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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邦雅曼·贡斯当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之一,其自由理论的特色在于以时代为区分基础,将自由分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古代人的自由体现一种公民资格及政治参与性质,同时意味着牺牲私人领域的自由。而现代人重视个人自由,必须把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结合起来更好地保障个人自由。
关键词: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现代人的自由;代议制
第一章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内涵
1.1古代人的自由——分享并参与集体权力的自由
贡斯当提出的古代人的自由其实指的是古希腊雅典人所享有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与公民的政治参与密切相关,所以也把它称为政治自由。贡斯当认为古代人自由的本质内容,类似于伯林的“积极自由”。公民以一种集体的方式行使具体的主权,每个公民的意志都具有真正的影响力。公民在广场讨论城邦的事务,在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满足。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贡斯当同时也看到了政治自由的消极面,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都是奴隶,私人活动处处受到限制,有时还有被专断意志处决的危险。
贡斯当划分古代人自由的依据是“公民资格”。古代人自由的享有者只限于统治阶级,妇女、奴隶和外邦人没有这种资格。在古希腊,每个人都是城邦机器上的齿轮和螺丝钉,个人依附于城邦,离开城邦就无法生活,个人是国家的工具。所以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的自由。[1]古代人的自由强调城邦公民对于集体权力的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义务。[2]对于公民来说,参与政治生活就是生活的重心,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
1.2现代人的自由——法治下的个人自由
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制度保障下的自由,人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所以把它称为公民自由或个人自由。贡斯当认为,对于现代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3]也就是“免于强制的自由”,类似于伯林的“消极自由”。个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法律保障下的自由。个人享有包括政治、人身、财产、选举等多方面的自由,享有在法律保障下免受任何侵犯的私人领域。
第二章 两种自由的划分依据即产生的后果
2.1两种自由的划分依据
根据贡斯当的观点,之所以这样区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有以下几方面的缘由。其一,所有古代的共和国疆域狭小,人口有限。而现代国家面积要大得多。其二,古代共和国的精神是好战的,所有共和国都不得不以战争为代价来换取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这是它们永恒的兴趣。而现代国家高度文明,一致认为战争是负担,他们的精神是和平。其三,在古代商业是一种幸运的意外,而在今天,它是正常状态,是所有国家的唯一目标、普遍趋势和真正的生活。这些国家要求安定,要求舒适,要求能够提供舒适的工业。[4]其四,古代共和国普遍实行奴隶制。而由于商業、及人类道德与知识的进步,欧洲各国已不再存在奴隶。[5]
2.2产生的后果
首先,在古代共和国,疆域狭小使得每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不断讨论公共政治事务,行使政治权力。而在现代国家,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每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人人都专注于个人的快乐与事业。其次,在古代,战争是人们获取财富的唯一手段。而在现代国家,战争已被商业取代,人们认为战争是一种负担,倾向于和平。再次,对于古代人而言,战争会为他们带来巨大的财富。而商业不同于战争,它激发了现代人对于个人独立的热爱,满足了人们的需求与欲望。最后,在古代国家,由于奴隶制的存在,公民有充足的时间来参与公共生活,讨论政治事务。而现代国家废除了奴隶制,现代人需要满足社会的全部需求,从事于各个职业。
第三章 两种自由的关联性
3.1个人自由为政治自由之前提
在贡斯当看来,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一个人只有在私人生活中享有自主权,拥有自己的空间,生活才会有意义,才能成其为人。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做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6]如果现代人的个人自由得不到保障和实现,政治自由将不复存在。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只关注自己的私人空间而不愿意参与公共生活,只强调个人自由,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话,就会出现“过度私人化”的倾向,政府权力将失去制约,进而得到扩张,反而会危及个人自由。所以说,公民不仅要关注私人生活,也要关注公共生活,在享有最低限度自由的同时,也要重视政治自由。
3.2政治自由为个人自由之保障
贡斯当认为现代人放弃政治自由将是非常愚蠢的行为,因此郑重地提出——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政治自由是公民之于政府维护和表达个人意见和利益的重要依靠。只要古代政治自由保持一定的规模,现代人的自由将会得到保障。公民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共生活,关注公共权力的运作,个人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和自由才能保障。[7]公民只有在参与公共生活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对于维护个人自由而言,政治参与是不可缺少的。贡斯当认为,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人们的自我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政治参与能够培养一种真挚和纯洁的爱国情操。但如果只强调政治自由,就会出现“过度政治化”的倾向。因为如果这样公民就会回到古代人的状态,在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中迷失自我,堕落为奴隶而不自知。
第四章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结合
现代人比古代人更加追求个人的独立。古代人的追求的自由目标是在公民之家分享社会权力,而现代人的自由目标是保障每个人的私人快乐。后者较之前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贡斯当认为个人自由才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也同样不可或缺。因此,需要统筹协调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既要维护个人自由,也要维护政治自由,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现代人的自由”关心个人权利的实现,这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是“宪政”问题;“古代人的自由”关心公民对公共政治生活的参与,是“民主”问题,因此“所谓两种自由的结合,在针对公共权力的制度安排上即体现为宪政与民主的统一:通过民主制度以实现公民分享公共权力的权利,即落实古代自由(积极自由);借助宪政制度限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即体现现代自由(消极自由)。”
贡斯当宪政民主思想中的代议制民主即要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力,凸显古代人的自由(政治自由);分权制衡思想即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凸显现代人的自由(个人自由)。
4.1以代议制民主实现政治自由
在当时法国盛行全民参与政治,这与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有直接关系,其主张公民的直接参与可以实现政治自由。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主权实质上就是公意,而意志是决不能由他人代表的......他们只是在选举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选出,英国的人民就成奴隶了,就什么也不是了。[8]贡斯当则批判了卢梭的谬误之处,认为随着现代国家规模的扩大,商业社会的发展,公民们需要代议制民主,这样人民不仅有选举自己代表的权利,也拥有监督代表和将其罢免的权利。
贡斯当主张采用代议制民主实现现代人的政治自由,是一种间接民主。他以英国君主立宪为底本,设立上下两院议会。其中由世袭贵族组成上院,并由国王授权;下院由公民选举产生。上下两院相互抗衡,保持政治稳定。另外,上院不限人数,以此避免内部的党争并形成稳定的政治力量。贡斯当相信普遍意志即人民主权才是合法的权力,并且普遍意志高于任何个别意志,所以主张直选产生下院。当时法国现行的选举团制度不是代表民意的机构,因为选举团的意见不再是人民的意见。下院实行直接选举制,这可以增强代表权力的合法性,保障选出代表更符合民意,还可以迫使代表认真履行被赋予的职责。此种选举制促使权力阶层更加关注底层人民利益,加强社会阶层之间的联系,还可以培养公民政治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习惯和热情。
贡斯当除了提出通过直选改变议会组成外,还提出议会要定期改选,惟有定期改选才能避免在议会中形成垄断派系,保持民意反映渠道的畅通。他本人还赞成连选连任制度,不能让软弱无能之辈取代那些拥有高尚道德和富有经验的政治家。当然,他提出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选举权,惟有符合财产条件的人才有选举和被选举资格。
4.2以宪政体制下的分权制衡保障个人自由
首先是中立王权的平衡节制作用。贡斯当的中立王权思想来源于古罗马和英国君主立宪。王权是一个上级权力,高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可以平衡节制权力关系,当三者发生交叉抵触或者矛盾时,中立王权可以让三者各归其位,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保持三者之间的内在平衡。王权处于五种权力的顶点,而且是中立的,它不与其他权力中的任何一种结合,因而不会导致专制和暴政。[9]贡斯当进一步指出王权应该与行政权分离,这样做既可以制约世俗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同时又避免了王权与其他权力结合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力。王权虽具有至高无上性,但必须受到限制,若不受限制,那将是岌岌可危的权力,君主必将误入歧途,人民或是忍受折磨,或是走向堕落。[10]
其次是立法权的限制。立法权是由议会两院共同行使,长期代议权属于世袭制议院,舆论代议权属于选举制议院。国家实行宪政保障人民自由,独立且强力的议会的建立是其必要条件。然而,由于权力都具有扩张性,议会掌握的立法权也不例外,贡斯当将其称为“法律的扩张”。立法权的扩张导致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得不到保障,即立法者会巧妙地利用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和服从性侵犯人民的自由。为了避免这种危险发生,必须对议会的权力划定合理的边界。贡斯当从英法两国的历史事实中认识到,对议会权力的限制必须依靠外部的约束力量,议会自身的约束是靠不住的。这些外部约束力量包括否决权和解散代议制议会,但频繁地使用否决权会触怒当权者,所以解散议会便是惟一有效的补救办法。人民可以通过自身享有的权利强行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能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议会。
再次是行政权的制约。在贡斯当的宪政思想中,大臣掌握行政权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其权力来源于王权,但他不是被动的王权执行者,而是具有能动性并担负相应责任。大臣直接与人民接触,这为其实施非法行为提供了方便,所以贡斯当明确指出大臣权力也应受到制约。大臣如果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个人自由和财产等错误,他们也会被起诉和控告。倘若大臣犯了同普通公民一样的罪,不应顾忌其大臣身份,则交予普通法庭,根据普通法为其定罪。大臣若犯了其他罪,则由贵族院组成的特别法庭审判。国民代表有权判断大臣是否逾越权力界限,并有权对其进行控告和起诉。人民代表可以对任何问题进行控告,但是程序必须公开。总之,贡斯当强调人民必须运用正当的宪法程序和手段防止行政权的扩张。同时,人民应在宪政体制下积极地参与公共政治,用个人权利制约行政权的扩张,维护个人自由。
最后是司法独立。首先,法官只能由君主任命,贡斯当认为王权较之人民在选择法官时几乎不会犯错误;其次,法官是不能被罢免的,因为“一切有时限的任命……全都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攻击”[];再次,减少法官的数量,但必须提高法官的薪俸,从而使法官的独立性得到充分的保证;最后,实行独立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辅助法官办案,保证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并保护无辜者。贡斯当非常重视司法程序的作用,认为其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有力屏障。
第五章 结语
贡斯当的一生大多是在法国大革命的动荡中度过,极具传奇色彩。他在亲身经历法国大革命的过程中发现,法国人在卢梭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理论指导下狂热地追求一种惟有古代人才享有的政治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扼杀了个人自由,人民失去个人自由,政府权力就会失去限制,进而会转化为暴政和专制统治,这对法国人民来说是一种灾难。在此时代背景之下,贡斯当系统地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犀利地指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并通过制度设计将两种自由结合起来,即通过代议制民主制实现公民政治自由,通过宪政体制下的分权制衡制度实现公民个人自由。虽然贡斯当的自由思想有一些不足,但其思想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留给后人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后世政治研究和政治实践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参考文献:
[1]启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2]高景柱.两种自由的分与合——对贡斯当的理论定位[J].东方论坛,2008(5).
[3、4、5、6、10、11][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7]邓洪禹.论邦雅曼·贡斯当的自由思想[D].安徽:安徽师范大学,2007.
[8]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9]陈德顺.贡斯当的宪政思想解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4).
关键词: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现代人的自由;代议制
第一章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内涵
1.1古代人的自由——分享并参与集体权力的自由
贡斯当提出的古代人的自由其实指的是古希腊雅典人所享有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与公民的政治参与密切相关,所以也把它称为政治自由。贡斯当认为古代人自由的本质内容,类似于伯林的“积极自由”。公民以一种集体的方式行使具体的主权,每个公民的意志都具有真正的影响力。公民在广场讨论城邦的事务,在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满足。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贡斯当同时也看到了政治自由的消极面,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都是奴隶,私人活动处处受到限制,有时还有被专断意志处决的危险。
贡斯当划分古代人自由的依据是“公民资格”。古代人自由的享有者只限于统治阶级,妇女、奴隶和外邦人没有这种资格。在古希腊,每个人都是城邦机器上的齿轮和螺丝钉,个人依附于城邦,离开城邦就无法生活,个人是国家的工具。所以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的自由。[1]古代人的自由强调城邦公民对于集体权力的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义务。[2]对于公民来说,参与政治生活就是生活的重心,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
1.2现代人的自由——法治下的个人自由
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制度保障下的自由,人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所以把它称为公民自由或个人自由。贡斯当认为,对于现代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3]也就是“免于强制的自由”,类似于伯林的“消极自由”。个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法律保障下的自由。个人享有包括政治、人身、财产、选举等多方面的自由,享有在法律保障下免受任何侵犯的私人领域。
第二章 两种自由的划分依据即产生的后果
2.1两种自由的划分依据
根据贡斯当的观点,之所以这样区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有以下几方面的缘由。其一,所有古代的共和国疆域狭小,人口有限。而现代国家面积要大得多。其二,古代共和国的精神是好战的,所有共和国都不得不以战争为代价来换取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这是它们永恒的兴趣。而现代国家高度文明,一致认为战争是负担,他们的精神是和平。其三,在古代商业是一种幸运的意外,而在今天,它是正常状态,是所有国家的唯一目标、普遍趋势和真正的生活。这些国家要求安定,要求舒适,要求能够提供舒适的工业。[4]其四,古代共和国普遍实行奴隶制。而由于商業、及人类道德与知识的进步,欧洲各国已不再存在奴隶。[5]
2.2产生的后果
首先,在古代共和国,疆域狭小使得每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不断讨论公共政治事务,行使政治权力。而在现代国家,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每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人人都专注于个人的快乐与事业。其次,在古代,战争是人们获取财富的唯一手段。而在现代国家,战争已被商业取代,人们认为战争是一种负担,倾向于和平。再次,对于古代人而言,战争会为他们带来巨大的财富。而商业不同于战争,它激发了现代人对于个人独立的热爱,满足了人们的需求与欲望。最后,在古代国家,由于奴隶制的存在,公民有充足的时间来参与公共生活,讨论政治事务。而现代国家废除了奴隶制,现代人需要满足社会的全部需求,从事于各个职业。
第三章 两种自由的关联性
3.1个人自由为政治自由之前提
在贡斯当看来,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一个人只有在私人生活中享有自主权,拥有自己的空间,生活才会有意义,才能成其为人。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做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6]如果现代人的个人自由得不到保障和实现,政治自由将不复存在。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只关注自己的私人空间而不愿意参与公共生活,只强调个人自由,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话,就会出现“过度私人化”的倾向,政府权力将失去制约,进而得到扩张,反而会危及个人自由。所以说,公民不仅要关注私人生活,也要关注公共生活,在享有最低限度自由的同时,也要重视政治自由。
3.2政治自由为个人自由之保障
贡斯当认为现代人放弃政治自由将是非常愚蠢的行为,因此郑重地提出——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政治自由是公民之于政府维护和表达个人意见和利益的重要依靠。只要古代政治自由保持一定的规模,现代人的自由将会得到保障。公民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共生活,关注公共权力的运作,个人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和自由才能保障。[7]公民只有在参与公共生活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对于维护个人自由而言,政治参与是不可缺少的。贡斯当认为,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人们的自我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政治参与能够培养一种真挚和纯洁的爱国情操。但如果只强调政治自由,就会出现“过度政治化”的倾向。因为如果这样公民就会回到古代人的状态,在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中迷失自我,堕落为奴隶而不自知。
第四章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结合
现代人比古代人更加追求个人的独立。古代人的追求的自由目标是在公民之家分享社会权力,而现代人的自由目标是保障每个人的私人快乐。后者较之前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贡斯当认为个人自由才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也同样不可或缺。因此,需要统筹协调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既要维护个人自由,也要维护政治自由,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现代人的自由”关心个人权利的实现,这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是“宪政”问题;“古代人的自由”关心公民对公共政治生活的参与,是“民主”问题,因此“所谓两种自由的结合,在针对公共权力的制度安排上即体现为宪政与民主的统一:通过民主制度以实现公民分享公共权力的权利,即落实古代自由(积极自由);借助宪政制度限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即体现现代自由(消极自由)。”
贡斯当宪政民主思想中的代议制民主即要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力,凸显古代人的自由(政治自由);分权制衡思想即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凸显现代人的自由(个人自由)。
4.1以代议制民主实现政治自由
在当时法国盛行全民参与政治,这与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有直接关系,其主张公民的直接参与可以实现政治自由。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主权实质上就是公意,而意志是决不能由他人代表的......他们只是在选举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选出,英国的人民就成奴隶了,就什么也不是了。[8]贡斯当则批判了卢梭的谬误之处,认为随着现代国家规模的扩大,商业社会的发展,公民们需要代议制民主,这样人民不仅有选举自己代表的权利,也拥有监督代表和将其罢免的权利。
贡斯当主张采用代议制民主实现现代人的政治自由,是一种间接民主。他以英国君主立宪为底本,设立上下两院议会。其中由世袭贵族组成上院,并由国王授权;下院由公民选举产生。上下两院相互抗衡,保持政治稳定。另外,上院不限人数,以此避免内部的党争并形成稳定的政治力量。贡斯当相信普遍意志即人民主权才是合法的权力,并且普遍意志高于任何个别意志,所以主张直选产生下院。当时法国现行的选举团制度不是代表民意的机构,因为选举团的意见不再是人民的意见。下院实行直接选举制,这可以增强代表权力的合法性,保障选出代表更符合民意,还可以迫使代表认真履行被赋予的职责。此种选举制促使权力阶层更加关注底层人民利益,加强社会阶层之间的联系,还可以培养公民政治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习惯和热情。
贡斯当除了提出通过直选改变议会组成外,还提出议会要定期改选,惟有定期改选才能避免在议会中形成垄断派系,保持民意反映渠道的畅通。他本人还赞成连选连任制度,不能让软弱无能之辈取代那些拥有高尚道德和富有经验的政治家。当然,他提出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选举权,惟有符合财产条件的人才有选举和被选举资格。
4.2以宪政体制下的分权制衡保障个人自由
首先是中立王权的平衡节制作用。贡斯当的中立王权思想来源于古罗马和英国君主立宪。王权是一个上级权力,高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可以平衡节制权力关系,当三者发生交叉抵触或者矛盾时,中立王权可以让三者各归其位,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保持三者之间的内在平衡。王权处于五种权力的顶点,而且是中立的,它不与其他权力中的任何一种结合,因而不会导致专制和暴政。[9]贡斯当进一步指出王权应该与行政权分离,这样做既可以制约世俗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同时又避免了王权与其他权力结合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力。王权虽具有至高无上性,但必须受到限制,若不受限制,那将是岌岌可危的权力,君主必将误入歧途,人民或是忍受折磨,或是走向堕落。[10]
其次是立法权的限制。立法权是由议会两院共同行使,长期代议权属于世袭制议院,舆论代议权属于选举制议院。国家实行宪政保障人民自由,独立且强力的议会的建立是其必要条件。然而,由于权力都具有扩张性,议会掌握的立法权也不例外,贡斯当将其称为“法律的扩张”。立法权的扩张导致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得不到保障,即立法者会巧妙地利用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和服从性侵犯人民的自由。为了避免这种危险发生,必须对议会的权力划定合理的边界。贡斯当从英法两国的历史事实中认识到,对议会权力的限制必须依靠外部的约束力量,议会自身的约束是靠不住的。这些外部约束力量包括否决权和解散代议制议会,但频繁地使用否决权会触怒当权者,所以解散议会便是惟一有效的补救办法。人民可以通过自身享有的权利强行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能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议会。
再次是行政权的制约。在贡斯当的宪政思想中,大臣掌握行政权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其权力来源于王权,但他不是被动的王权执行者,而是具有能动性并担负相应责任。大臣直接与人民接触,这为其实施非法行为提供了方便,所以贡斯当明确指出大臣权力也应受到制约。大臣如果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个人自由和财产等错误,他们也会被起诉和控告。倘若大臣犯了同普通公民一样的罪,不应顾忌其大臣身份,则交予普通法庭,根据普通法为其定罪。大臣若犯了其他罪,则由贵族院组成的特别法庭审判。国民代表有权判断大臣是否逾越权力界限,并有权对其进行控告和起诉。人民代表可以对任何问题进行控告,但是程序必须公开。总之,贡斯当强调人民必须运用正当的宪法程序和手段防止行政权的扩张。同时,人民应在宪政体制下积极地参与公共政治,用个人权利制约行政权的扩张,维护个人自由。
最后是司法独立。首先,法官只能由君主任命,贡斯当认为王权较之人民在选择法官时几乎不会犯错误;其次,法官是不能被罢免的,因为“一切有时限的任命……全都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攻击”[];再次,减少法官的数量,但必须提高法官的薪俸,从而使法官的独立性得到充分的保证;最后,实行独立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辅助法官办案,保证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并保护无辜者。贡斯当非常重视司法程序的作用,认为其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有力屏障。
第五章 结语
贡斯当的一生大多是在法国大革命的动荡中度过,极具传奇色彩。他在亲身经历法国大革命的过程中发现,法国人在卢梭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理论指导下狂热地追求一种惟有古代人才享有的政治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扼杀了个人自由,人民失去个人自由,政府权力就会失去限制,进而会转化为暴政和专制统治,这对法国人民来说是一种灾难。在此时代背景之下,贡斯当系统地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犀利地指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并通过制度设计将两种自由结合起来,即通过代议制民主制实现公民政治自由,通过宪政体制下的分权制衡制度实现公民个人自由。虽然贡斯当的自由思想有一些不足,但其思想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留给后人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后世政治研究和政治实践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参考文献:
[1]启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2]高景柱.两种自由的分与合——对贡斯当的理论定位[J].东方论坛,2008(5).
[3、4、5、6、10、11][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7]邓洪禹.论邦雅曼·贡斯当的自由思想[D].安徽:安徽师范大学,2007.
[8]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9]陈德顺.贡斯当的宪政思想解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