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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沈漠
7月18日,财政部发布《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并部署了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多名专家表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法治财政建设任务仍十分繁重。而《方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今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法治财政建设任务繁重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财政部不断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严格执法行为、强化财政监督等举措来推进法治财政的建设,以达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的。
2011年7月,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确立了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方法、步骤和安排,并要求每年举办大规模普法活动,引领推动财政系统普法工作的开展。
2014年8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起实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预算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并将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素和理念原则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财政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省市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按照《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6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有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有专家指出,虽然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应看到,要建设法治财政,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当前的人治财政现象仍较为突出,一些财政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未能得到科学界定,往往会出现“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同时,财政管理制度尚不完备,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待理顺。此外,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还存在纪律约束松懈、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深化内部机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我国的法治财政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温来成也指出,现有的财政规章制度有待完善。“尤其是18个税种中,已完成立法程序的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税种要完成立法还有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务。”
“从财政理财管理的角度来讲,到目前为止,也只有新《预算法》完成了立法程序。诸如转移支付、财政投融资以及政策性银行管理等财政领域中的重要法律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还是没有出台。”温来成说。
注会评估行业协会将脱钩
据悉,《方案》提出了今后法治财政建设的7项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并针对这些任务提出了36项具体措施。
“十八届三中全会肯定了财政建设的重要性,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方案》的出台为财政法治建设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温来成表示。
具体而言,在依法履行财政职能方面,《方案》要求,深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改革,推行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制度,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财政宏观调控,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强化财政收入分配调节,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其中,除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等简政放权工作外,《方案》要求,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制定相关目录清单,坚决整治“红顶中介”,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加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
业内专家指出,通过整治“红顶中介”以及推动注会、评估行业协会与有关监管部门脱钩,以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正是依法履行财政职能的一个缩影,最终目的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在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方案》要求,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加快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非常重要,要把财政部门现有的规章尽可能快地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把现有的行政法规尽快上升为正式法律。”温来成表示,财政立法不仅仅是财政部门的一项专业工作或者只是立法部门的工作,还与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密切相关,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参与。
在有关财政重大决策的问题上,《方案》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其中,《方案》强调,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财政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同时,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
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在规范财政行政执法方面,《方案》提出,要完善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财政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述专家称,“通过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财政部门各机构、岗位的执法责任,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将使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减少财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对财政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在强化财政权力运行监督方面,《方案》提出,要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方案》强调,健全对财政机关违法行为、违反财税政策行为的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邮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这将极大地有助于严肃财经纪律,有效整饬财经秩序,及时纠正财政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责任人。”该专家表示。
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方案》提出,要通过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最终形成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预防、解决财政领域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此外,在提高财政干部法治素养方面,《方案》提出,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完善财政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方案》要求财政干部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依法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
《方案》最后强调,要通过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等,确保以上任务及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7月18日,财政部发布《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并部署了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多名专家表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法治财政建设任务仍十分繁重。而《方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今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法治财政建设任务繁重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财政部不断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严格执法行为、强化财政监督等举措来推进法治财政的建设,以达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的。
2011年7月,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确立了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方法、步骤和安排,并要求每年举办大规模普法活动,引领推动财政系统普法工作的开展。
2014年8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起实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预算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并将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素和理念原则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财政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省市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按照《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6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有效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有专家指出,虽然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应看到,要建设法治财政,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当前的人治财政现象仍较为突出,一些财政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未能得到科学界定,往往会出现“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同时,财政管理制度尚不完备,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待理顺。此外,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还存在纪律约束松懈、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深化内部机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我国的法治财政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温来成也指出,现有的财政规章制度有待完善。“尤其是18个税种中,已完成立法程序的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税种要完成立法还有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务。”
“从财政理财管理的角度来讲,到目前为止,也只有新《预算法》完成了立法程序。诸如转移支付、财政投融资以及政策性银行管理等财政领域中的重要法律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还是没有出台。”温来成说。
注会评估行业协会将脱钩
据悉,《方案》提出了今后法治财政建设的7项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并针对这些任务提出了36项具体措施。
“十八届三中全会肯定了财政建设的重要性,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方案》的出台为财政法治建设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温来成表示。
具体而言,在依法履行财政职能方面,《方案》要求,深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改革,推行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制度,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财政宏观调控,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强化财政收入分配调节,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其中,除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等简政放权工作外,《方案》要求,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制定相关目录清单,坚决整治“红顶中介”,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加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
业内专家指出,通过整治“红顶中介”以及推动注会、评估行业协会与有关监管部门脱钩,以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正是依法履行财政职能的一个缩影,最终目的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在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方案》要求,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加快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非常重要,要把财政部门现有的规章尽可能快地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把现有的行政法规尽快上升为正式法律。”温来成表示,财政立法不仅仅是财政部门的一项专业工作或者只是立法部门的工作,还与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密切相关,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参与。
在有关财政重大决策的问题上,《方案》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其中,《方案》强调,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财政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同时,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
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在规范财政行政执法方面,《方案》提出,要完善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财政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述专家称,“通过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财政部门各机构、岗位的执法责任,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将使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减少财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对财政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在强化财政权力运行监督方面,《方案》提出,要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方案》强调,健全对财政机关违法行为、违反财税政策行为的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邮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这将极大地有助于严肃财经纪律,有效整饬财经秩序,及时纠正财政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责任人。”该专家表示。
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方案》提出,要通过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最终形成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预防、解决财政领域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此外,在提高财政干部法治素养方面,《方案》提出,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完善财政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方案》要求财政干部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依法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
《方案》最后强调,要通过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等,确保以上任务及具体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