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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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定情况下是国家)对物(财产)的支配。作为财产权的一类主要形态,除了所有权以外,物权形态还有地上权、耕作权、典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我国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只注重所有权,不重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状态将会更加呈现为一种多层次状态,运用物权法特有的方法、手段,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这样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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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定情况下是国家)对物(财产)的支配。作为财产权的一类主要形态,除了所有权以外,物权形态还有地上权、耕作权、典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我国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只注重所有权,不重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状态将会更加呈现为一种多层次状态,运用物权法特有的方法、手段,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这样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但制定物权法已是我国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本次笔谈会荟集了近几年从事物权法研究卓有成效的几位学者的论文,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及物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本刊期望能通过包括笔谈会在内的各类学术活动对物权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其他文献
<正> 当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主要从维护民事权利入手,主要是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行政、民事责任。消费者受侵害的事实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问题表明,现有的保护手段和方式还必须加以拓展。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发挥刑事手段在打击严重债权行为中的作用,即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现行法律中已经具有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刑法保护的规定。但是,还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分散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的刑事立法,主要见于刑法典、《惩治生产、销
<正> 在海峡两岸民事、经济、文化交往不断扩大,互涉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的形势下,对两岸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在诉讼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互涉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有效地获得司法保护,进而推动两岸交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关于民事诉讼的概念,大陆学者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关系。台湾学者则普遍认
<正> 信用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客户发行的,限于在特定的部门,遵循一定的规程取现或消费的一种先进的信用结算凭证。它具有直接消费、存款取现、大额转帐、异地汇款、签发支票、自动提款等多种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单位和客户的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方面的需要,顺应了现代社会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使用、推广信用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的有效措施。鉴于此,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正>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春洗、杨敦先教授主编、刑法教研室教师和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编撰的《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出版)一书,是继他们过去编著的很有影响的《刑法总论》之后,刑法学教材建设中的又一新成果。全书分总论、各论两编,共24章、40余万字,书后附有我国现行刑法典和自1981年至出版前的全部单行刑事法规22件。读了之后,深感颇具新意,它立论清晰,体系完整,繁简适中,集中展示和反映了他们对刑法学最新研究成果,从体系到内容均有其特色。我认为,这是一本优秀的高校刑法学教材之一,
<正> 当前,法人犯罪中许多问题难以认定,影响法人的经济活动,更影响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主要有: 一、法人犯罪中法人代表责任 法人代表作为法人行为的法定责任者,在法人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要准确查处法人犯罪,首先就必须正确追究法人代表责任。 应该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在查处法人犯罪过程中,片面着重对法人整体利益的处罚,一般不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即实行单罚制。这对遏制法人犯罪不
<正> 有效地惩治法人犯罪的一个前提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人犯罪的概念。本文在此作如下初步探讨: 作为民事法律的概念,法人具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人的这一特征,所谓法人犯罪,实际上也是一种合法组织的犯罪。那么,究竟什么叫法人犯罪呢?对此,目前法学界有不少论述。有人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内部成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经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决策机构的授意或批准,以法人名义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
<正>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支柱为经济交易的安全,这是许多经济学专家法律学专家很有见地的看法。“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货币已经成为经济交易的基础条件。”妨害货币犯罪,其恶果是严重阻碍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更有甚者可能带来经济机能的失调。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惩治这类犯罪,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保护国家的货币发行权。例如,早期的英国法把伪造货币作为比重罪更严重一级的叛逆罪来处罚,现代法律统一为重罪处理。《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1条规定的伪造罪中包含伪造货币行为。德国刑法第146条、147条、意
<正> 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在广州试办了外国信用卡的服务业务。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卡的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建立了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金穗卡和太平洋卡的经营管理部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不能不看到,它还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在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程度不高,银行信用卡业务没有实现全国电脑联网的情况下,在业务结算上有“时间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了这里,进行恶意透
<正> 在股票交易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与之相关的现象发生了,如证券欺诈、内幕交易’F僮菔谐’墒型钢y取6偲哉庑α窒螅捎θ绾斡枰越饩觯晌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专门对股市透支行为进行探讨。 一、股市透支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股市透支即股市透支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使股票交易人得以超过自有资金的金额购买股票的行为。在股票买卖过程中,根据交易规则,股民都要在证券经营机构存入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自己购买股票的资金,自己购买股票的数量,取决于自有资金的数量。一般来说,股民购买股票不得超过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