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经济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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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龙依婷(1988-),女,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摘要】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对或绝对的特殊保护。相比普通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较高的保护水平,驰名商标持有人享有优于普通商标持有人的一些特殊权利。本文试以“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为基础,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进行经济法学分析。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增量利益;劳动力权;经济法学分析
  一、引言
  目前,世界主流国家均以立法或判例的形式對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如美、法、德等国商标法都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探索是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开始的,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相继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对驰名商标比较完备和强有力的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为,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给予了等同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待遇;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有权禁止别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作为诠释经济法概念的新型学说,与理解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存在契合之处,因而,本文试以该理论为全新视角,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进行经济法学分析。
  二、“增量利益关系”理论概要
  “增量利益关系”学说认为,经济法是以增量利益(即剩余价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增量利益关系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与分配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本质就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所调整的增量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创造、实现和消费财富(即增量利益)过程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及其政府在调控国民经济过程中与市场主体间接发生的财富创造、实现和消费的再循环关系。而劳动在增量利益的生产与实现到最后的分配,乃至于在再循环的过程中都起着决定性作用。劳动力权是经济法权利的核心,对劳动力权的保护也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责任。
  三、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经济法学基础
  (一)经济法本质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在本质上就是调整增量利益(剩余价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存量利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已经实现的利益,即既得利益;对应地,增量利益就是指潜在收益中可期待的增加部分。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较高声誉的商标。要树立这样一种知名度和声誉,就需要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广告等方面倾注比普通商标更多的心血,然而仿制他人驰名商标的成本却很低。搭便车的竞争对手能以极低的成本攥取他人的强势商标所带来的利益,瓜分驰名商标持有者的市场份额和本应获得的增量利益。如果法律不加以禁止,搭便车者最终将破坏商标所内含的信息资本,使企业意图从市场竞争中增量利益的实现受阻。同时,在市场中,消费者往往认牌购物,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声誉,对消费者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易引起消费者对该标识与驰名商标的联想,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抢占驰名商标市场份额,即使并未引起消费者误认,只要产生淡化该驰名商标与商品联系的唯一性的效果,也将使企业对驰名商标大量投入所预期的增量利益受到亏损,也不利于企业利用已有驰名商标扩充市场业务范围。因而,驰名商标跨类的影响力就需要跨类的保护范围。
  (二)经济法权利理论运用的必然结果
  经济法是集中地确认和保护劳动能力权的一个现代法部门,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母体性权利。智力成果作为人的劳动能力的物化,这种利益应当归付出劳动能力的人,包括该项智力成果和动用这项智力成果产生的增量利益。这种利益的归属权的权源仍是劳动能力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给予创造人一定的垄断权利,实际上就是对劳动能力权的印证。劳动力权是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具体可以表现生产力、竞争力与消费力。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侧重于对竞争力与消费力的保护。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显著性更强,知名度更高,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信誉,因而也极易被他人模仿或利用。这种搭便车的行径,不仅使认牌购物的消费者因混淆而有选不到自己理想商品的危险,也会使消费者对该商标连续多次的低评价而影响到该企业的信誉,进而削弱驰名商标的竞争力。因此,为确保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能力不受其他竞争者的侵害,保障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信息的准确认知,获得理想的产品,有必要在驰名商标影响力的范围内扩大其保护范围,这也是保护劳动力权的体现。
  (三)商标的经济功能
  从经济学上来看,商标的功能是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而商标之所以能发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的功能是因为它能将有关商品的信息尤其是不可观察特征的信息高效地从厂商“运载”到消费者,从而消除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不可观察特征的信息的不对称,是一种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工具。商标的这种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功能对于消费者购买决策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更对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减少使得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具有更充分的理由,同时也促使厂商正当经营并使厂商能够正当经营,生产具有多样性的商品。而驰名商标,相比普通商标,其较高的驰名度,能够将有关商品的信息更高效地从厂商“运载”到消费者,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驰名商标良好的质量和服务,也能够令消费者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换取更低的搜寻成本和一致质量的更大保证,促使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增量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陈乃新.劳动能力权导论[M].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
  [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识别到表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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