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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行政理念问题,更是一个行政实践问题。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口号,更应当是扎扎实实的行动。然而,在现实中,档案依法行政管理却总是有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其中,档案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几乎成为所有档案人的“共识”。这个原本只有在立法环节讨论才有意义的事,却成了一些档案行政管理者不履行依法行政职责的借口。
应当指出,一部法律法规的操作性,首先取决于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只要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存在,那么,这部法律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就有履行执行其的义务。其次,取决于行政执法主体主动执法的意愿。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执行者没有主动执行的意愿,其是否具有操作性就失去了意义。“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空谈是无法判别的,只有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才能证实。最后,取决于执行者在执法实践中的态度。执法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能动性的行政行为,简单的“等客上门”、“按图索骥”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不可否认,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档案法律法规还有需要完善与提高的地方,但这只有在立法及法律法规进入修改程序时才有意义。应当强调的是: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后,在没有修改前,所有执行者,特别是作为档案行政主体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必须主动地执行之,不能以操作性差为由,不执行法律法规。这是因为,一来,法律必须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也不能频繁修改。二来,法律无论如何修改都不可能适应社会所有的繁杂情况,不适应是常态,完全适应是偶然。因此,不能以法律法规操作性差为由,不履行档案行政执法的义务。
档案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无休止抱怨和“隔靴搔痒”式的理论探讨是永远无法解决的。只有大胆地实践,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在实践中寻找答案与解决之道。一句话:“操作性问题只有在操作中解决。”
应当指出,一部法律法规的操作性,首先取决于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只要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存在,那么,这部法律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就有履行执行其的义务。其次,取决于行政执法主体主动执法的意愿。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执行者没有主动执行的意愿,其是否具有操作性就失去了意义。“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空谈是无法判别的,只有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才能证实。最后,取决于执行者在执法实践中的态度。执法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能动性的行政行为,简单的“等客上门”、“按图索骥”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不可否认,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档案法律法规还有需要完善与提高的地方,但这只有在立法及法律法规进入修改程序时才有意义。应当强调的是: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后,在没有修改前,所有执行者,特别是作为档案行政主体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必须主动地执行之,不能以操作性差为由,不执行法律法规。这是因为,一来,法律必须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也不能频繁修改。二来,法律无论如何修改都不可能适应社会所有的繁杂情况,不适应是常态,完全适应是偶然。因此,不能以法律法规操作性差为由,不履行档案行政执法的义务。
档案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无休止抱怨和“隔靴搔痒”式的理论探讨是永远无法解决的。只有大胆地实践,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在实践中寻找答案与解决之道。一句话:“操作性问题只有在操作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