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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中我们有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面临各种欺凌,使人们误以为要全面的摒弃中国传统文化而学习西方。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全球化脚步的不断加快,中国人民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文化是一种综合的创造物,一个国家和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化是不会在历史的长河中有所作为的。
因此,我们从21世纪初就开始了对文化的保护工作,从不同的方面对文化进行保護。经过多年的探索,在文化保护上也取得了一些成效,2003年,云南出台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民间文化保护条例。随后其他一些地方,如贵州、广西、宁夏等省也都出台了相关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2004年我国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这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极大的意义。我们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断深入,2011年,出台了第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并且我国还不断吸收借鉴别国的经验,不断完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是长期而且艰巨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并非一朝一夕,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块我国还处在探索的时期,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借鉴国内外经验,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法律等,以此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
1.立足于国际国内发展的现实
当今世界的发展是依靠了科技,而科技的进步则是不断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实现的,国家社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依靠知识的进步,以此来增强科技,提高技术水平,这种趋势不断地驱使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入知识产权的体系中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我们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使我们在激烈的竞争中更好的利用我们占据的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我们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在国际上为我们赢得更多的话语权。
并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十分严重,其他国家例如韩国抢注中国的端午节就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2.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不断发展和继承的产物,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历史和未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进行全面的,多方位的保护,利用民事,行政多种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只涉及行政手段,在民事手段的利用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民事手段的一种,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完善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继承者的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和发展凝结了许多创造者、传承者的智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保护他们的心血,激励他们的创造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此来鼓励他们为社会和国家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其他国家的保护实践
1.美国
美国的发展历史虽然短暂,但是它是西方最早提出民俗保护的国家之一。1976年,美国颁布了《民俗保护法案》,该法案所保护的民俗包括音乐、文学、建筑、风俗、戏剧等多种形式。美国颁布这一法案的目的在于使美国民众认识到民俗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民保护民俗的积极性,从而维护美国全体大众的利益,促进美国民俗的保护。 1990年《印第安艺术和工艺法》开创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在反对虚假和误导性标志及市场营销惯例等许多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
2.日本
日本于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当中提出了“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日本还提出了“人间国宝”这一认定制度,使一些具有超高技艺的老艺人在日本获得了很高的社会地位,加大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使民众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为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极大的便利。[3]
3.印度
印度和中国一样都是发展中国家,印度的许多做法对同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1999年,印度就开始建立传统医药知识数据库。2002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规定:任何人要想就印度的传统知识或者生物资源的研究成果获得知识产权就必须事先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2004年对1970年的《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建立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避免了专利的剽窃。[4]
注释:
[1] 王鹤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浅析》。
[2] 张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3] 青峥:《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4] 梅智胜,肖诗鹰,黄璐琦,刘铜华:《印度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中我们有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面临各种欺凌,使人们误以为要全面的摒弃中国传统文化而学习西方。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全球化脚步的不断加快,中国人民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文化是一种综合的创造物,一个国家和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化是不会在历史的长河中有所作为的。
因此,我们从21世纪初就开始了对文化的保护工作,从不同的方面对文化进行保護。经过多年的探索,在文化保护上也取得了一些成效,2003年,云南出台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民间文化保护条例。随后其他一些地方,如贵州、广西、宁夏等省也都出台了相关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2004年我国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这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极大的意义。我们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断深入,2011年,出台了第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并且我国还不断吸收借鉴别国的经验,不断完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是长期而且艰巨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并非一朝一夕,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块我国还处在探索的时期,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借鉴国内外经验,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法律等,以此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
1.立足于国际国内发展的现实
当今世界的发展是依靠了科技,而科技的进步则是不断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实现的,国家社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依靠知识的进步,以此来增强科技,提高技术水平,这种趋势不断地驱使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入知识产权的体系中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我们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使我们在激烈的竞争中更好的利用我们占据的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我们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在国际上为我们赢得更多的话语权。
并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十分严重,其他国家例如韩国抢注中国的端午节就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2.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不断发展和继承的产物,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历史和未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进行全面的,多方位的保护,利用民事,行政多种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只涉及行政手段,在民事手段的利用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民事手段的一种,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完善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继承者的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和发展凝结了许多创造者、传承者的智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保护他们的心血,激励他们的创造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此来鼓励他们为社会和国家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其他国家的保护实践
1.美国
美国的发展历史虽然短暂,但是它是西方最早提出民俗保护的国家之一。1976年,美国颁布了《民俗保护法案》,该法案所保护的民俗包括音乐、文学、建筑、风俗、戏剧等多种形式。美国颁布这一法案的目的在于使美国民众认识到民俗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民保护民俗的积极性,从而维护美国全体大众的利益,促进美国民俗的保护。 1990年《印第安艺术和工艺法》开创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在反对虚假和误导性标志及市场营销惯例等许多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
2.日本
日本于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当中提出了“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日本还提出了“人间国宝”这一认定制度,使一些具有超高技艺的老艺人在日本获得了很高的社会地位,加大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使民众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为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极大的便利。[3]
3.印度
印度和中国一样都是发展中国家,印度的许多做法对同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1999年,印度就开始建立传统医药知识数据库。2002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规定:任何人要想就印度的传统知识或者生物资源的研究成果获得知识产权就必须事先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2004年对1970年的《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建立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避免了专利的剽窃。[4]
注释:
[1] 王鹤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浅析》。
[2] 张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3] 青峥:《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4] 梅智胜,肖诗鹰,黄璐琦,刘铜华:《印度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