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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在WTO规则环境下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方便面协会通过集体协议同时涨价的行为,也暴露出我国商会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上的滞后与欠缺。文章批判了目前学界认为商会为经济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或社会法主体的观点,指出商会应为民法中的私法人。承认商会等社会组织为私法人,充分发挥私法人的社会功能,分化政府权力,厘清政府权力边界,有利于形成多中心的社会权力格局,实现真正的社会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