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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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适度的程序参与是有效联结恢复性司法与合作式司法的关节点,是在合作式司法中实现被害恢复、加害恢复与社会恢复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合作式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重视被害人的参与,又要兼顾来自被追诉人利益、公共利益和诉讼效率的三重限制.实践中,不管是被害人参与不足,抑或是被害人过度参与,均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恢复性逻辑的扭曲和掩盖,是恢复性理念尚未真正融入合作式司法的体现.应以知情权、陈述及提出意见权、受偿权、接受调解及达成谅解、和解权等为核心,在规范层面进一步明确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底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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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适度的程序参与是有效联结恢复性司法与合作式司法的关节点,是在合作式司法中实现被害恢复、加害恢复与社会恢复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合作式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重视被害人的参与,又要兼顾来自被追诉人利益、公共利益和诉讼效率的三重限制.实践中,不管是被害人参与不足,抑或是被害人过度参与,均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恢复性逻辑的扭曲和掩盖,是恢复性理念尚未真正融入合作式司法的体现.应以知情权、陈述及提出意见权、受偿权、接受调解及达成谅解、和解权等为核心,在规范层面进一步明确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底线权利,并围绕信息沟通、过程记录、法律援助、申诉控告等四大方面建立健全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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