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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运用符合司法规律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动员和组织检察人员准确地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监督执法和司法活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领。本文从法律监督能力的内涵入手,强化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的意义和对策。
关键词:法律监督;基层;提高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影响检察工作全局的重大课题。基层检察院身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调节各类经济关系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强化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是一项基础工程、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从法律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现实意义以及强化途径等方面进行深入理解、研究和探索。
一、法律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
“法律监督能力”源自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有其特定性,并非泛指的执法能力。依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属性,法律监督能力应当是指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运用符合司法规律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动员和组织检察人员准确地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监督执法和司法活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领。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执法的工作特点来看,法律监督能力应包括:打击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检察管理的能力强化自律监督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现实意义
由于宪法规定的概括性,又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对之进行深入解释和细化,使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在制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观察“加强法律监督能力”问题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认识到:(1)是权力规制的需要,是国家法治化的要求。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权力规制的需要。(2)是社会廉政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同时也是廉政社会建设的过程。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利益分配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这一切都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严峻的打击违法犯罪的形势和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更高期待,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其法律监督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3)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 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检察相关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通过进一步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各项执法办案机制等
改革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增强监督的实效与合力。
三、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途径和措施
在新的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紧扣法律监督主题,在固本强基上下功夫,以内在能力的提升和外部环境的优化,构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
1.提升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能力。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挽救相结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提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基层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群众反响强烈以及与群众利益联系密切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发生在土地征用、拆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震慑效应。强化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通过查处腐败案件,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挥惩处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剖析、类案分析入手,把握类案的规律和趋势,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为党委政府开展行业综合治理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建议。
3.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在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当拓展控告申诉检察职能,通过综合运用教育、建议、纠正、移送查处等有效的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督促同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预防和减少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违法事件的发生。
4、提升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能力。要突出重点,着力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在加强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上下功夫。在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防止放纵犯罪,又重视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切实保障人权。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要注重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对有罪不究、罚不当罪等问题的监督,正确把握抗诉条件,提高抗诉案件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对变相超期羁押、罪犯违法留所服刑、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高度重视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提高办案效率,抓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依法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侵害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等突出问题。坚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5、提升检察队伍建设的能力。继续坚持不懈地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做勤奋学习的模范、秉公执法的模范、严于律己的模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一是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的要求,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把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二是毫不放松地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检务督察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确保廉洁从检、公正执法。三是大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大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四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立足于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目标,认真研究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础建设的总体规划,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6、提升接受党的领导和外部监督的能力。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之间存在一种互相促进、在共同目标下互相协调的关系。我们要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联系,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整体效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提高服从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水平,依靠党委排除困难和阻力,完成法律监督工作。要进一步改进接受人大监督的形式,把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同时,注重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的衔接,增强检察工作的权威。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信仰法律、尊重司法和检察的良好氛围,增加民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法律监督工作,从根本上优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关键词:法律监督;基层;提高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影响检察工作全局的重大课题。基层检察院身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调节各类经济关系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强化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是一项基础工程、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从法律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现实意义以及强化途径等方面进行深入理解、研究和探索。
一、法律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
“法律监督能力”源自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有其特定性,并非泛指的执法能力。依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属性,法律监督能力应当是指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运用符合司法规律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动员和组织检察人员准确地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监督执法和司法活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领。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执法的工作特点来看,法律监督能力应包括:打击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检察管理的能力强化自律监督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现实意义
由于宪法规定的概括性,又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对之进行深入解释和细化,使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在制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观察“加强法律监督能力”问题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认识到:(1)是权力规制的需要,是国家法治化的要求。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权力规制的需要。(2)是社会廉政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同时也是廉政社会建设的过程。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利益分配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这一切都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严峻的打击违法犯罪的形势和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更高期待,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其法律监督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3)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 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检察相关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通过进一步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各项执法办案机制等
改革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增强监督的实效与合力。
三、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途径和措施
在新的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紧扣法律监督主题,在固本强基上下功夫,以内在能力的提升和外部环境的优化,构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
1.提升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能力。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挽救相结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提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基层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群众反响强烈以及与群众利益联系密切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发生在土地征用、拆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震慑效应。强化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通过查处腐败案件,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挥惩处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剖析、类案分析入手,把握类案的规律和趋势,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为党委政府开展行业综合治理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建议。
3.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在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当拓展控告申诉检察职能,通过综合运用教育、建议、纠正、移送查处等有效的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督促同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预防和减少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违法事件的发生。
4、提升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能力。要突出重点,着力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在加强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上下功夫。在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防止放纵犯罪,又重视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切实保障人权。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要注重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对有罪不究、罚不当罪等问题的监督,正确把握抗诉条件,提高抗诉案件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对变相超期羁押、罪犯违法留所服刑、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高度重视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提高办案效率,抓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依法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侵害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等突出问题。坚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5、提升检察队伍建设的能力。继续坚持不懈地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做勤奋学习的模范、秉公执法的模范、严于律己的模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一是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的要求,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把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二是毫不放松地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检务督察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确保廉洁从检、公正执法。三是大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大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四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立足于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目标,认真研究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础建设的总体规划,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6、提升接受党的领导和外部监督的能力。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之间存在一种互相促进、在共同目标下互相协调的关系。我们要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联系,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整体效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提高服从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水平,依靠党委排除困难和阻力,完成法律监督工作。要进一步改进接受人大监督的形式,把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同时,注重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的衔接,增强检察工作的权威。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信仰法律、尊重司法和检察的良好氛围,增加民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法律监督工作,从根本上优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