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中媒体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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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容包含十章,条文共计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探究食品安全中媒体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方法是将新的法律规定与现实中发生的事件相结合,发掘媒体的问题所在。得出的结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应秉承真实、公正的理念,不要加入主观色彩,媒体舆论监督只有做到真实、客观、有效,才能和国家共同致力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保障。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媒体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张帆,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55-02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容包含十章,条文共计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共计修稿三次,公众称之为“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就行政责任承担方面来说,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被大幅提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最高处罚金额由货值金额的10倍增至30倍。就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来说,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明确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等。在我看来,媒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媒体食品安全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有两条,即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以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媒体舆论情况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受媒体舆论影响较大,公众认为我们的食品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经常会自嘲“我们还能吃什么?”这也是当前公众舆论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声音,当然,媒体舆论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有时甚至可以说是公众舆论的风向标。就拿食品添加剂举例,媒体经常将食品添加剂的影响夸张化,传递着“一只雪糕中含有16种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中也包含有十几种添加剂”;“长期食用添加剂,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信息。此外还有更为夸张的说法,“特别是对于儿童,危害甚为严重,可能会增加儿童肾脏和肝脏负担”。类似的媒体舆论就这样日积月累无形地影响着公众的判断力、价值观。其实,食品添加剂并没有像媒体说得那么可怕,在食品专家看来,食品中的微量添加剂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孙宝国认为部分媒体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一些不实报道,他表示“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数量绝对不是衡量食品好坏的标准。一种食品有害或无害,与其所含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多少无关,判断的关键是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现在很多媒体和消费者过多的关注食品中添加剂的种类数,实际上应该关注的是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问题。”此外,我们也经常在报道上看到一些危言耸听的标题,如“某类食物是垃圾食品”、“吃了某类食物等于吃了塑料袋”等。就拿大家普遍关注的方便面来说,很多媒体宣传方便面是缺乏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元素的“垃圾食品”,导致消费者对方便面敬而远之,方便面行业销量整体呈下降趋势。而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方便食品大会暨方便食品展”上,天津科技大学校长、食品安全专家王硕表示“通过一项耗时一年的方便面与其他14种主食的营养对比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方便面的营养构成接近国家推荐比例,营养价值并不低。”媒体的相关报道很大部分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专家学者面对媒体的断章取义也不愿意接受采访。而且一些媒体还会将这种夸张报道进一步放大,特别是自媒体,典型的代表就是微博微信。它们已然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
  二、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我认为此处的“媒体”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即包括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期刊等。且在当今互联网媒体主导模式下,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已然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手段,具有及时性、广泛性的特点。媒体是公众信息的主要来源,任何舆论报道都应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因此,媒体在传播食品安全信息方面承担着较大责任。就拿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来说,媒体曝出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固然是尽责行为,但是有些媒体断章取义夸大事实,对我国内地整个奶粉行业进行了抨击,发布虚假爆料,导致内地居民成群结伴地跑到香港去买奶粉,香港居民对此行为唏嘘一片,香港政府为了市场稳定不得已而颁布了限购指令。之后,更有消费者直接购买国外进口的液态奶,久而久之,国内的乳制品行业备受冲击,曾有一段时间国内乳制品企业在利益权衡下直接进口国外液态奶进行加工,导致养奶牛的农户只能倒掉自家奶牛产的奶,损失惨重到最后弃产卖牛。
  无独有偶,2015年4月份北京发生的“毒草莓事件”,媒体报道称在北京购买的8份草莓均检测出含有百菌清和乙草胺两种农药,而乙草胺被认为可能导致癌症。该报道一经播出,“吃草莓致癌”的消息迅速扩散。之后,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市草莓市场采取抽检措施,检测结果显示,175个样本均未被检测出含有乙草胺。之后,北京市网信办、北京市科协指导的首都互联网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召开的2015年度第七次会议,再次给“吃草莓致癌”辟谣,但由于此前媒体发布的“毒草莓”谣言传播范围较广,已导致北京市昌平区种植户损失2683万元。此外,虽然被检测草莓的出产地在北京,但是“毒草莓”的说法还是引发了全国各地消费者的忧虑,各地草莓的销售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见,媒体是公众了解信息的重要途径,真实、公正的责任不容忽视。   三、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应当客观
  此外,值得商榷的还有转基因食品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主流媒体在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上比较谨慎,但是一些自媒体,比如微博,则存在一些分歧意见。目前我国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可以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看出,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禁止,只是说应当进行显著标示。一些媒体人一直在微博上传播一些“转基因有害”的消息以及国外是如何禁止转基因的,但是这些媒体人本身却并不是转基因方面的专家或学者。微博自媒体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导致了公众在毫无理论基础的情况下进行站队,支持着他们所看到所听到的那些媒体人传播的信息,久而久之对转基因食品心生畏惧。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确必不可少,但是媒体对待事物的态度应该是客观的,也就是说这个事情具体是什么情况你只要客观地描述就可以了,没必要加入一些主观色彩。此外,自媒体无论是从媒体的角度还是从个人的角度都应当秉持着真实、公正的原则来进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应当加大对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政处罚力度
  综上,媒体的舆论监督应秉承真实、公正的理念,不要加入主观色彩,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媒体舆论监督只有做到真实、客观、有效,才能和国家一同致力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当然,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应当要做到准确、及时,避免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分别对媒体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民事赔偿数额可依据具体损失情况确定;但在行政责任承担方面,我认为在个案适用时可以对行政处罚数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像这次的“毒草莓事件”,则可以相应地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固然重要,但我始终认为“过犹不及”的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媒体。监督是好事,发表舆论是法律赋予媒体的权利,但是请不要忘记责任——真实、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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