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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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对华投资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反倾销作为世界通行的贸易保护手段在促进外商投资领域虽然不是唯一的或最主要的动力,但却是促进外商对华投资的一种最有效的催化剂。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正加速发展,全球的贸易、金融、投资等经济要素日益融合。中国作为经济一体化中的一员,加入WTO之后,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02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中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取得历史性突破,首次跃居全球第一;2003年在受到非典疫情滞后影响及在跨国投资依然低迷的国际环境中,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仍然达到535.05亿美元,并在继续保持较大规模吸收外资的同时,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投资专家认为今年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在这里,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外商对华投资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反倾销作为世界通行的贸易保护手段在促进外商投资领域虽然不是唯一的或最主要的动力,但却是促进外商对华投资的一种最有效的催化剂。
  
  外商投资与中国的反倾销
  
  与外商投资的特点相对应,我国反倾销工作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二者在表象上出现的某种吻合与呼应正昭示着它们之间存在着的必然联系和本质规律。
  第一, 2002至2003年我国成为两年来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这是继2000年外商对华投资出现全面恢复性增长后实现的较大幅度的全面增长,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创历史最高水平。外商对华投资的增长期也正是我国政府日益加强反倾销贸易保护手段的时期。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也呈明显上升势头。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开始颁布实施。自1997年11月10日我国首次对进口新闻纸发起反倾销调查至今,我国对境外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共计28起(包括一起复审案件)。其中,仅2002年就立案10起(含复审案件1起),比上年增长50%,2003年立案6起。第二,我国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70%集中在制造业,而被我国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外国企业也主要集中在化工、化纤、钢铁、轻工、纺织、造纸等制造领域。第三,我国外商投资来源比较集中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也恰恰是我国近年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点对象。
  
  经济全球化与反倾销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反倾销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任何国家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就必须要承受反倾销的代价和后果,而这种代价和后果正恰恰意味着符合WTO规则的投资方式。
  全球化是当今国际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在这一趋势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得到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后来居上,必须勇于和善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更好地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任何一个国家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就必须要做到两点:一是开放本国市场;二是遵守国际贸易规则。WTO为世界各国约定了市场准入与关税减让的自由贸易规则,也包括抵制倾销等滥用自由贸易行为的自我保护规则。反倾销法则不仅是这个与自由贸易相适应的自我保护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WTO赋予其成员国的一项合法权利,体现了市场开放与适度保护的有机统一。国际经贸发展的实践证明,一个不能有效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国家,将很难从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中分享可能由此带来的利益和好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乃是同胞兄弟。要置身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就无法回避反倾销措施。对于出口国而言,就必须承担反倾销的代价。而这种代价,往往意味着投资策略的转变,即变“产品进入”为“投资进入”,其形式往往表现为到进口国去直接投资建厂。因此,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加强,直接制约着外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自由贸易竞争秩序的角度调整着外商对华投资的方式,逐步将其纳入合理合法、有序竞争的轨道上来。
  
  投资策略与反倾销
  
  高额反倾销税使得进口商变得无利可图,出口国产品被拒之门外;日益完善的反规避措施正在摧毁出口国的最后幻想,迫使出口国不得不调整投资策略;我国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决心和加强反倾销措施的实际行动,也对出口国选择投资策略起到了警示和指导作用。
  高额反倾销税的征收为出口国设定了自由调整产品价格的底线,使得出口国丧失了倾销的经济学基础,以法律手段打破了出口国生产经营的整体平衡,摒除了价格歧视,出口国无法再以倾销价格在进口国销售产品。即使出口国企业具备再强的实力、拥有再大的生产能力,也很难在应付高额反倾销税的前提下进入进口国市场,从而使其占领进口国市场、挤垮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目的也无法达成。而一旦退出进口国市场,出口国生产商将付出高昂的财力、物力及人力成本;有些出口国国内市场甚至没有对该种产品的市场需求,出口企业的生存完全依赖海外市场,因而更加不可能轻易放弃进口国市场。于是,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国的生产商会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规避等方式上,以其他渠道继续向进口国销售进口商品。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没有通过反规避条款,但是就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反规避条款作为WTO成员方的共同游戏规则是必然的。我国也正在适当吸收和学习美国和欧盟的反规避制度(尤其是美国的反规避条款),并在对美国和邓克尔草案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坚持国家利益和中国特色原则的前提下,逐步修改和完善反规避条款。在这种情形下,“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产品细小变化、后期发展产品、相当于销售的租赁”等措施和手段被套上了“规避”的帽子,企图做最后挣扎的被诉国,在国际社会日益完善的反规避措施面前变得举步惟艰。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以后,我国政府、企业、协会和商会大大增强了反倾销法律意识,表现出了坚决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我国反倾销申诉实践的迅速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由此,不仅被诉倾销国在被征收反倾销税以后需要重新调整投资战略,而且越来越多欲在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考虑到我国反倾销的新形势,也会在投资之前选择更为合理、合法和高效的投资方式,尽量避免繁琐而高成本的反倾销应诉程序。于是,更多的企业将出口的策略转向更为合法和适当的方式,将“产品输出”转变为“资本输出”,变“出口进入”为“投资进入”。
  
  投资秩序与反倾销
  
  中国日益广阔的投资前景、优良的投资环境和投资优惠政策吸引世界各国陆续开始实施“中国市场战略”,中国市场成为外商投资的必争之地;而反倾销行为准则与中国市场不可分割,成为促使各国参与中国市场良性竞争的有效催化剂,其重要作用表现为摒除不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投资秩序。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市场开放不仅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也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目前,中国的市场规模已居世界前列。中国钢材消费相当于全球产量的1/4;水泥消费占全球产量的40%以上;高速公路增加到2.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电话用户超过4亿户,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上网人数5910万,居世界第二位;截至200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达到4303亿美元。中国经济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世界权威经济学家的计算,中国经济的整体规模虽然不到世界的4%,创造的经济增量却占全球经济总增量的17.5%。
  在全球化继续向纵深发展、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态势下,我国的科技优势、人才优势、劳动力成本优势、配套能力优势、市场优势和投资环境优势进一步凸显。在未来较长的时间里,作为全球最具活力和潜力的投资场所、跨国公司制造基地转移的首选地,我国将继续保持吸引外商投资的竞争优势,引资仍将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2003年外国商会对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调查,被调查的公司中有93%对它们在华业务未来5年的前景表示“乐观”,显示出外商企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在华投资兴业信心十足。
  中国市场给外商提供了巨大诱惑,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中国市场同时是一个巨大的竞技场,在欢迎“各国选手”参赛的同时,也以实际行动明确亮出了参赛规则。如果你限制了公平竞争,我们就要限制你进入中国市场;如果你不放弃倾销,就要让你放弃中国市场。反之,如果外商选择了中国市场,就必须遵守国际贸易秩序并尊重WTO赋予中国的权利。巨大的经济动力与严格的行为准则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也正是在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自由贸易才为我们赢得了“双赢”的局面。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新一轮外商投资热潮中,反倾销扮演了过滤和净化竞争行为的角色。在合理的限度内给外资充分活动的自由和空间,以便充分发挥外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内资本竞争力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过滤掉那些可能会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阻碍国内资本发展壮大的因素和贸易投机行为,将投资引导到国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领域去。因此,在推动外商有效投资方面,反倾销同样是重要的催化剂。
  
  中国反倾销推动外商投资
  
  我国的反倾销实践证明,反倾销措施是推动外商投资的重要动力。
  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世界级企业在中国投资建厂,很大意义上也是为了防范我国的反倾销措施,规避我国的反倾销税。日本的大多数投资集中选在了美国和欧洲,也是为了实行销地产战略,规避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对外发起了28起反倾销调查案。我国对外反倾销的胜利迫使那些看好中国市场的外国资本转而在中国投资建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便于及时掌握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可以由被动适应变为主动进取。更为重要的是,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已经成为了中国法人,其产品价格再低,也不会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铜版纸反倾销案中得到充分的证明。
  外资早已以合资方式大举进入铜版纸业。规模最大的当属印尼金光集团APP在中国绝对控股的金东纸业,其铜版纸的实际年产量已达120万吨。除了规模优势,在10年前进入中国伊始实施的“林纸一体化”为金东纸业提供了稳定的原料供应。由瑞典SPORA ENSO控股的苏州紫兴纸业,在完成二期项目建设后,铜版纸产量将达到50万到60万吨,而这正是国际造纸业的规模生产下限。韩国大宇集团在牡丹江投建的大宇制纸在收购天津造纸厂后,其铜版纸年产量也达到了近13万吨。日本最大造纸企业王子纸业也已经卷土重来,在江苏南通投资兴建了年产60万吨的铜版纸生产基地,预计3年内将建成。
  综观整个造纸业,在世界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过程中,国际资本在中国造纸业的投资已颇具规模。国外不少纸业公司对中国的经营战略由贸易出口转为投资建厂、就地生产。据有关资料显示,仅2000年一年外商就在我国造纸及纸制品行业投资671家企业,占全国同类企业的14.36%,工业总产值占到31.58%,资产比例占到36.23%。另外,我国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将年产30万吨以上木浆以及高档纸及纸板生产列入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也促进了国际资本在中国造纸业的投资。
  在我国对外反倾销的重要领域—化工行业,日本化学厂商近来也一改过去只向中国出口产品不提供技术的战略,纷纷到中国建立生产基地。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化学品原料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日本化纤企业争相在中国建厂也加大了对化学品的需求。三菱化学公司和三井化学公司正在研究在中国建立生产聚酯纤维等原料的对苯二甲酸工厂。两家公司计划分别投资约300亿日元(1美元约合110日元),建设年产能力为50万-60万吨的工厂。三菱化学公司正在进行可行性调查,三井化学公司将于最近提出建厂申请。另外,旭化成公司还将同美国茄篷公司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生产汽车和办公设备等所需的部件材料--聚缩醛树脂。东索公司要在中国建设年产能力为10万吨的氯乙烯树脂厂。日本企业纷纷在我国建厂绝非偶然,这与我国逐渐加大反倾销措施的力度密切相关。不少日资企业都将原国内设备迁往我国大陆,这样一来既节省了成本,又增强了在中国的竞争力。
  截至2003年底,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已有400多家在华投资,其中近30家设立了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机构超过400家。相对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言,外国企业直接到我国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是获取“双赢”局面的明智之举。
  大同世界,大势所趋。作为WTO规则允许的“安全调节阀”,反倾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过程中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但其作用客观上却已远远超出了贸易保护的范畴。在维护公平贸易的同时,反倾销制度正在默默地、有效地催化和蕴育着更为广阔和繁荣的中国投资市场,它为全世界的对华投资者指明了高效的对华投资路径与方向,理智地邀请各国富有智慧和远见的投资者来中国一展才华,并卓有成效地推动着外商对华投资的进程。
  市场与规则不可分割,信任即是效益。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投资者赢得了中国的信任,中国也赢得了全世界的信任。从这种角度看,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加强必定会为外商投资领域赢得更为灿烂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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