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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分析了中小股权所处的现实处境的基础上,指出无论在实践中还是从理论的角度看,中小股权的重要性均是不容忽视的,并提出了保护中小股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中小股权 股权保护 重要性
一、中小股权的现实处境
1.同股不同价不同权。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股权设置分为四种: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中小股权一般属于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属于非流通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同股不同价不同权”。新股发行时,相对于(一级市场)社会公众股东认购的平均6元多的股价,非流通股东的资产认购价大多只有1元左右。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非流通股始终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始终掌握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分红派息时,上市公司按股本分红派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享有同等的分红派息权,这样,最初非同价的股本,在派息分红上却实现了平等,流通股东资产收益权大量无偿地转向非流通股东。对中小股东来讲是实质上的权利不平等。
2.国有股减持上的不平等。由于流通股发行价格数倍于非流通股,如果同一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按照相同的股票面值计算股票资产价值,高溢价的流通股的资产价值就会被大量摊薄,流通股东的资产所有权就被大量无偿地转移给了非流通股东。所以国有股无论减持给二级市场股票持有者,还是减持给外资等,都是损害流通股的权益,或是要他们再花钱把已经转移给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价值重新买回来,或是把流通股股东的资产所有权又无偿转移给了外资。
3.“内部人控制”的损害。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而成,“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国有资产委托代理体制下的出资者既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投资者,也不是资本的真正所有者,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作为公司内部人,他们非但不主动去完善公司治理而作茧自缚,而且利用其与中小股东及其不对称下的信息优势和强大的资金、技术、规模实力,通过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等多种方式剥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中小股权的重要性
1.中小股权实践上的重要性: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在当代经济中,证券市场对企业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资本市场等的重要作用不可替代。如果中小股东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证券市场将不复存在,没有了投资者,哪还会有证券市场。
(1)中小股权的数量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虽然人数众多、个人投资比例很小,但他们总体上投资潜力大,对证券市场的贡献程度很高。从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这三年多的时间里,为国家上缴印花税478亿元,支付给证券公司佣金、通讯费等其他种类成本约500亿元。目前全国居民储蓄有9个亿,若其中的2个亿转向证券市场,就可以满足1000家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
(2)中小股权的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信息对称是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重要目标,是吸引投资者入市的先决条件。中小投资者人数多、投资少,其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活动如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大于收益,所以他们主要是“用脚投票”,以在市场上买卖股票来对企业经营状况做出反应,也因此更加依赖于公开信息。而如果信息被大股东和内部人所控制,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制度架构内找不到一个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实披露信息的机制,投资者将失去信心,他们不会反复上当,资本市场的生命力就会受到挑战,随之而来的是融资者和投资者、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的损失。人们一度认为美国是公司治理的典范,其内部制衡力量能够保证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和市场的透明度。但是安然、世通事件暴露了美国的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势必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由此可见中小股东信息问题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性。
2.中小股权理论上的重要性
(1)虚拟经济的合理性与股权保护。成思危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钱生钱的经济活动,与实体经济相对应。实体经济中钱是不能直接生钱的,必须通过马克思所讲的“资本的循环”,才可能实现增值。虚拟经济具有合理性。虚拟经济能够降低市场经济的风险,提高资金融通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肯定虚拟经济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就必须正确看待证券投资,就要明确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没有投资者的证券市场乃至虚拟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投资者积极参与的证券市场乃至虚拟经济是不可能活跃的,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可靠保护的证券市场乃至虚拟经济是不可能发展壮大的。因此,只有摈弃对虚拟经济的否定态度,果断地消除把虚拟经济等同于泡沫经济的旧式偏见,充分发挥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监管有效地避免和防止虚拟经济的负面影响,推动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切实保护参与这些市场的各类投资者的权益。
(2)按要素分配与股权保护。党的十五大就提出要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五年的实践和探索,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同时又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党在分配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方面所做出的与时俱进的重大调整,适应实践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按要素分配方式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发展按要素分配,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就是要承认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或生产要素),必须根据不同利益主体提供的生产要素及其贡献来分配社会产品,劳动获得各种报酬,资本要素获得股金分红、利息等,技术要素获得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等,管理要素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股份分红等,各种生产要素各得其所。可见股权保护是按要素分配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股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探究产生了现代企业理论,其现实基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作为现代公司制的主要问题,股权保护自然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其前提。一般来讲,现代企业理论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这里主要是指前两者,因为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探讨的是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相互替代问题,而股权保护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
1.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已有成熟的模型,并且应用于税收、就业、风险投资等多个经济领域,进入90年代又扩展了多委托人和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多任务理论。主要代表人物Ross.S,Spense,Zeck Hauser,Mirrlees,Holmstrom,Milgrom,Meckling William H.,Jesen Michael C.,Hartfield Henry Rand,Williamson Oliver E等。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在以下方面成为股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一,股权保护论题把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看作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权保护论题认为股东是委托人,经理层是代理人。两者效用函数不同,股东只看重货币化收入,经理层除此之外,还在乎名誉地位、成就感、职务消费等非货币收入。在两者利益产生矛盾的情况下,股东也同经理层一样是理性行为者,他们都能为自己的利益进行权衡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但经理层具有谋取自己利益的信息优势,合作之前的信息优势使经理做出逆向选择,合同签订之后或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优势以道德风险的形式使股东蒙受损失,所以股东在彼此的较量博弈中是弱者,这样股权保护的问题、而不是经理层权利保护问题才突出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委托代理理论成为股权保护立论的前提。
第二,股权保护论题同义于降低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经济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来最终降低代理成本,Jesen 和 Meckling的提法被普遍接受,这种代理成本被公认为由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和剩余损失三部分组成。在公司制企业中,股权得到了保护,也就降低了代理成本,降低了代理成本,股权也就得到了合理的保护,所以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委托代理理论为股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途径。
第三,股权保护意味着激励。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一个均衡的委托代理合同应该既要符合参与约束条件,又能够达成激励相容机制。所谓参与约束条件,讲的是代理人若接受合同,则将获得的效用不小于不接受合同的效用,所谓激励相容机制,说的是代理人如果采取一种委托人愿意他采取的行动,则将获得的效用不小于他不采取该行动的效用。股权保护是在承认代理人利益的前提下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所以股东必须对代理人实施激励,以调动其积极性,那什么样的合同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在激励设计上,委托代理理论为股权保护提供了着眼点。
第四,股权保护在我国多级委托代理的环境下难度提升。委托代理理论的最新进展是对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代理人,以及代理人的多种行为的研究。多个委托人和代理人及其多行为的情况会改变信息分布、效用函数和成本等,对我国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有一定启发。
2.产权理论。产权理论研究权利的配置对组织效率的影响,认为企业所有权由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构成,两者的结合是效率的关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以不完全合同为前提,剩余控制权是合同明文规定以外的事务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是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收入以外的利益的要求权。我们认为企业所有权虽然应该是状态依存性质的,但在正常状态下,股东应享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不能由所有的相关者来共享,这个观点与上面的委托代理理论一脉相承,而与利益相关者论相对,目前利益相关者论呼声很高,有人因此断言利益相关者论取代委托代理理论势在必然,实际上,问题不会如此简单。股权保护论题是产权理论的具体应用和贯彻。
四、保护中小股权的几点建议
1.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股东—管理层”同盟问题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是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引进独立懂事的初衷是为了让其作为“局外人”来权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情况是独立董事地位不独立并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权而成为“花瓶董事”。因此要保证中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必须要保证独立懂事的独立性做到形势与实质的统一,同时要建立对独立董事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处罚机制。
2.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新《公司法》吸收了“累积投票制”和“股份收买请求权”,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种“可诉性”是中小股东可以用法律的方式和大股东平起平坐,实在不行还可以退股,切实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资金安全。“国九条”也指出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现行《公司法》仍存在对股东议事规则规定不明、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弱、未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细则等缺陷,大股东能轻而易举地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证券法》是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设立8年后才姗姗来迟,其实施效果未能使投资者利益得到实质性保护。温家宝在2005年4月13日主持的2005年第一季度经济形势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3.全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5月30日发表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谈到“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这一说法表明,我国政府希望股权分置改革能够彻底解决股市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从而稳定市场预期,完善价格形成基础,降低金融风险,拉升股市,使资本市场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营机制,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 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信心,从根本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夏恩·桑德:企业与控制理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95-125
[2]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56-365
[3]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译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6]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献(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7]田光于晓宁:中小股权的重要性及其理论基础[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6.60-65
[8]陈媛: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J].当代经理人,2006.03.10-11
[9]胡岸炜: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J],企业家天地,2006.03,88-89
[10]李健:公司治理理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 中小股权 股权保护 重要性
一、中小股权的现实处境
1.同股不同价不同权。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股权设置分为四种: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中小股权一般属于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属于非流通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同股不同价不同权”。新股发行时,相对于(一级市场)社会公众股东认购的平均6元多的股价,非流通股东的资产认购价大多只有1元左右。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非流通股始终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始终掌握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分红派息时,上市公司按股本分红派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享有同等的分红派息权,这样,最初非同价的股本,在派息分红上却实现了平等,流通股东资产收益权大量无偿地转向非流通股东。对中小股东来讲是实质上的权利不平等。
2.国有股减持上的不平等。由于流通股发行价格数倍于非流通股,如果同一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按照相同的股票面值计算股票资产价值,高溢价的流通股的资产价值就会被大量摊薄,流通股东的资产所有权就被大量无偿地转移给了非流通股东。所以国有股无论减持给二级市场股票持有者,还是减持给外资等,都是损害流通股的权益,或是要他们再花钱把已经转移给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价值重新买回来,或是把流通股股东的资产所有权又无偿转移给了外资。
3.“内部人控制”的损害。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而成,“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国有资产委托代理体制下的出资者既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投资者,也不是资本的真正所有者,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作为公司内部人,他们非但不主动去完善公司治理而作茧自缚,而且利用其与中小股东及其不对称下的信息优势和强大的资金、技术、规模实力,通过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等多种方式剥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中小股权的重要性
1.中小股权实践上的重要性: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在当代经济中,证券市场对企业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资本市场等的重要作用不可替代。如果中小股东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证券市场将不复存在,没有了投资者,哪还会有证券市场。
(1)中小股权的数量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虽然人数众多、个人投资比例很小,但他们总体上投资潜力大,对证券市场的贡献程度很高。从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这三年多的时间里,为国家上缴印花税478亿元,支付给证券公司佣金、通讯费等其他种类成本约500亿元。目前全国居民储蓄有9个亿,若其中的2个亿转向证券市场,就可以满足1000家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
(2)中小股权的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信息对称是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重要目标,是吸引投资者入市的先决条件。中小投资者人数多、投资少,其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活动如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大于收益,所以他们主要是“用脚投票”,以在市场上买卖股票来对企业经营状况做出反应,也因此更加依赖于公开信息。而如果信息被大股东和内部人所控制,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制度架构内找不到一个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实披露信息的机制,投资者将失去信心,他们不会反复上当,资本市场的生命力就会受到挑战,随之而来的是融资者和投资者、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的损失。人们一度认为美国是公司治理的典范,其内部制衡力量能够保证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和市场的透明度。但是安然、世通事件暴露了美国的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势必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由此可见中小股东信息问题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性。
2.中小股权理论上的重要性
(1)虚拟经济的合理性与股权保护。成思危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钱生钱的经济活动,与实体经济相对应。实体经济中钱是不能直接生钱的,必须通过马克思所讲的“资本的循环”,才可能实现增值。虚拟经济具有合理性。虚拟经济能够降低市场经济的风险,提高资金融通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肯定虚拟经济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就必须正确看待证券投资,就要明确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没有投资者的证券市场乃至虚拟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投资者积极参与的证券市场乃至虚拟经济是不可能活跃的,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可靠保护的证券市场乃至虚拟经济是不可能发展壮大的。因此,只有摈弃对虚拟经济的否定态度,果断地消除把虚拟经济等同于泡沫经济的旧式偏见,充分发挥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监管有效地避免和防止虚拟经济的负面影响,推动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切实保护参与这些市场的各类投资者的权益。
(2)按要素分配与股权保护。党的十五大就提出要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五年的实践和探索,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同时又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党在分配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方面所做出的与时俱进的重大调整,适应实践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按要素分配方式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发展按要素分配,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就是要承认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或生产要素),必须根据不同利益主体提供的生产要素及其贡献来分配社会产品,劳动获得各种报酬,资本要素获得股金分红、利息等,技术要素获得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等,管理要素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股份分红等,各种生产要素各得其所。可见股权保护是按要素分配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股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探究产生了现代企业理论,其现实基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作为现代公司制的主要问题,股权保护自然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其前提。一般来讲,现代企业理论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这里主要是指前两者,因为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探讨的是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相互替代问题,而股权保护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
1.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已有成熟的模型,并且应用于税收、就业、风险投资等多个经济领域,进入90年代又扩展了多委托人和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多任务理论。主要代表人物Ross.S,Spense,Zeck Hauser,Mirrlees,Holmstrom,Milgrom,Meckling William H.,Jesen Michael C.,Hartfield Henry Rand,Williamson Oliver E等。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在以下方面成为股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一,股权保护论题把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看作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权保护论题认为股东是委托人,经理层是代理人。两者效用函数不同,股东只看重货币化收入,经理层除此之外,还在乎名誉地位、成就感、职务消费等非货币收入。在两者利益产生矛盾的情况下,股东也同经理层一样是理性行为者,他们都能为自己的利益进行权衡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但经理层具有谋取自己利益的信息优势,合作之前的信息优势使经理做出逆向选择,合同签订之后或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优势以道德风险的形式使股东蒙受损失,所以股东在彼此的较量博弈中是弱者,这样股权保护的问题、而不是经理层权利保护问题才突出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委托代理理论成为股权保护立论的前提。
第二,股权保护论题同义于降低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经济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来最终降低代理成本,Jesen 和 Meckling的提法被普遍接受,这种代理成本被公认为由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和剩余损失三部分组成。在公司制企业中,股权得到了保护,也就降低了代理成本,降低了代理成本,股权也就得到了合理的保护,所以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委托代理理论为股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途径。
第三,股权保护意味着激励。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一个均衡的委托代理合同应该既要符合参与约束条件,又能够达成激励相容机制。所谓参与约束条件,讲的是代理人若接受合同,则将获得的效用不小于不接受合同的效用,所谓激励相容机制,说的是代理人如果采取一种委托人愿意他采取的行动,则将获得的效用不小于他不采取该行动的效用。股权保护是在承认代理人利益的前提下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所以股东必须对代理人实施激励,以调动其积极性,那什么样的合同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在激励设计上,委托代理理论为股权保护提供了着眼点。
第四,股权保护在我国多级委托代理的环境下难度提升。委托代理理论的最新进展是对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代理人,以及代理人的多种行为的研究。多个委托人和代理人及其多行为的情况会改变信息分布、效用函数和成本等,对我国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有一定启发。
2.产权理论。产权理论研究权利的配置对组织效率的影响,认为企业所有权由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构成,两者的结合是效率的关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以不完全合同为前提,剩余控制权是合同明文规定以外的事务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是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收入以外的利益的要求权。我们认为企业所有权虽然应该是状态依存性质的,但在正常状态下,股东应享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不能由所有的相关者来共享,这个观点与上面的委托代理理论一脉相承,而与利益相关者论相对,目前利益相关者论呼声很高,有人因此断言利益相关者论取代委托代理理论势在必然,实际上,问题不会如此简单。股权保护论题是产权理论的具体应用和贯彻。
四、保护中小股权的几点建议
1.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股东—管理层”同盟问题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是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引进独立懂事的初衷是为了让其作为“局外人”来权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情况是独立董事地位不独立并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权而成为“花瓶董事”。因此要保证中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必须要保证独立懂事的独立性做到形势与实质的统一,同时要建立对独立董事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处罚机制。
2.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新《公司法》吸收了“累积投票制”和“股份收买请求权”,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种“可诉性”是中小股东可以用法律的方式和大股东平起平坐,实在不行还可以退股,切实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资金安全。“国九条”也指出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现行《公司法》仍存在对股东议事规则规定不明、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弱、未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细则等缺陷,大股东能轻而易举地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证券法》是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设立8年后才姗姗来迟,其实施效果未能使投资者利益得到实质性保护。温家宝在2005年4月13日主持的2005年第一季度经济形势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3.全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5月30日发表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谈到“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这一说法表明,我国政府希望股权分置改革能够彻底解决股市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从而稳定市场预期,完善价格形成基础,降低金融风险,拉升股市,使资本市场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营机制,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 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信心,从根本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夏恩·桑德:企业与控制理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95-125
[2]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56-365
[3]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译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6]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献(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7]田光于晓宁:中小股权的重要性及其理论基础[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6.60-65
[8]陈媛: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J].当代经理人,2006.03.10-11
[9]胡岸炜: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J],企业家天地,2006.03,88-89
[10]李健:公司治理理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