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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者认为金融不良债权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分析时,所采用的比较案例应该是受限制的。作者提出,评估师在进行金融不良债权分析时应慎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如果有条件使用这一方法,还需对修正因素进行主次分类,并根据其对债权价值的影响确定其权重。
金融不良资产中约70%以上的是不良债权,在处置时,需要进行价值评估。而评估对象将涉及到债务人和相关的第三方。但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使得评估机构在进行不良债权评估中往往得不到债务人及相关第三方的配合,且许多债务企业是关停、倒闭或“三无”企业,因此,评估时存在着“三难”,即债务企业寻找难,得到债务企业的配合更难,收集评估所需的各项资料数据、完成全部评估程序难上加难。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出了可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对债权资产进行价值分析。目前,这一方法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公司从2001年开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业务,2002年受理金融不良债权分析方面的业务,2003年研读了程凤朝著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一书后,开始尝试将交易案例比较法运用到金融不良债权的分析中。经过多年对交易案例比较法的使用,得出以下的体会,希望能供大家讨论,以不断完善交易案例比较法在发现金融不良债权价值中的使用。
一、影响分析结论的关键是交易比较案例的选择
当债务人及相关第三方不予配合,评估师无法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时,并不意味着金融不良债权没有价值。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分析不良债权,就是根据市场途径的评估原理,参照同类地区已处置债权的可比案例,通过对相关因素的修正,发现债权的交易价值。
而该方法使用的关键是可比案例的选取。目前,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日益扩大,处置案例也逐渐增多,债权交易比较案例的选择更需要强调处置方式、区域经济状况和成交时间等可比性条件。否则无论你如何修正比较因子,交易案例比较法仍无法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即不宜使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来进行债权的价值分析。其理由如下:
1.不同处置方式对应的假设前提不同
采用市场化(如拍卖、金融超市)等方式处置的债权交易与非市场化处置(如:协议转让)的债权交易,其前提和价值类型是不同的。前者是在公开市场的前提下处置的,其价值一般是公允市场价值;后者是在非市场的限制前提下处置的,缺少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应的一般是清算价值。两种价值类型的结果是不可比的。我们只能在报告限定的价值类型和价值前提下选择相匹配的处置案例参与比较。
2.不同区域其债权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
区域经济的发展与许多比较因子有直接关系。例如:经济发达地区人均收入较高,因此房地产价格也高;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制意识与市场意识较高,因此对金融不良债权价值的接受程度也高。以江苏为例,苏州、无锡、常州等市的各级政府常常主动找到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帮助进行债权的打包处置。当地的债权市场也比较发达。苏、锡、常地区的许多投资者对不良债权有购买意向,他们积极关注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债权转让信息,并且对苏南区域经济的未来发展前景持乐观积极的态度,因此债权在当地处置时的交易价值也较高。而在苏北、苏中区域与苏南地区,相比之下无论是人均GDP、人均收入还是房地产价格都低得多。因此,其债权市场不发达,潜在购买者也少,交易价值也就低多了。这两个地区的交易案例一般是不可比的。
笔者认为只有在区域的人均GDP、人均收入、房地产价格、人均消费水平等方面都相近的区域,其交易案例才具有可比性。
3.要注意选择成交案例的时间性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财产的评估值都是指某一个时点的评估值,在国内,评估结论可以使用的有效期一般只有一年。因此,我们在选择债权评估比较案例时应尽量不要超过一年。在一些债权比较案例处置公告到正式成交之间的周期比较长时,则与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要超过两年。
随着债权处置方式越来越市场化,具有不同市场背景的不同时间段处置的不良债权处置价格相差很大。根据我公司多年从事金融不良债权评估的实践,经分析,交易比较案例的交易时间不宜超过两年。
二、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因素应分清主次
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贷款时间、方式、本息结构,债权的形态、效力,所属行业,企业的性质、规模、存续状态、经营状况,债权处置方式、区域经济和处置时间、交易动机与其他特殊因素等等。除了上述我们分析的债权处置方式、经济区域和处置时间的三个重点因素之外,其余因素对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是怎样的呢?
开始我们对这一问题不够重视,只是机械地套用有关书籍中的调整参数。经我们对多个大型债权项目进行评估及分析之后(这些债权项目债权本金达到几十个亿,涉及本省多个城市,债务人达到几千),我们认识到机械套用这些数据是很不恰当的,要根据债权包中债权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数据进行调整。因为各债权回收价值影响因素对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应将这些因素分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根据我们的统计和分析,我们认为下列四个因素对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作用比较明显,是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主要因素:
1.企业存续状态
债务企业、担保企业或相关第三方的存续状态对于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很大。仍存续的企业,其债务人或担保人仍在,追索或诉讼主体明确,这些存续企业一般都拥有一定的主体资产,因此债权的回收价值相对要高得多。已经注销、吊销的企业,债务主体或担保主体往往已经不明确,需要对企业的登记资料与注销、吊销记录进行认真调查,理清头绪后才可能确定债务人。
2.企业经营状况
能够进行正常生产的债务企业、担保企业或相关第三方,一般存在经营现金流,因此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半停业和停业的企业一般已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靠经营现金流偿债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但由于企业仍存在,还会有不动产等可变现资产,其偿债能力不如正常经营的企业,但比破产企业的偿债能力还强很多。
3.债权诉讼情况
金融不良债权中有的未起诉,有的已起诉,有的过了诉讼时效期;有的司法执行被中止,有的已经司法执行终结。债权的诉讼情况对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也很大。对于司法执行被中止和过了诉讼时效期的债权,决不能简单地认为无回收价值,需要根据掌握的具体材料来进行分析。
4.企业所拥有资产的数量与结构
债权涉及的企业的资产数量大,则债权回收的可能就大;在同样资产规模下,企业的可变现资产越多(如:银行存款、不动产、存货等较多),则其偿债能力就较强;反之,企业的不宜变现资产多(如:应收款项较多),其偿债能力就弱。
上述四个因素都是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主要因素。其他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因素还有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债权自银行剥离时的形态、所属行业、企业性质、历史信用状况、交易批量和交易动机等。这些因素对债权回收价值有影响,但影响程度相对较小,属于次要因素。在比较分析中,确定的权重应比上述四个主要因素要小。
三、债权回收价值因素的调整
如前所述,不良债权只有在找到处置方式相同、区域经济相似和成交时间相近的条件下的比较案例时,才可以使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来进行债权价值分析,并且要对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其他各项因素分清主次,确定影响的权重。
笔者根据我公司已完成金融不良债权价值分析项目的状况,提出如下交易案例比较法影响因素权重分值调整表,供业内参考:
由于债权资产的特殊性,要找到三个以上处置方式相同、区域经济状况相似与处置时间相近的债权交易案例并不容易,因此评估师在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一定要谨慎从事,并应确定相关修正因素的权重,在分析报告中还应予以充分的披露,以引导委托方正确使用价值分析的结论。(作者单位: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融不良资产中约70%以上的是不良债权,在处置时,需要进行价值评估。而评估对象将涉及到债务人和相关的第三方。但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使得评估机构在进行不良债权评估中往往得不到债务人及相关第三方的配合,且许多债务企业是关停、倒闭或“三无”企业,因此,评估时存在着“三难”,即债务企业寻找难,得到债务企业的配合更难,收集评估所需的各项资料数据、完成全部评估程序难上加难。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出了可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对债权资产进行价值分析。目前,这一方法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公司从2001年开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业务,2002年受理金融不良债权分析方面的业务,2003年研读了程凤朝著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一书后,开始尝试将交易案例比较法运用到金融不良债权的分析中。经过多年对交易案例比较法的使用,得出以下的体会,希望能供大家讨论,以不断完善交易案例比较法在发现金融不良债权价值中的使用。
一、影响分析结论的关键是交易比较案例的选择
当债务人及相关第三方不予配合,评估师无法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时,并不意味着金融不良债权没有价值。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分析不良债权,就是根据市场途径的评估原理,参照同类地区已处置债权的可比案例,通过对相关因素的修正,发现债权的交易价值。
而该方法使用的关键是可比案例的选取。目前,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日益扩大,处置案例也逐渐增多,债权交易比较案例的选择更需要强调处置方式、区域经济状况和成交时间等可比性条件。否则无论你如何修正比较因子,交易案例比较法仍无法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即不宜使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来进行债权的价值分析。其理由如下:
1.不同处置方式对应的假设前提不同
采用市场化(如拍卖、金融超市)等方式处置的债权交易与非市场化处置(如:协议转让)的债权交易,其前提和价值类型是不同的。前者是在公开市场的前提下处置的,其价值一般是公允市场价值;后者是在非市场的限制前提下处置的,缺少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应的一般是清算价值。两种价值类型的结果是不可比的。我们只能在报告限定的价值类型和价值前提下选择相匹配的处置案例参与比较。
2.不同区域其债权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
区域经济的发展与许多比较因子有直接关系。例如:经济发达地区人均收入较高,因此房地产价格也高;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制意识与市场意识较高,因此对金融不良债权价值的接受程度也高。以江苏为例,苏州、无锡、常州等市的各级政府常常主动找到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帮助进行债权的打包处置。当地的债权市场也比较发达。苏、锡、常地区的许多投资者对不良债权有购买意向,他们积极关注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债权转让信息,并且对苏南区域经济的未来发展前景持乐观积极的态度,因此债权在当地处置时的交易价值也较高。而在苏北、苏中区域与苏南地区,相比之下无论是人均GDP、人均收入还是房地产价格都低得多。因此,其债权市场不发达,潜在购买者也少,交易价值也就低多了。这两个地区的交易案例一般是不可比的。
笔者认为只有在区域的人均GDP、人均收入、房地产价格、人均消费水平等方面都相近的区域,其交易案例才具有可比性。
3.要注意选择成交案例的时间性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财产的评估值都是指某一个时点的评估值,在国内,评估结论可以使用的有效期一般只有一年。因此,我们在选择债权评估比较案例时应尽量不要超过一年。在一些债权比较案例处置公告到正式成交之间的周期比较长时,则与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要超过两年。
随着债权处置方式越来越市场化,具有不同市场背景的不同时间段处置的不良债权处置价格相差很大。根据我公司多年从事金融不良债权评估的实践,经分析,交易比较案例的交易时间不宜超过两年。
二、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因素应分清主次
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贷款时间、方式、本息结构,债权的形态、效力,所属行业,企业的性质、规模、存续状态、经营状况,债权处置方式、区域经济和处置时间、交易动机与其他特殊因素等等。除了上述我们分析的债权处置方式、经济区域和处置时间的三个重点因素之外,其余因素对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是怎样的呢?
开始我们对这一问题不够重视,只是机械地套用有关书籍中的调整参数。经我们对多个大型债权项目进行评估及分析之后(这些债权项目债权本金达到几十个亿,涉及本省多个城市,债务人达到几千),我们认识到机械套用这些数据是很不恰当的,要根据债权包中债权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数据进行调整。因为各债权回收价值影响因素对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应将这些因素分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根据我们的统计和分析,我们认为下列四个因素对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作用比较明显,是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主要因素:
1.企业存续状态
债务企业、担保企业或相关第三方的存续状态对于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很大。仍存续的企业,其债务人或担保人仍在,追索或诉讼主体明确,这些存续企业一般都拥有一定的主体资产,因此债权的回收价值相对要高得多。已经注销、吊销的企业,债务主体或担保主体往往已经不明确,需要对企业的登记资料与注销、吊销记录进行认真调查,理清头绪后才可能确定债务人。
2.企业经营状况
能够进行正常生产的债务企业、担保企业或相关第三方,一般存在经营现金流,因此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半停业和停业的企业一般已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靠经营现金流偿债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但由于企业仍存在,还会有不动产等可变现资产,其偿债能力不如正常经营的企业,但比破产企业的偿债能力还强很多。
3.债权诉讼情况
金融不良债权中有的未起诉,有的已起诉,有的过了诉讼时效期;有的司法执行被中止,有的已经司法执行终结。债权的诉讼情况对债权回收价值的影响也很大。对于司法执行被中止和过了诉讼时效期的债权,决不能简单地认为无回收价值,需要根据掌握的具体材料来进行分析。
4.企业所拥有资产的数量与结构
债权涉及的企业的资产数量大,则债权回收的可能就大;在同样资产规模下,企业的可变现资产越多(如:银行存款、不动产、存货等较多),则其偿债能力就较强;反之,企业的不宜变现资产多(如:应收款项较多),其偿债能力就弱。
上述四个因素都是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主要因素。其他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因素还有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债权自银行剥离时的形态、所属行业、企业性质、历史信用状况、交易批量和交易动机等。这些因素对债权回收价值有影响,但影响程度相对较小,属于次要因素。在比较分析中,确定的权重应比上述四个主要因素要小。
三、债权回收价值因素的调整
如前所述,不良债权只有在找到处置方式相同、区域经济相似和成交时间相近的条件下的比较案例时,才可以使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来进行债权价值分析,并且要对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其他各项因素分清主次,确定影响的权重。
笔者根据我公司已完成金融不良债权价值分析项目的状况,提出如下交易案例比较法影响因素权重分值调整表,供业内参考:
由于债权资产的特殊性,要找到三个以上处置方式相同、区域经济状况相似与处置时间相近的债权交易案例并不容易,因此评估师在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一定要谨慎从事,并应确定相关修正因素的权重,在分析报告中还应予以充分的披露,以引导委托方正确使用价值分析的结论。(作者单位: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