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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交通肇事案有着怎样的审判细节,胡斌又是否有替身?它的司法意义在何处?作为“5·7”交通肇事案受害方的代理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侵权法律部主任魏勇强律师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
如何看待“8·4”交通肇事案
《新民周刊》:魏律师,你听到“8·4”交通肇事案有着怎样的感触?
魏勇强:惨烈!这与“5·7”交通肇事案很相似。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在思考为什么肇事车辆要开这么快?难道司机就不知道酒后驾车、超速是很危险的吗?难道禁止酒后驾车、禁止超速,这么基本的法律常识肇事司机就不知道吗?
我想,他肯定不是一个法盲,可是他为什么就没有遵守交通法规呢?我注意到,这起车祸发生后,公众很快与“5·7交通肇事案作比较。民众出于对近期频频发生的恶性交通肇事案,表现出了极大的焦虑。
《新民周刊》:“5·7”交通肇事案发生后,我们曾经以为,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会对广大驾驶员起到警示作用。
魏勇强:是的,谁都没有想到,这么快又发生了一起。这确实是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作为驾驶员,本来看到斑马线就应该减速避让行人,而不能因为自己追求高速,忽视自己超速行驶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而在斑马线附近驾驶员应该主动减速至30-40公里/小时,但现在肇事司机非但没有减速,反而是超速。这确实让公众很难接受。
《新民周刊》:与“5·7”交通肇事案相似,这起案子发生后,网络上很快出现了身份标签,也就是所谓“富二代”的问题。
魏勇强:民众可能更担心的是违法成本对于富裕家庭而言相对偏低,这两起案件我认为与“富二代”没有多大关系,民众主要反对的是酒后驾车、斑马线不让行以及超速,反對的是驾驶员对生命的冷漠。
你可以追求快感,追求享受,但你不能危害社会秩序啊,不管出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要求,你都应该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但是现在,斑马线或者斑马线附近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不断发生,你说民众反应能不激烈吗?
《新民周刊》:民众也有另一种担心,就是富裕的人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更多,从而逃避或者减轻惩罚。
魏勇强:这种担心无可厚非,比如“8·4”案,死者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孩子,而肇事者是身家上千万的家庭背景,公众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可以理解。
胡斌是不是替身?
《新民周刊》:我们来谈谈“5·7”交通肇事案,民众最初希望从严惩处,以戒后人,现在胡斌被判3年有期徒刑,引发了很大的争议,随之出现的还有“替身门”。
魏勇强:我参与了整个庭审,在法庭上看到胡斌的第一眼,我确实也感觉到体形有些变化,经过我对胡斌的近30个提问,以及他的回答,我判断不存在做作、答非所问的情况,回答都是比较正常的,不是替身。
《新民周刊》:你都问了哪些问题?
魏勇强:比如私自改装车的问题,胡斌一开始不承认,我后来问到他哑口无言,说明他内心还是知道自己事实上改装了车辆。比如飙车,与同行车辆相互穿插、追逐的问题,他最终还是默认了。胡斌起先否认了公诉人员关于飙车的说法,但是当我发问以及宣读了他自己的供述后,他选择了沉默。
《新民周刊》:什么供述?
魏勇强:相互追逐,而且这种追逐带有取乐形式,胡斌与孔某某从出发点驶出后,在等候红灯时,胡斌说孔某某就像不认识他一样,说了一句,“唉?这么巧,碰到你?”他们是朋友,不存在说这么巧碰到你的说法,而且这样的话,他们说了好几次。这是不正常的。事实上,胡斌解释这是他们飙车时互相挑衅的一句话。
当公安人员问胡斌为什么要这么说的时候,他说他平时回复,“飙一下”,就是两个人要赛一下车。
关于飙车的问题,胡斌最终被我问到沉默不语,不否认。这不是一个替身能做到的。甚至我问了一些不是案件本身的问题。比如在龙井山上,他怎么飙车的,他说从上面开到下面,再从下面开到上面。
这虽然与案件本身无关,但可以作为他以前经常飙车的例证。经过我的调查,他确实是一个有案可查的飙车族,在龙井山,他飙过车。他都认可。
因此,我通过这些提问,不认为他是替身,而且按照我以往的经验,确实有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羁押,虚胖的现象。这是正常的,因为在羁押期间活动量少,生活规律。
《新民周刊》:谭跃看到胡斌时是怎样的反应?
魏勇强:他当时也觉得怎么这个人跟照片上不一样,但是并没有去多想,后来公安人员在议论,说这小子(胡斌)长胖了。谭跃当时觉得,应该就是胡斌本人。公众提出疑问后,他才开始去研究这个问题,因此希望以恰当的方式检验一下,给公众一个交代。
量刑的争议
《新民周刊》:关于胡斌的量刑,你事先的预期是多少?
魏勇强:我们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这个案子有四个问题是新问题。一,飙车行为;二,超速100%的行为;三,私自改装车辆;四,相互追逐、高速变道行驶。这种行为情节相当恶劣,我研究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其中有一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认为结合胡斌案的上述四个问题,应该适用这一条。这样量刑可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何为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我认为这三点都是针对结果,而胡斌的几个情节都是非常恶劣的,胡斌这样的驾驶方式对民众是危险性极大的,量刑的时候应该考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一个兜底条款,只要达到与特别恶劣情节相当都可以适用,2000年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那么出现第四种、第五种特别恶劣情形时,同样适用。最终,在胡斌案中,胡斌的恶劣情节没有被放进去,我觉得这是可以探讨的。
《新民周刊》:大家争议的还有胡斌是否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醉酒驾车”以及“飙车”,很多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自信而导致的过失犯罪,实际上醉酒驾车或者飙车者事先就应该能够遇见这样做的危害,但仍然执意驾驶,应该是一种故意放任行为,因此应该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魏勇强:对于“醉酒驾车撞人”以及“飙车撞人”到底应处什么罪名,不能一概而论,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主观上确实存在“间接故意”的驾车撞人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是对于其他的过失撞人者则必须依照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以交通肇事罪处刑,司法机关不能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只看到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而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驾车者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态度的话,那么就是间接故意,应当以其他方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如果驾车者主观是一种过失的话,那么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但在实践中,区分过失和间接故意,确实有难度。一般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积极进行救助,报警等,则一般可认定为过失。
司法解释滞后
《新民周刊》:“5·7”交通肇事案的发生,在杭州引起了怎样的反响?
魏勇强:触动很大,公检法司都在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制定、完善规则。但光靠公检法是不够的。我在杭州生活了7年,杭州城市不大,人员密集,车辆逐年增多,民众对于生命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因此一旦发生交通肇事致死案,大家都很关注。
由于汽车是高度危险的工具,驾驶员实际是危险源的控制者,因此我认为交通安全首先还是驾驶员的自身素质问题。
“5·7”交通肇事案警示了杭州很多司机,比如今天,我乘坐出租车,司机很远看到斑马线上有人在走,在过去司机可能就径直开过去了,但这回他停了下来,等行人过完斑马线。司机说接连发生两起恶性事故,他很怕,一旦出了事故,他有妻子儿女,还有父母,家庭就完了。
前几天,我看到一辆公交車,路过斑马线时,行人在闯红灯,但是司机停了下来,做出一个手势让行人过斑马线,行人都傻了。这给我强烈的冲击,说明大家都开始关注交通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发自内心的对规则的认同。
《新民周刊》:最近发生的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黑龙江鸡西路虎案,你怎么看?
魏勇强:孙伟铭案如果事实如现在法院所查实的那样,撞人、逃逸,再撞,那么放任的情形是存在的,判死刑是可以适用的,但孙伟铭主观上是不是放任要看具体证据,这起案件有争议是可以理解的。
《新民周刊》:民意对于孙伟铭被判死刑多表示大快人心,但法律界两极分化,有不少人认为量刑过重。南京张明宝案与黑龙江鸡西路虎案呢?
魏勇强:南京这个案子放任性非常明显,再加上是严重醉酒,我觉得适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争议性不会很大,按法律可适用死刑。黑龙江路虎案,也可适用死刑。
《新民周刊》:这三起案子与胡斌案有什么区别?
魏勇强:主要区别在主观上,因为胡斌撞人后下车查看了谭卓、报警、在现场等待。
《新民周刊》:那么“8·4”交通肇事案呢?也有人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严惩。
魏勇强:作为律师必须冷静、理性,有谁思考过,死亡对于被告人的后果?是否公平?不能为了社会效果而不尊重法律,那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回到胡斌案,我认为反映出法律适用上的不完善,因此更具典型性。
《新民周刊》:不完善在哪里?
魏勇强:2000年作出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解释时,我们的车辆保有率非常低,还没有飙车撞人现象。就是我刚才说的司法解释注重结果而忽略了情节。情节恶劣应该同样惩罚。现在由于司法解释不完善,胡斌飙车的情节不被认定。
怎样控制好手中的危险源,很多人没有去认真思考。2000年,车辆归属单位,有专职司机,车辆的流动性只是在工作期间。现在车辆除了工作性还有生活性,专职司机对安全性把握很好,因为这是他的饭碗,现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走进家庭,安全认识降低了。
车辆的危险性与十年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飙车、改装车、酒后驾车,日益严重。道路状况在变化,当时的司法解释没有出现这些现象,现在,应该改变滞后,重新规制这些不正常现象。比如醉酒驾车,我认为一旦醉酒驾车就是一个加重情节,在量刑时,应该罪加一等。
但现在没有加一档。从死亡案件看,醉酒驾车与不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不会因为你醉酒驾车加重处罚。如果设置一个加重情节,本来驾车致人死亡判3年以下,但因为你醉酒驾驶,可以判处3至7年。那么,驾驶人就会考虑违法成本了,也就引导民众不能醉酒驾车。
对飙车同样如此,都应该作为加重情节。浙江省法院已经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不能判缓刑,在这一点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
《新民周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研讨会,讨论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魏勇强:我认为有必要设立这一条,将一般驾驶与危险驾驶区别。
如何看待“8·4”交通肇事案
《新民周刊》:魏律师,你听到“8·4”交通肇事案有着怎样的感触?
魏勇强:惨烈!这与“5·7”交通肇事案很相似。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在思考为什么肇事车辆要开这么快?难道司机就不知道酒后驾车、超速是很危险的吗?难道禁止酒后驾车、禁止超速,这么基本的法律常识肇事司机就不知道吗?
我想,他肯定不是一个法盲,可是他为什么就没有遵守交通法规呢?我注意到,这起车祸发生后,公众很快与“5·7交通肇事案作比较。民众出于对近期频频发生的恶性交通肇事案,表现出了极大的焦虑。
《新民周刊》:“5·7”交通肇事案发生后,我们曾经以为,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会对广大驾驶员起到警示作用。
魏勇强:是的,谁都没有想到,这么快又发生了一起。这确实是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作为驾驶员,本来看到斑马线就应该减速避让行人,而不能因为自己追求高速,忽视自己超速行驶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而在斑马线附近驾驶员应该主动减速至30-40公里/小时,但现在肇事司机非但没有减速,反而是超速。这确实让公众很难接受。
《新民周刊》:与“5·7”交通肇事案相似,这起案子发生后,网络上很快出现了身份标签,也就是所谓“富二代”的问题。
魏勇强:民众可能更担心的是违法成本对于富裕家庭而言相对偏低,这两起案件我认为与“富二代”没有多大关系,民众主要反对的是酒后驾车、斑马线不让行以及超速,反對的是驾驶员对生命的冷漠。
你可以追求快感,追求享受,但你不能危害社会秩序啊,不管出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要求,你都应该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但是现在,斑马线或者斑马线附近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不断发生,你说民众反应能不激烈吗?
《新民周刊》:民众也有另一种担心,就是富裕的人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更多,从而逃避或者减轻惩罚。
魏勇强:这种担心无可厚非,比如“8·4”案,死者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孩子,而肇事者是身家上千万的家庭背景,公众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可以理解。
胡斌是不是替身?
《新民周刊》:我们来谈谈“5·7”交通肇事案,民众最初希望从严惩处,以戒后人,现在胡斌被判3年有期徒刑,引发了很大的争议,随之出现的还有“替身门”。
魏勇强:我参与了整个庭审,在法庭上看到胡斌的第一眼,我确实也感觉到体形有些变化,经过我对胡斌的近30个提问,以及他的回答,我判断不存在做作、答非所问的情况,回答都是比较正常的,不是替身。
《新民周刊》:你都问了哪些问题?
魏勇强:比如私自改装车的问题,胡斌一开始不承认,我后来问到他哑口无言,说明他内心还是知道自己事实上改装了车辆。比如飙车,与同行车辆相互穿插、追逐的问题,他最终还是默认了。胡斌起先否认了公诉人员关于飙车的说法,但是当我发问以及宣读了他自己的供述后,他选择了沉默。
《新民周刊》:什么供述?
魏勇强:相互追逐,而且这种追逐带有取乐形式,胡斌与孔某某从出发点驶出后,在等候红灯时,胡斌说孔某某就像不认识他一样,说了一句,“唉?这么巧,碰到你?”他们是朋友,不存在说这么巧碰到你的说法,而且这样的话,他们说了好几次。这是不正常的。事实上,胡斌解释这是他们飙车时互相挑衅的一句话。
当公安人员问胡斌为什么要这么说的时候,他说他平时回复,“飙一下”,就是两个人要赛一下车。
关于飙车的问题,胡斌最终被我问到沉默不语,不否认。这不是一个替身能做到的。甚至我问了一些不是案件本身的问题。比如在龙井山上,他怎么飙车的,他说从上面开到下面,再从下面开到上面。
这虽然与案件本身无关,但可以作为他以前经常飙车的例证。经过我的调查,他确实是一个有案可查的飙车族,在龙井山,他飙过车。他都认可。
因此,我通过这些提问,不认为他是替身,而且按照我以往的经验,确实有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羁押,虚胖的现象。这是正常的,因为在羁押期间活动量少,生活规律。
《新民周刊》:谭跃看到胡斌时是怎样的反应?
魏勇强:他当时也觉得怎么这个人跟照片上不一样,但是并没有去多想,后来公安人员在议论,说这小子(胡斌)长胖了。谭跃当时觉得,应该就是胡斌本人。公众提出疑问后,他才开始去研究这个问题,因此希望以恰当的方式检验一下,给公众一个交代。
量刑的争议
《新民周刊》:关于胡斌的量刑,你事先的预期是多少?
魏勇强:我们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这个案子有四个问题是新问题。一,飙车行为;二,超速100%的行为;三,私自改装车辆;四,相互追逐、高速变道行驶。这种行为情节相当恶劣,我研究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其中有一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认为结合胡斌案的上述四个问题,应该适用这一条。这样量刑可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何为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我认为这三点都是针对结果,而胡斌的几个情节都是非常恶劣的,胡斌这样的驾驶方式对民众是危险性极大的,量刑的时候应该考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一个兜底条款,只要达到与特别恶劣情节相当都可以适用,2000年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那么出现第四种、第五种特别恶劣情形时,同样适用。最终,在胡斌案中,胡斌的恶劣情节没有被放进去,我觉得这是可以探讨的。
《新民周刊》:大家争议的还有胡斌是否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醉酒驾车”以及“飙车”,很多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自信而导致的过失犯罪,实际上醉酒驾车或者飙车者事先就应该能够遇见这样做的危害,但仍然执意驾驶,应该是一种故意放任行为,因此应该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魏勇强:对于“醉酒驾车撞人”以及“飙车撞人”到底应处什么罪名,不能一概而论,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主观上确实存在“间接故意”的驾车撞人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是对于其他的过失撞人者则必须依照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以交通肇事罪处刑,司法机关不能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只看到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而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驾车者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态度的话,那么就是间接故意,应当以其他方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如果驾车者主观是一种过失的话,那么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但在实践中,区分过失和间接故意,确实有难度。一般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积极进行救助,报警等,则一般可认定为过失。
司法解释滞后
《新民周刊》:“5·7”交通肇事案的发生,在杭州引起了怎样的反响?
魏勇强:触动很大,公检法司都在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制定、完善规则。但光靠公检法是不够的。我在杭州生活了7年,杭州城市不大,人员密集,车辆逐年增多,民众对于生命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因此一旦发生交通肇事致死案,大家都很关注。
由于汽车是高度危险的工具,驾驶员实际是危险源的控制者,因此我认为交通安全首先还是驾驶员的自身素质问题。
“5·7”交通肇事案警示了杭州很多司机,比如今天,我乘坐出租车,司机很远看到斑马线上有人在走,在过去司机可能就径直开过去了,但这回他停了下来,等行人过完斑马线。司机说接连发生两起恶性事故,他很怕,一旦出了事故,他有妻子儿女,还有父母,家庭就完了。
前几天,我看到一辆公交車,路过斑马线时,行人在闯红灯,但是司机停了下来,做出一个手势让行人过斑马线,行人都傻了。这给我强烈的冲击,说明大家都开始关注交通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发自内心的对规则的认同。
《新民周刊》:最近发生的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黑龙江鸡西路虎案,你怎么看?
魏勇强:孙伟铭案如果事实如现在法院所查实的那样,撞人、逃逸,再撞,那么放任的情形是存在的,判死刑是可以适用的,但孙伟铭主观上是不是放任要看具体证据,这起案件有争议是可以理解的。
《新民周刊》:民意对于孙伟铭被判死刑多表示大快人心,但法律界两极分化,有不少人认为量刑过重。南京张明宝案与黑龙江鸡西路虎案呢?
魏勇强:南京这个案子放任性非常明显,再加上是严重醉酒,我觉得适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争议性不会很大,按法律可适用死刑。黑龙江路虎案,也可适用死刑。
《新民周刊》:这三起案子与胡斌案有什么区别?
魏勇强:主要区别在主观上,因为胡斌撞人后下车查看了谭卓、报警、在现场等待。
《新民周刊》:那么“8·4”交通肇事案呢?也有人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严惩。
魏勇强:作为律师必须冷静、理性,有谁思考过,死亡对于被告人的后果?是否公平?不能为了社会效果而不尊重法律,那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回到胡斌案,我认为反映出法律适用上的不完善,因此更具典型性。
《新民周刊》:不完善在哪里?
魏勇强:2000年作出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解释时,我们的车辆保有率非常低,还没有飙车撞人现象。就是我刚才说的司法解释注重结果而忽略了情节。情节恶劣应该同样惩罚。现在由于司法解释不完善,胡斌飙车的情节不被认定。
怎样控制好手中的危险源,很多人没有去认真思考。2000年,车辆归属单位,有专职司机,车辆的流动性只是在工作期间。现在车辆除了工作性还有生活性,专职司机对安全性把握很好,因为这是他的饭碗,现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走进家庭,安全认识降低了。
车辆的危险性与十年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飙车、改装车、酒后驾车,日益严重。道路状况在变化,当时的司法解释没有出现这些现象,现在,应该改变滞后,重新规制这些不正常现象。比如醉酒驾车,我认为一旦醉酒驾车就是一个加重情节,在量刑时,应该罪加一等。
但现在没有加一档。从死亡案件看,醉酒驾车与不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不会因为你醉酒驾车加重处罚。如果设置一个加重情节,本来驾车致人死亡判3年以下,但因为你醉酒驾驶,可以判处3至7年。那么,驾驶人就会考虑违法成本了,也就引导民众不能醉酒驾车。
对飙车同样如此,都应该作为加重情节。浙江省法院已经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不能判缓刑,在这一点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
《新民周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研讨会,讨论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魏勇强:我认为有必要设立这一条,将一般驾驶与危险驾驶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