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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公共图书馆法的产生背景和立法过程做了简要介绍,在经济发展迅速的社会环境下出于对完善图书馆法制建设的急迫需求,在已经具备立法基础环境的条件下,指出图书馆法立法的必要性及在立法过程中应规范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图书馆;图书馆法;立法环境;立法进程
一、引言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明确指出:“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有靠立法才能获得。”国际图联(IFLA)早就强调:“每个国家都应建立图书馆法。”全世界目前有大多数国家都已制定了自己独立的图书馆法共计250多部。
从立法实践来说,我国在世界上也处于领先的地位,我国清政府在1910年就已经颁布了《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随后大量专门针对图书馆管理等方面的章程和条例在民国时期也大量出台,这对于我国近代图书馆的法制事业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使私人化的藏书阁变成了对外开放的图书馆,加速了图书馆性质的实质性的转变。
二、我国图书馆立法环境分析
虽然图书馆法并未在我国予以明确的立法,但是宪法确将图书馆的地位予以了明确,宪法第22条就明确指出图书馆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国家传播文化、丰富群众业余生活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制定图书馆专门立法的根本法律支撑。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各省市开始有计划的制定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国务院行政部门也在管理过程中制定了部门规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使图书馆在信息传递、著作权等相关领域的自身优势体现在我国法制建设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使法规政策内容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行政法规的非强制性的措施和手段使得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条例、规章的行为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容易受到政府政策的干扰和影响。这些行政法规虽然在当时推动了图书馆法制的发展进程,但以目前实施的效果来看会导致立法进程的滞后且不利于图书馆事业未来的发展。图书馆事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只有明确图书馆在法律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切实落实图书馆各项公共政策和自身管理的目标。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及开展地方调研,经过认真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
三、立法应规范的主要问题
通过前述对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环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立法起步的程序滞后并不妨碍目前我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图书馆法,因为我们从一开始立法就已经“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借鉴和吸收国内各地方性立法及他国立法中的精华。结合上述对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提出几点思考。
(一)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属性
法律属性是法律部门的的重要划分标准,因此明确我国图书馆法的法律性质是我们制定图书馆法最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明确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能够有利于构建合理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为今后法律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条件。现在我国正处于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阶段,就其法律属性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同时借鉴国际上他国的划分经验。公共图书馆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承担着教育指导的功能,是人们在学习生活工作之余继续学习的场所,按功能来看应该归属到教育法之内。但更重要的是公共图书馆是国家进行文化知识传播的新地点,属社会文化事业的范畴,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我认为目前社会法体系更能契合图书馆法的本质与属性。公共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较为繁杂,主要是图书馆与读者间、图书馆馆际间、图书馆资源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人之间。而社会法作为公私混合法调整对象同样复杂,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与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再者,社会法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在这点上图书馆法生来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对图书、数字资源的合理免费使用以及享受一些公共的免费服务,两者保护权利的根本宗旨相同。
(二)图书馆立法构架
公共图书馆法如何合理设计法律框架是立法过程中最首要解决的工作,如何规范和调整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面对的各项复杂关系是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所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只有有效解决这两个问题图书馆事业才能可持续的蓬勃发展。从世界各国图书馆法的立法司法实践来看,立法构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国家不统一设立图书馆法而是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规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国家。2、一国除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以外,还制定相配套的综合图书馆法,如韩国、日本等单一制的国家。3、国家也不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仅针对图书馆运行中出现的特定方面进行立法,如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的《图书馆服务法》等。另外,也有不少国家兼采上述三种模式立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图书馆制度是我国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国民精神文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制定一部比较科学、严谨、完备的图书馆法,会大力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不仅会大力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还能带动公众积极参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我国需要深入学习他国已有图书馆相关法律的内容,总结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发展的道路,促进我国精神文化事业的传承。
参考文献
[1]闫智勇.《我国图书馆立法困难的主要问题研究》,《图书与情报》,2010年06期.
[2]http://www.law-lib.com.
[3]李国新.《论图书馆的法治环境》,《中国图书馆学报》,2000年03期.
【关键词】图书馆;图书馆法;立法环境;立法进程
一、引言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明确指出:“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有靠立法才能获得。”国际图联(IFLA)早就强调:“每个国家都应建立图书馆法。”全世界目前有大多数国家都已制定了自己独立的图书馆法共计250多部。
从立法实践来说,我国在世界上也处于领先的地位,我国清政府在1910年就已经颁布了《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随后大量专门针对图书馆管理等方面的章程和条例在民国时期也大量出台,这对于我国近代图书馆的法制事业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使私人化的藏书阁变成了对外开放的图书馆,加速了图书馆性质的实质性的转变。
二、我国图书馆立法环境分析
虽然图书馆法并未在我国予以明确的立法,但是宪法确将图书馆的地位予以了明确,宪法第22条就明确指出图书馆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国家传播文化、丰富群众业余生活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制定图书馆专门立法的根本法律支撑。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各省市开始有计划的制定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国务院行政部门也在管理过程中制定了部门规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使图书馆在信息传递、著作权等相关领域的自身优势体现在我国法制建设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使法规政策内容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行政法规的非强制性的措施和手段使得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条例、规章的行为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容易受到政府政策的干扰和影响。这些行政法规虽然在当时推动了图书馆法制的发展进程,但以目前实施的效果来看会导致立法进程的滞后且不利于图书馆事业未来的发展。图书馆事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只有明确图书馆在法律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切实落实图书馆各项公共政策和自身管理的目标。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及开展地方调研,经过认真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
三、立法应规范的主要问题
通过前述对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环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立法起步的程序滞后并不妨碍目前我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图书馆法,因为我们从一开始立法就已经“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借鉴和吸收国内各地方性立法及他国立法中的精华。结合上述对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提出几点思考。
(一)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属性
法律属性是法律部门的的重要划分标准,因此明确我国图书馆法的法律性质是我们制定图书馆法最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明确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能够有利于构建合理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为今后法律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条件。现在我国正处于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阶段,就其法律属性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同时借鉴国际上他国的划分经验。公共图书馆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承担着教育指导的功能,是人们在学习生活工作之余继续学习的场所,按功能来看应该归属到教育法之内。但更重要的是公共图书馆是国家进行文化知识传播的新地点,属社会文化事业的范畴,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我认为目前社会法体系更能契合图书馆法的本质与属性。公共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较为繁杂,主要是图书馆与读者间、图书馆馆际间、图书馆资源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人之间。而社会法作为公私混合法调整对象同样复杂,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与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再者,社会法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在这点上图书馆法生来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对图书、数字资源的合理免费使用以及享受一些公共的免费服务,两者保护权利的根本宗旨相同。
(二)图书馆立法构架
公共图书馆法如何合理设计法律框架是立法过程中最首要解决的工作,如何规范和调整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面对的各项复杂关系是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所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只有有效解决这两个问题图书馆事业才能可持续的蓬勃发展。从世界各国图书馆法的立法司法实践来看,立法构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国家不统一设立图书馆法而是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规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国家。2、一国除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以外,还制定相配套的综合图书馆法,如韩国、日本等单一制的国家。3、国家也不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仅针对图书馆运行中出现的特定方面进行立法,如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的《图书馆服务法》等。另外,也有不少国家兼采上述三种模式立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图书馆制度是我国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国民精神文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制定一部比较科学、严谨、完备的图书馆法,会大力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不仅会大力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还能带动公众积极参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我国需要深入学习他国已有图书馆相关法律的内容,总结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发展的道路,促进我国精神文化事业的传承。
参考文献
[1]闫智勇.《我国图书馆立法困难的主要问题研究》,《图书与情报》,2010年06期.
[2]http://www.law-lib.com.
[3]李国新.《论图书馆的法治环境》,《中国图书馆学报》,2000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