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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对于何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难成定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演变,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作为新型行政管理方式不断涌现.传统行政行为的理论界定已无法涵盖新时代下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职权行为.不同[1]学者提出不同行政行为重构理论,重构理论主要集中解决三个问题:何为传统行政行为?其理论缺陷为何?重构行政行为的具体方式及依据为何?通过总结归纳当前学界关于这几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对行政行为重构理论进行大致了解,从而有助于判断何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