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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化,越来越多的代理人业务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并从中达到某种目的,甚至成为洗钱的某些途径。本文将从多角度来探析问题的症结并找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应对。
【关键词】金融法规 洗钱风险 代理人
在银行的日常柜面业务及工作中,由代理人到柜台办理各类业务是常见的现象,如幫助他人办理开户、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按照国家目前对于代理人办理业务的规定,只要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身份核查,此类业务均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化,越来越多的代理人业务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并从中达到某种目的,甚至成为洗钱的某些途径。因此,对于此类代理人的业务,作为银行业务人员,应透过各类代理业务的现象发现业务实际的本质。通过对银行机构日常代理人业务的分析及排查,以下两类代理人业务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一、需重点关注的代理人业务环节
(一)代理人办理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手续
2011年底,在部分银行机构,出现了一批较为可疑的企业到银行办理业务,主要业务是开立资本金账户。开立这类账户的人员,一般以两人为一组,同时开立多个不同公司的账户,一般该代理人会同时办理2个或以上左右的资本金账户开户业务,企业的名称有相似之处,如“置×贸易、“置×咨询”、“置×科技”等名称。他们大多未经客户经理带领或推介,直接来到柜台办理。而且,对办理开户流程及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当熟悉。对于银行人员的询问,均能围绕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回答。在开立账户,以及后续的验资结汇、付汇的流程中没有明显漏洞可循。通过对于部分此类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发现此类申请办理资本金账户的企业注册地点基本均在同一栋办公楼内,一间办公室就可注册一家企业,同时办公室内设备简陋,仅有一桌一电脑,明显处于空置状态。此类企业的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能随时提供各类银行所需的真实的合同,如果银行指出其合同不符合要求时甚至可以马上重新打印出改好的合同原件,下次结汇时也能提供发票,但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核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港币,实际到账300万港币后就不再入钱,他们多半会利用政策的漏洞,提出各种理由拖欠上次结汇发票。到最后完全失去联系。通过上述情况的总结,以上企业极有可能是利用资本金账户进行洗钱或某种套利行为。
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正是在规避国家目前加强对资本金结汇的管理要求及政策,使企业达到变相不用向银行提供发票就使其的资本金资金变为人民币。
同时,由于目前国家对于企业人民币账户中的资金划转没有真实交易背景资料核实的要求,仅凭客户的支付指令甚至是客户自行在网银即可进行自由操作,因此银行对于企业人民币资金的使用监管难度相对外汇资金而言较大,该类企业的结汇后资金转入人民币账户中,甚至转入个人账户中,则改变了该笔资本金资金的用途,不符合国家关于对资本金账户的管理规定。
(二)代理办理个人开户、结售汇或转账业务等
自我国实现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以来,对于个人外汇管理中规定的年结售汇不超过5万美元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的规定,却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境外不法资金进入境内的重要渠道。由于个人外汇管理规定中,对于个人年度内可汇入多少额度的外汇资金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只是对于可以进行多少额度的结售汇总金额有具体规定。但是银行在此业务环节中处于被动局面,由于缺乏即时联动查询的业务网络或渠道,无法判别这些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属于分拆行为之一,而且限于政策的规定及银行柜台人员被投诉的压力,往往均会核实个人身份证后即在国家规定的结售汇额度内为其办理。根据对这些涉嫌分拆的资金进行分析,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将企业的贸易款通过个人名义进行收付。由于部分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之间的贸易往来,因顾忌各类税收、进出口报关等国内监管手段,同时意图降低成本,将正常的应通过国际收支申报渠道进入的外汇资金通过若干个人账户进行收款,额度控制在5万美元以内,达到逃避税收、海关、国际收支申报等的政策监管。
2.部分个人因各种原因而收取的大额外汇资金(如捐赠等)为规避各类繁琐的申报、公证手续,而使用多个个人账户进行“收款过账”。
3.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有利之处进行非法外汇资金交易。
二、对于上述代理人业务监控的建议
(一)对于代理人办理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手续的业务
1.银行必须切实地履行了解客户的职责,对于此类代理人业务,应与其进行实地勘察后方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对于此类业务申请应该以更加严格、更加审慎的态度来对待。
2.建议职能部门加强新企业成立阶段的注册审批、账户开立审批等的审批关,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3.建议在商业银行群体中加强信息交流联系机制,对于经查有可疑的企业名单或某些不良行为特征,在商业银行中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强调对于国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二)对于涉嫌分拆个人结售汇的代理人业务
建议可否效仿国际收支申报的制度,对外管局的个人结售汇系统实现与银行前台操作系统进行联动,将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后的有关信息如对方名称、对方账号、对方银行名称、款项性质等一一在系统中进行自动提取并集中向外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从而使各级银行机构的数据可集中于上级数据处理中心,方便从统一的角度来分析并筛选出可疑交易,再实现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刘玉梅.金融监管对多渠道洗钱的抑制作用探析[J].西南金融,2009(07).
[2]张岩冰.银行可控金融风险刍议[J].上海金融,1998(04).
作者简介:盖慧珍(1966-),女,山东青岛人,本科,现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经济师。
(编辑:陈岑)
【关键词】金融法规 洗钱风险 代理人
在银行的日常柜面业务及工作中,由代理人到柜台办理各类业务是常见的现象,如幫助他人办理开户、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按照国家目前对于代理人办理业务的规定,只要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身份核查,此类业务均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化,越来越多的代理人业务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并从中达到某种目的,甚至成为洗钱的某些途径。因此,对于此类代理人的业务,作为银行业务人员,应透过各类代理业务的现象发现业务实际的本质。通过对银行机构日常代理人业务的分析及排查,以下两类代理人业务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一、需重点关注的代理人业务环节
(一)代理人办理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手续
2011年底,在部分银行机构,出现了一批较为可疑的企业到银行办理业务,主要业务是开立资本金账户。开立这类账户的人员,一般以两人为一组,同时开立多个不同公司的账户,一般该代理人会同时办理2个或以上左右的资本金账户开户业务,企业的名称有相似之处,如“置×贸易、“置×咨询”、“置×科技”等名称。他们大多未经客户经理带领或推介,直接来到柜台办理。而且,对办理开户流程及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当熟悉。对于银行人员的询问,均能围绕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回答。在开立账户,以及后续的验资结汇、付汇的流程中没有明显漏洞可循。通过对于部分此类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发现此类申请办理资本金账户的企业注册地点基本均在同一栋办公楼内,一间办公室就可注册一家企业,同时办公室内设备简陋,仅有一桌一电脑,明显处于空置状态。此类企业的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能随时提供各类银行所需的真实的合同,如果银行指出其合同不符合要求时甚至可以马上重新打印出改好的合同原件,下次结汇时也能提供发票,但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核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港币,实际到账300万港币后就不再入钱,他们多半会利用政策的漏洞,提出各种理由拖欠上次结汇发票。到最后完全失去联系。通过上述情况的总结,以上企业极有可能是利用资本金账户进行洗钱或某种套利行为。
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正是在规避国家目前加强对资本金结汇的管理要求及政策,使企业达到变相不用向银行提供发票就使其的资本金资金变为人民币。
同时,由于目前国家对于企业人民币账户中的资金划转没有真实交易背景资料核实的要求,仅凭客户的支付指令甚至是客户自行在网银即可进行自由操作,因此银行对于企业人民币资金的使用监管难度相对外汇资金而言较大,该类企业的结汇后资金转入人民币账户中,甚至转入个人账户中,则改变了该笔资本金资金的用途,不符合国家关于对资本金账户的管理规定。
(二)代理办理个人开户、结售汇或转账业务等
自我国实现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以来,对于个人外汇管理中规定的年结售汇不超过5万美元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的规定,却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境外不法资金进入境内的重要渠道。由于个人外汇管理规定中,对于个人年度内可汇入多少额度的外汇资金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只是对于可以进行多少额度的结售汇总金额有具体规定。但是银行在此业务环节中处于被动局面,由于缺乏即时联动查询的业务网络或渠道,无法判别这些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属于分拆行为之一,而且限于政策的规定及银行柜台人员被投诉的压力,往往均会核实个人身份证后即在国家规定的结售汇额度内为其办理。根据对这些涉嫌分拆的资金进行分析,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将企业的贸易款通过个人名义进行收付。由于部分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之间的贸易往来,因顾忌各类税收、进出口报关等国内监管手段,同时意图降低成本,将正常的应通过国际收支申报渠道进入的外汇资金通过若干个人账户进行收款,额度控制在5万美元以内,达到逃避税收、海关、国际收支申报等的政策监管。
2.部分个人因各种原因而收取的大额外汇资金(如捐赠等)为规避各类繁琐的申报、公证手续,而使用多个个人账户进行“收款过账”。
3.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有利之处进行非法外汇资金交易。
二、对于上述代理人业务监控的建议
(一)对于代理人办理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手续的业务
1.银行必须切实地履行了解客户的职责,对于此类代理人业务,应与其进行实地勘察后方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对于此类业务申请应该以更加严格、更加审慎的态度来对待。
2.建议职能部门加强新企业成立阶段的注册审批、账户开立审批等的审批关,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3.建议在商业银行群体中加强信息交流联系机制,对于经查有可疑的企业名单或某些不良行为特征,在商业银行中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强调对于国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二)对于涉嫌分拆个人结售汇的代理人业务
建议可否效仿国际收支申报的制度,对外管局的个人结售汇系统实现与银行前台操作系统进行联动,将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后的有关信息如对方名称、对方账号、对方银行名称、款项性质等一一在系统中进行自动提取并集中向外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从而使各级银行机构的数据可集中于上级数据处理中心,方便从统一的角度来分析并筛选出可疑交易,再实现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刘玉梅.金融监管对多渠道洗钱的抑制作用探析[J].西南金融,2009(07).
[2]张岩冰.银行可控金融风险刍议[J].上海金融,1998(04).
作者简介:盖慧珍(1966-),女,山东青岛人,本科,现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经济师。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