直接销售的相关食物。食物与食品主要不同表现在食物是对食品的统称,其注重的是表面的具体性质,如:形态、味道、口感等;而食品主要强调的是其变化和自身性质,主要包括:食物内在与外在的具体特点、发生的相关化学反应以及食品的生产、市场需求、销售价格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特点[3]。
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的定义为,其主要为人们生活提供食用或饮用功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食品,也属于药品中的物品,然而其不以医疗为主要目的。与此同时,食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是对其的生产、加工以及收购等工作环节进行处理。食品应当对人体是无毒、无害的,且可能为人体健康提供营养所需,不会对人体造成生病、死亡等伤害,为人的身体健康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食品安全的界定
安全是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核心,也是食品安全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同时还是规范食品的划分标准[4]。针对食品安全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如果食品自身是无毒无害的,但是对某些具有特殊体质的人而言,其食用后便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反应,那么这类食品对于这些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就是不安全的食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往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很难适用,制定新的食品安全界定标准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目标存在错误,其主要被用来达到各管理部门的主要生产经营目标,规范的管理对象方面存在着针对性不足的问题,以规范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工作[5]。虽然我国食品安全中普遍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旧没有确立明确的目标,直接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整,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速,法律建设滞后引起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针对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等,专业性法律也仅仅是针对食品动物的防疫法和针对植物的检疫法。
近几年来,我国的湖南、河南以及辽宁等地都发生了黄花菜氧化硫超标现象,随着这一现象的纰漏,黄花菜销量迅速降低,黄花菜销售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相关菜农和加工企业经济损失巨大[6]。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黄花菜并不属于干菜范围,不应该通过硫磺进行漂白,所以,其不应该有二氧化硫残留其中,而国家农产品质检部和农业部的相关食品划分中将黄花菜包括在干菜内,且明确规定其二氧化硫残留不得高于0.19/kg。各部门对黄花菜的划分意义不同,不但给黄花菜的种植、加工、销售造成了不利,更给消费者对黄花菜的认知带来了不利,造成了黄花菜销量的急剧下降。
(二)《食品卫生法》方面的缺陷
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而受到相关环境、条件、信息、科学技术以及相关理念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律的制定势必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包括有:其一,相关环节不够规范和完整。对人们生活中的食品安全最容易造成危害的因素主要是源头引发的污染[7]。所以,食品安全卫生法应当概括食品全过程;其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内容不够具体和有效。近几年来,各国社会组织和各发达国家根据自身情况执行具体化的、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比如:食品安全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不卫生食品的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的市场划分、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问题和赔偿、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评价以及食品安全的具体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没有归纳完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的相关管理条例,对食品安全管理没有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其三,缺乏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的概念规定比较模糊,这使得相关执法部门很难对具体行业进行判断,并实施管理。比如食品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对于参与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工作人员或是临时加入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每年进行具体的身体情况检查,如果发现相关工作人员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均不得直接参加食品加工工作,避免病毒可能发生传染,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重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
自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的食品生产和加工得到了有效的安全保障,相关品种越来越多样化。但是,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种类的多种多样,食品生产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带来的严重的污染,食品生产技术手段相对偏低,食品加工中存在不法行业和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以及滥用工业材料和病死肉现象极其严重,食品加工行业违法违纪层出不穷,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极其可危。根据不完全统计得出,我国在2000年时食物中毒案件共发生多起,其中中毒人数达到了六千二百三十七人之多,死亡人数达到了一百三十五人之多,这对社会稳定性的危害非常之大,影响极坏[9]。根据2002年我国国家科学技术管理部关于食品安全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很多城市出现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社会中二万多人次中毒,一百七十七例因该毒而死亡。2003年六月后在北京召开的關于食品安全卫生情况的讨论会上,专家门指出,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情况统计来看,我国每年因食品中毒和死亡的人数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这也表明了,每年我国因食物中毒的人数大概在二十万人次至四十万人次之间。2004年时安徽阜阳发生的关于不合格奶粉的案例,该有毒奶粉造成二百三十多婴儿身体不达标,其中轻度营养缺陷的婴儿有一百六十人次,经过多次的调查和分析,因食用不达标奶粉而造成营养不达标缺陷的婴儿其死亡人数达到了十二人之多,社会影响极坏。 (二)食品安全的自身属性看法
以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和概括公共物品而言,其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的经济特征来具体说明法律的必然依据。公共物品主要是指,为了更好满足人们对不同产品的需求,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特征[9]。其中,非排他性主要是指不能除去个体从公共物品中所取得的经济收益;非竞争性主要是指公共物品在销售过程中,其数量的变化不能对产品的生产成本造成变化。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但可以避免发生公用物品被私用现象的发生,还能充分发挥出公共物品的具体作用,有效限制提供者經济效益的取得。公共物品的供给方不能利用市场竞争方法来进行有效的处理,所以应当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来提供有效的帮助。
食品安全主要是对公共物品实施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人们食品安全卫生提供保障,因此才制定与实施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人们对于食品安全有着不能替代的权利与义务,而能够使用该权利的人们群众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那样食品安全的成本也随之加大。所以说,食品的卫生安全解决办法,应当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在完善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在国家政府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下,由相关管理部门行使权利,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让食品安全法通过有效的实施。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全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食品卫生免检制度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对于人们日常所需要的食品而言,国家政府应当提高重视,规范管理,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处理办法,由政府机关强制实施,除此之外,还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把检查的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用定期监督检查的数据信息来确定质量评价情况,用统一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的监督检查来发现其中存在的具体不足和问题,并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用监督检查和抽查方法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相关问题[10]。对食品生产不合格等问题,其一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抽查频率;其二应当对抽查不合理的食品进行及时的复查;其三应当对不合理食品进行跟踪或抽查,加大其对质量的整治力度。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要求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但一些食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不能完全按照规定去执行。应当做到下列措施:第一,加强食品包装标签的信息有效性。一些食品的外标签所标明的信息并不准确,不能完全的反映出食品中转基因含量的成分和用途,不能准确反映出食品中所含转基因成分对人体和自然的不良影响与作用。所以,目前食品转基因标签没有实现消费者对食品成份的知情权,不能起到其所具备的作用。第二,食品中所含有的转基因成分容量衡量标准不够科学化。我国食品转基因成分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为主要标准,这样与其他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办法完全不同,同时,与我国现行的生物科学技术相矛盾。所以,应当根据食品的实际转基因含量进行准确的标注。第三,完善对食品标准的划分和具体管理实施。当前我国的食品标识管理对象包括有:大豆、油菜、棉花、玉米以及番茄这五类,与日本食品标识管理对象的二十四类和韩国食品标识的二十七类对比,明显少于其他国家。所以,我国应当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具体管理,增加具体的食品管理对象。
(三)制定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
我国应当制定关于卫生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明确具体的标准和步骤。具体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在对食品进行抽查或举报等方式时,发现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警告,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由相关国家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分析,认定食品的不合格级别,并依据食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等资料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具体的食品召回计划。制定的相关召回计划经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后,才由企业通过利用相关办法进行实施,并在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下,召回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或对食品进行销毁,同时给予人们群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精神补偿。
五、结语
由于其特有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对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管理是一个极其长时间的、较为缓慢的过程,应当通过利用有效的、科学的卫生安全检测方法、合理完善的安全管理检测体系、良好的食品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建立健全的相关食品法律管理制度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的探讨,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处理相关问题。与其他国家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法相结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我国以后的食品卫生问题奠定基础。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解决,首要应当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不规范,只是依靠法律去改变是很难来实现,要让法律真正的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作用,还应当建立并完善的其他相关的管理制度,比如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建立管理体系,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体系建设等。
[参考文献]
[1]张涛.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5):5-6.
[2]陈小川,鲁梦琪,贺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引入“连坐制”的必要性[J].商场现代化,2013(13):77-78.
[3]胡君玖,刘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80-84.
[4]孙静.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之构想[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3(2):60-63.
[5]徐景和.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新推进[J].中国法律:中英文版,2013(5):15-17.
[6]徐景波.以科学的理念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3(29):265-266.
[7]康莉莹.现有浙江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评析[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3(1):89-93.
[8]张迅雷.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视角[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4):60-63.
[9]张爱娥,曹燕冰.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浅析[J].农村工作通讯,2013(15):58-59.
[10]郗芙蓉,崔洋.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与路径[J].安徽农业科学,2012(4):2490-2492.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99-03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食品卫生情况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关注重点,食品卫生如果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同时也间接的影响着国家的安危和社会的稳定[1]。在2005年举办的全国人民两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规范成为了本次会议的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的相关理论
(一)食品安全概念
食品安全的概念主要是对食品和安全分别进行论述的,食品范围主要包括在卫生安全规范的范围之内,而安全是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把对食品的判别进行具体的划分,并加之确定[2]。
(二)食品之间的界定
食品与食物之间存在着不同,食物主要是用于温饱的主要食材,而食品主要是指通过进行加工并在商场直接销售的相关食物。食物与食品主要不同表现在食物是对食品的统称,其注重的是表面的具体性质,如:形态、味道、口感等;而食品主要强调的是其变化和自身性质,主要包括:食物内在与外在的具体特点、发生的相关化学反应以及食品的生产、市场需求、销售价格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特点[3]。
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的定义为,其主要为人们生活提供食用或饮用功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食品,也属于药品中的物品,然而其不以医疗为主要目的。与此同时,食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是对其的生产、加工以及收购等工作环节进行处理。食品应当对人体是无毒、无害的,且可能为人体健康提供营养所需,不会对人体造成生病、死亡等伤害,为人的身体健康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食品安全的界定
安全是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核心,也是食品安全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同时还是规范食品的划分标准[4]。针对食品安全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如果食品自身是无毒无害的,但是对某些具有特殊体质的人而言,其食用后便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反应,那么这类食品对于这些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就是不安全的食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往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很难适用,制定新的食品安全界定标准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目标存在错误,其主要被用来达到各管理部门的主要生产经营目标,规范的管理对象方面存在着针对性不足的问题,以规范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工作[5]。虽然我国食品安全中普遍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旧没有确立明确的目标,直接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整,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速,法律建设滞后引起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针对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等,专业性法律也仅仅是针对食品动物的防疫法和针对植物的检疫法。
近几年来,我国的湖南、河南以及辽宁等地都发生了黄花菜氧化硫超标现象,随着这一现象的纰漏,黄花菜销量迅速降低,黄花菜销售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相关菜农和加工企业经济损失巨大[6]。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黄花菜并不属于干菜范围,不应该通过硫磺进行漂白,所以,其不应该有二氧化硫残留其中,而国家农产品质检部和农业部的相关食品划分中将黄花菜包括在干菜内,且明确规定其二氧化硫残留不得高于0.19/kg。各部门对黄花菜的划分意义不同,不但给黄花菜的种植、加工、销售造成了不利,更给消费者对黄花菜的认知带来了不利,造成了黄花菜销量的急剧下降。
(二)《食品卫生法》方面的缺陷
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而受到相关环境、条件、信息、科学技术以及相关理念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律的制定势必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包括有:其一,相关环节不够规范和完整。对人们生活中的食品安全最容易造成危害的因素主要是源头引发的污染[7]。所以,食品安全卫生法应当概括食品全过程;其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内容不够具体和有效。近几年来,各国社会组织和各发达国家根据自身情况执行具体化的、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比如:食品安全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不卫生食品的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的市场划分、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问题和赔偿、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评价以及食品安全的具体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没有归纳完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的相关管理条例,对食品安全管理没有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其三,缺乏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的概念规定比较模糊,这使得相关执法部门很难对具体行业进行判断,并实施管理。比如食品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对于参与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工作人员或是临时加入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每年进行具体的身体情况检查,如果发现相关工作人员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均不得直接参加食品加工工作,避免病毒可能发生传染,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重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
自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的食品生产和加工得到了有效的安全保障,相关品种越来越多样化。但是,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种类的多种多样,食品生产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带来的严重的污染,食品生产技术手段相对偏低,食品加工中存在不法行业和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以及滥用工业材料和病死肉现象极其严重,食品加工行业违法违纪层出不穷,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极其可危。根据不完全统计得出,我国在2000年时食物中毒案件共发生多起,其中中毒人数达到了六千二百三十七人之多,死亡人数达到了一百三十五人之多,这对社会稳定性的危害非常之大,影响极坏[9]。根据2002年我国国家科学技术管理部关于食品安全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很多城市出现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社会中二万多人次中毒,一百七十七例因该毒而死亡。2003年六月后在北京召开的關于食品安全卫生情况的讨论会上,专家门指出,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情况统计来看,我国每年因食品中毒和死亡的人数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这也表明了,每年我国因食物中毒的人数大概在二十万人次至四十万人次之间。2004年时安徽阜阳发生的关于不合格奶粉的案例,该有毒奶粉造成二百三十多婴儿身体不达标,其中轻度营养缺陷的婴儿有一百六十人次,经过多次的调查和分析,因食用不达标奶粉而造成营养不达标缺陷的婴儿其死亡人数达到了十二人之多,社会影响极坏。 (二)食品安全的自身属性看法
以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和概括公共物品而言,其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的经济特征来具体说明法律的必然依据。公共物品主要是指,为了更好满足人们对不同产品的需求,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特征[9]。其中,非排他性主要是指不能除去个体从公共物品中所取得的经济收益;非竞争性主要是指公共物品在销售过程中,其数量的变化不能对产品的生产成本造成变化。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但可以避免发生公用物品被私用现象的发生,还能充分发挥出公共物品的具体作用,有效限制提供者經济效益的取得。公共物品的供给方不能利用市场竞争方法来进行有效的处理,所以应当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来提供有效的帮助。
食品安全主要是对公共物品实施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人们食品安全卫生提供保障,因此才制定与实施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人们对于食品安全有着不能替代的权利与义务,而能够使用该权利的人们群众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那样食品安全的成本也随之加大。所以说,食品的卫生安全解决办法,应当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在完善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在国家政府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下,由相关管理部门行使权利,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让食品安全法通过有效的实施。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全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食品卫生免检制度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对于人们日常所需要的食品而言,国家政府应当提高重视,规范管理,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处理办法,由政府机关强制实施,除此之外,还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把检查的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用定期监督检查的数据信息来确定质量评价情况,用统一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的监督检查来发现其中存在的具体不足和问题,并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用监督检查和抽查方法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相关问题[10]。对食品生产不合格等问题,其一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抽查频率;其二应当对抽查不合理的食品进行及时的复查;其三应当对不合理食品进行跟踪或抽查,加大其对质量的整治力度。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要求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但一些食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不能完全按照规定去执行。应当做到下列措施:第一,加强食品包装标签的信息有效性。一些食品的外标签所标明的信息并不准确,不能完全的反映出食品中转基因含量的成分和用途,不能准确反映出食品中所含转基因成分对人体和自然的不良影响与作用。所以,目前食品转基因标签没有实现消费者对食品成份的知情权,不能起到其所具备的作用。第二,食品中所含有的转基因成分容量衡量标准不够科学化。我国食品转基因成分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为主要标准,这样与其他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办法完全不同,同时,与我国现行的生物科学技术相矛盾。所以,应当根据食品的实际转基因含量进行准确的标注。第三,完善对食品标准的划分和具体管理实施。当前我国的食品标识管理对象包括有:大豆、油菜、棉花、玉米以及番茄这五类,与日本食品标识管理对象的二十四类和韩国食品标识的二十七类对比,明显少于其他国家。所以,我国应当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具体管理,增加具体的食品管理对象。
(三)制定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
我国应当制定关于卫生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明确具体的标准和步骤。具体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在对食品进行抽查或举报等方式时,发现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警告,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由相关国家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分析,认定食品的不合格级别,并依据食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等资料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具体的食品召回计划。制定的相关召回计划经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后,才由企业通过利用相关办法进行实施,并在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下,召回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或对食品进行销毁,同时给予人们群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精神补偿。
五、结语
由于其特有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对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管理是一个极其长时间的、较为缓慢的过程,应当通过利用有效的、科学的卫生安全检测方法、合理完善的安全管理检测体系、良好的食品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建立健全的相关食品法律管理制度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的探讨,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处理相关问题。与其他国家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法相结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我国以后的食品卫生问题奠定基础。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解决,首要应当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不规范,只是依靠法律去改变是很难来实现,要让法律真正的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作用,还应当建立并完善的其他相关的管理制度,比如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建立管理体系,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体系建设等。
[参考文献]
[1]张涛.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5):5-6.
[2]陈小川,鲁梦琪,贺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引入“连坐制”的必要性[J].商场现代化,2013(13):77-78.
[3]胡君玖,刘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80-84.
[4]孙静.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之构想[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3(2):60-63.
[5]徐景和.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新推进[J].中国法律:中英文版,2013(5):15-17.
[6]徐景波.以科学的理念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3(29):265-266.
[7]康莉莹.现有浙江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评析[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3(1):89-93.
[8]张迅雷.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视角[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4):60-63.
[9]张爱娥,曹燕冰.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浅析[J].农村工作通讯,2013(15):58-59.
[10]郗芙蓉,崔洋.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与路径[J].安徽农业科学,2012(4):2490-2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