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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是撬动产业发展最有力、最直接的杠杆,对文化产业更是如此。近十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伴随改革进入深水区,“营改增”也将文化产业纳入其中。这些政策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又显得捉襟见肘。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不足4%,美国高达25%,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针对文化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关键词:文化产业;税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一、现行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不均,偏向性明显。近年来出台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倾向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鲜有专门涉及民营文化企业的内容出现。如财税[2014]84号和财税[2014]85号中享受优惠的市场主体基本上国有性质的单位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不均等,对民营文化企业税收扶持不够,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二)免征期短,缺乏长效机制。大多数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期基本为三年,但文化产业从创意到制作以及开拓市场至少要五年。而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免征期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因二者免征期不同,对企业扶持和优惠力度的差距也就显而易见。又如财税[2005]2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有效期仅至2008年12月31日,此后公布的相关文件中再未延长这一期限。
(三)“营改增”范围窄,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营改增”本意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文化产业“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来说,税率由过去3%或5%上调至6%,虽允许进项抵扣,但相比制造产业取得进项抵扣票据的机会要小的多,加之此次“营改增”只在部分地区及行业实施,更增加了企业从产业链上游取得进项票据的难度。而作为文化企业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演职人员差旅费支出、服装道具支出等均不在抵扣范围内,使得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升,加重了企业税负,抑制了文化产业发展。
(四)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缴不合理且税率过高。随着大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几乎“一夜之间”不少拥有大型演出、展览等场馆的文化企业成为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而此类场馆大都集中在城市中心地带,税率自然按上限执行,这无疑又增加了企业压力,拖交、拒交现象屡见不鲜。
(五)税收优惠政策亟需整合。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块分割,较为零散,且各地区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统一;另外政府各部门缺少配套跟进措施和“组合拳”,不能形成合力。
二、完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探索
(一)扩大税收优惠覆盖面,科学计算免征期。民营文化企业规模小,盈利差,实力弱,面对激烈的竞争,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与拉动对其做大做强至关重要。建议扩大文化产业税收优惠覆盖范围,使得产业链上所有市场主体,都能享有平等优惠,增强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同时,建议将免征期调整为以获利年度为起点,并适当延长。
(二)加快“营改增”改革步伐。加速扩展“营改增”试点地区及行业,增大进项税抵扣项目范围,减少进项抵扣链条的断点,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进项税额抵扣渠道,降低税负。
(三)明确税收优惠领域具体范围。建议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票务系统等领域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统一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目录,降低文化企业认“高”难度。加拿大安大略省对书籍、音乐和数字媒介等六个文化行业准予不同程度的直接税收抵免,其中,交互式数字媒介企业准予获得20%的直接税收抵免,用于支付为开发和商业应用其产品而发生的人力成本。
(四)提高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抵扣比例。鼓励社会资金向文化企业捐赠,提高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对向以保护、弘扬、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为目的的企业或项目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另外,文化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尤其是演出、展览等行业的阶段性活动和项目广告宣传支出,具有与活动或项目联系紧、时效短、费用高等特点,属于必须支出的成本费用,应纳入营业成本,准予全额税前列支。英国政府鼓励本国文化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如果英国游戏企业和中国等国家展开海外合作,该企业可获得最高50%的抵扣优惠。
(五)建议将企业用于演出、展览及其他以传播公共文化为目的的自有房产划归为公共文化设施,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使这些场馆成为提供高质量、低票价的文化艺术传承平台。
(六)统筹规划,制定集中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建议对为完成国际政府间文化交流任务而提供服务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并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给予出口补贴并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文化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待;对需要扶持的重点文化行业,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可考虑将企业上缴的税款由财政部门返还给同级文化主管单位,成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行业结构调整或对行业内企业再投入。
当今,通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护本国文化资源,提升本国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各国政府共识。凡是文化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作用均不可低估,尤其在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更显宝贵和重要。因此,政府要用好、用巧税收优惠政策杠杆,解决文化企业实际难题,撬动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
参考文献:
[1]柳斌杰.大力提升我国新闻出版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国新闻出版走出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12月23日.
[2]李海莲.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研究. 税务研究.2013年12 月.第343期.
[3]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tudy of Tax Concessions for the Arts, http://ssrn.com/abstract=1493504.
[4]申国军.发达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及其借鉴.涉外税务.2010 年第4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税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一、现行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不均,偏向性明显。近年来出台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倾向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鲜有专门涉及民营文化企业的内容出现。如财税[2014]84号和财税[2014]85号中享受优惠的市场主体基本上国有性质的单位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不均等,对民营文化企业税收扶持不够,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二)免征期短,缺乏长效机制。大多数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期基本为三年,但文化产业从创意到制作以及开拓市场至少要五年。而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免征期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因二者免征期不同,对企业扶持和优惠力度的差距也就显而易见。又如财税[2005]2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有效期仅至2008年12月31日,此后公布的相关文件中再未延长这一期限。
(三)“营改增”范围窄,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营改增”本意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文化产业“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来说,税率由过去3%或5%上调至6%,虽允许进项抵扣,但相比制造产业取得进项抵扣票据的机会要小的多,加之此次“营改增”只在部分地区及行业实施,更增加了企业从产业链上游取得进项票据的难度。而作为文化企业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演职人员差旅费支出、服装道具支出等均不在抵扣范围内,使得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升,加重了企业税负,抑制了文化产业发展。
(四)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缴不合理且税率过高。随着大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几乎“一夜之间”不少拥有大型演出、展览等场馆的文化企业成为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而此类场馆大都集中在城市中心地带,税率自然按上限执行,这无疑又增加了企业压力,拖交、拒交现象屡见不鲜。
(五)税收优惠政策亟需整合。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块分割,较为零散,且各地区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统一;另外政府各部门缺少配套跟进措施和“组合拳”,不能形成合力。
二、完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探索
(一)扩大税收优惠覆盖面,科学计算免征期。民营文化企业规模小,盈利差,实力弱,面对激烈的竞争,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与拉动对其做大做强至关重要。建议扩大文化产业税收优惠覆盖范围,使得产业链上所有市场主体,都能享有平等优惠,增强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同时,建议将免征期调整为以获利年度为起点,并适当延长。
(二)加快“营改增”改革步伐。加速扩展“营改增”试点地区及行业,增大进项税抵扣项目范围,减少进项抵扣链条的断点,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进项税额抵扣渠道,降低税负。
(三)明确税收优惠领域具体范围。建议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票务系统等领域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统一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目录,降低文化企业认“高”难度。加拿大安大略省对书籍、音乐和数字媒介等六个文化行业准予不同程度的直接税收抵免,其中,交互式数字媒介企业准予获得20%的直接税收抵免,用于支付为开发和商业应用其产品而发生的人力成本。
(四)提高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抵扣比例。鼓励社会资金向文化企业捐赠,提高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对向以保护、弘扬、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为目的的企业或项目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另外,文化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尤其是演出、展览等行业的阶段性活动和项目广告宣传支出,具有与活动或项目联系紧、时效短、费用高等特点,属于必须支出的成本费用,应纳入营业成本,准予全额税前列支。英国政府鼓励本国文化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如果英国游戏企业和中国等国家展开海外合作,该企业可获得最高50%的抵扣优惠。
(五)建议将企业用于演出、展览及其他以传播公共文化为目的的自有房产划归为公共文化设施,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使这些场馆成为提供高质量、低票价的文化艺术传承平台。
(六)统筹规划,制定集中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建议对为完成国际政府间文化交流任务而提供服务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并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给予出口补贴并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文化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待;对需要扶持的重点文化行业,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可考虑将企业上缴的税款由财政部门返还给同级文化主管单位,成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行业结构调整或对行业内企业再投入。
当今,通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护本国文化资源,提升本国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各国政府共识。凡是文化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作用均不可低估,尤其在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更显宝贵和重要。因此,政府要用好、用巧税收优惠政策杠杆,解决文化企业实际难题,撬动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
参考文献:
[1]柳斌杰.大力提升我国新闻出版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国新闻出版走出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12月23日.
[2]李海莲.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研究. 税务研究.2013年12 月.第343期.
[3]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tudy of Tax Concessions for the Arts, http://ssrn.com/abstract=1493504.
[4]申国军.发达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及其借鉴.涉外税务.2010 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