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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中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实务界的共识。在实践中,立法项目的确立,对地方民俗习惯的吸收和整理,以及立法结构形式和语言的使用,是凸显地方立法特色的主要体现形式。但基于地方立法中涉及问题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共存的实际,在制定地方立法条例时,特色性原则不宜作为法定原则写入相关立法条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