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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顶撞”法律
近日,全椒县十字镇王小村两个村民组。在二轮承包期内调整土地。村、镇干部明知承包期内调整土地是违法行为,但他们为了“尊重民意”,仍支持这种做法。民意和法律相抵触,这种“民意”能尊重吗?
王小村现正在调整土地的两个村民组,分别是小高、大王村民组。他们把本村民组所有土地打乱集中后,再按现有人口重新分地,因此,二轮承包后去世的老人、出嫁的女儿土地被收回,而二轮承包后出生的孩子,嫁进的媳妇(不论娘家有没有土地),都会分到土地。据村民们反映,他们这种“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分地原则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少部分村民有异议。该村大王村民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诉记者:“调整土地时。我在外打工,在家的老婆不同意分地,可是村干部却替她抓阄,如今,我的承包地被分给了另一村民,这位村民要我采摘没完全成熟的棉花,让出土地给他种麦子,否则他就砍地里的棉花。”
王小村为何在土地承包期没到就调整土地?且村、镇干部还支持这一违法行为?村主任说。他们村二轮发包土地在是1996年,当年,各村民组就约定今后每10年或5年调整一次,且农户都签有愿意调整的协议,大王、小高两村民组今年刚满10年“承包期”,因此,不少村民要求遵守协议调地。他们村干部也知道。土地承包期为30年,但是绝大多数村民要求调整的意愿,他们不能违背。王小村支书主动给记者来电解释,土地二轮发包时。村民已签字同意调整协议,如果现在不调整就会引发矛盾,因此,为了减少矛盾,村里协调各村民组对土地进行调整。可是调整土地。也招来少数农户反对,从而“生”出新的矛盾。
按国家规定农户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他们都懂,但他们镇300多个村民组,其中有一半村民组要求5年或10年调整土地,为了尊重民意,他们镇、村只好协助村民组调整土地。但镇、村将接受教训,以后村民组自己能调整就调整,调整不成,村、镇干部也不管了,他们不愿找这样的麻烦。
十字镇王小村在土地二轮发包时约定的“村规民约”。签订的土地调整协议,从法律上来说明确违背了国家和我省的土地承包法规。而与法有悖的约定,自然不能再执行下去,不能因为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就要违法执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有关领导也发表了看法:王小村的做法,有违土地法规,不支持他们这样的做法。
村民自治决议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吗
新华村村民委員会为推进农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对本村北片13个村民小组共459户村民规划集中居住,村民房屋由村委收购,并由村委提供公寓住宅置换。2004年8月,村委制定了《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在该《意见》中,村委根据村实际情况和村级财力,就北片村民的民房收购、公寓住宅的置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9月2日,村委召开北片13个村民小组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应到村民代表64人,实到村民代表52人,与会村民代表50人签名通过《意见》;9月11日,村委召集缺席的村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实到9人,均签名通过《意见》。截至11月8日。459户村民中已有457户迁入集中居住点公寓房,村民原房屋由村委收购。
陈某原系新华村村民,其所有的房屋位于新华村北片。2004年10月22日,陈某与村委签订了安置协议书约定,其同意拆房,村委支付他房屋补偿款60000元。签订协议后,陈某收取了房屋补偿款60000元,但陈某未履行协议约定迁让出房屋,交由村委,陈父仍居住在该房中。11月8日,村委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及陈父迁让出房屋,交由村委拆除,并迁至居住点公寓房居住。
法院作出判决:一、陈某、陈父从房屋中迁出,将房屋交由村委。二、陈某、陈父接受村委提供的置换方案,并迁至集中居住点居住。
本案的焦点在于《意见》对全体村民是否有约束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本案中,村委对北片村民实施集中居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意见》,在村民会议的授权范围之内,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赞成《意见》,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通过程序。且村委又在北片村民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村委对村民规划集中居住得到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拥护,绝大多数的村民已迁至集中居住点居住,可见,村委规划集中居住是新华村北片村民自治的结果。
故村委制定的《意见》,应当成为规划集中居住区域内村民房屋收购、住宅置换的依据,对北片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故在陈某与村委达成收购协议的条件下,陈父应当按照《意见》的规定置换房屋,迁入集中点居住。
换地起纷争 哥俩上公堂
哥俩达成口头换地协议,哥哥将田地换给弟弟后,弟弟却不履行承诺将田地交给哥哥。哥哥为此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关于田地置换的口头协议。日前,广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强与周盛是亲哥俩,2005年春天,被告周盛为成片栽种吊瓜便于管理,要求原告周强将名叫“抱母鸡”的2.69亩承包田换给被告栽种吊瓜,被告将位于“李家荒场”2.7亩承包田中的1.5亩给原告耕种,第二年再将“李家荒场”田中的另1.2亩交给原告,但该1.2亩田地被告一直未交给原告。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承包田口头置换协议,将“抱母鸡”2.69亩承包田返还给原告、“李家荒场”1.5亩返还给被告耕种。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协议将“抱母鸡”2.69亩承包田与“李家荒场”2.7亩承包田交换耕种,系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比较公平,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依协议内容自动履行,现被告不愿将“李家荒场”2.7亩田中的1.2亩交给原告耕种,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近日,全椒县十字镇王小村两个村民组。在二轮承包期内调整土地。村、镇干部明知承包期内调整土地是违法行为,但他们为了“尊重民意”,仍支持这种做法。民意和法律相抵触,这种“民意”能尊重吗?
王小村现正在调整土地的两个村民组,分别是小高、大王村民组。他们把本村民组所有土地打乱集中后,再按现有人口重新分地,因此,二轮承包后去世的老人、出嫁的女儿土地被收回,而二轮承包后出生的孩子,嫁进的媳妇(不论娘家有没有土地),都会分到土地。据村民们反映,他们这种“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分地原则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少部分村民有异议。该村大王村民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诉记者:“调整土地时。我在外打工,在家的老婆不同意分地,可是村干部却替她抓阄,如今,我的承包地被分给了另一村民,这位村民要我采摘没完全成熟的棉花,让出土地给他种麦子,否则他就砍地里的棉花。”
王小村为何在土地承包期没到就调整土地?且村、镇干部还支持这一违法行为?村主任说。他们村二轮发包土地在是1996年,当年,各村民组就约定今后每10年或5年调整一次,且农户都签有愿意调整的协议,大王、小高两村民组今年刚满10年“承包期”,因此,不少村民要求遵守协议调地。他们村干部也知道。土地承包期为30年,但是绝大多数村民要求调整的意愿,他们不能违背。王小村支书主动给记者来电解释,土地二轮发包时。村民已签字同意调整协议,如果现在不调整就会引发矛盾,因此,为了减少矛盾,村里协调各村民组对土地进行调整。可是调整土地。也招来少数农户反对,从而“生”出新的矛盾。
按国家规定农户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他们都懂,但他们镇300多个村民组,其中有一半村民组要求5年或10年调整土地,为了尊重民意,他们镇、村只好协助村民组调整土地。但镇、村将接受教训,以后村民组自己能调整就调整,调整不成,村、镇干部也不管了,他们不愿找这样的麻烦。
十字镇王小村在土地二轮发包时约定的“村规民约”。签订的土地调整协议,从法律上来说明确违背了国家和我省的土地承包法规。而与法有悖的约定,自然不能再执行下去,不能因为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就要违法执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有关领导也发表了看法:王小村的做法,有违土地法规,不支持他们这样的做法。
村民自治决议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吗
新华村村民委員会为推进农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对本村北片13个村民小组共459户村民规划集中居住,村民房屋由村委收购,并由村委提供公寓住宅置换。2004年8月,村委制定了《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在该《意见》中,村委根据村实际情况和村级财力,就北片村民的民房收购、公寓住宅的置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9月2日,村委召开北片13个村民小组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应到村民代表64人,实到村民代表52人,与会村民代表50人签名通过《意见》;9月11日,村委召集缺席的村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实到9人,均签名通过《意见》。截至11月8日。459户村民中已有457户迁入集中居住点公寓房,村民原房屋由村委收购。
陈某原系新华村村民,其所有的房屋位于新华村北片。2004年10月22日,陈某与村委签订了安置协议书约定,其同意拆房,村委支付他房屋补偿款60000元。签订协议后,陈某收取了房屋补偿款60000元,但陈某未履行协议约定迁让出房屋,交由村委,陈父仍居住在该房中。11月8日,村委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及陈父迁让出房屋,交由村委拆除,并迁至居住点公寓房居住。
法院作出判决:一、陈某、陈父从房屋中迁出,将房屋交由村委。二、陈某、陈父接受村委提供的置换方案,并迁至集中居住点居住。
本案的焦点在于《意见》对全体村民是否有约束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本案中,村委对北片村民实施集中居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意见》,在村民会议的授权范围之内,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赞成《意见》,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通过程序。且村委又在北片村民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村委对村民规划集中居住得到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拥护,绝大多数的村民已迁至集中居住点居住,可见,村委规划集中居住是新华村北片村民自治的结果。
故村委制定的《意见》,应当成为规划集中居住区域内村民房屋收购、住宅置换的依据,对北片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故在陈某与村委达成收购协议的条件下,陈父应当按照《意见》的规定置换房屋,迁入集中点居住。
换地起纷争 哥俩上公堂
哥俩达成口头换地协议,哥哥将田地换给弟弟后,弟弟却不履行承诺将田地交给哥哥。哥哥为此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关于田地置换的口头协议。日前,广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强与周盛是亲哥俩,2005年春天,被告周盛为成片栽种吊瓜便于管理,要求原告周强将名叫“抱母鸡”的2.69亩承包田换给被告栽种吊瓜,被告将位于“李家荒场”2.7亩承包田中的1.5亩给原告耕种,第二年再将“李家荒场”田中的另1.2亩交给原告,但该1.2亩田地被告一直未交给原告。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承包田口头置换协议,将“抱母鸡”2.69亩承包田返还给原告、“李家荒场”1.5亩返还给被告耕种。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协议将“抱母鸡”2.69亩承包田与“李家荒场”2.7亩承包田交换耕种,系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比较公平,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依协议内容自动履行,现被告不愿将“李家荒场”2.7亩田中的1.2亩交给原告耕种,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