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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多元主体治理”理念的深入,社会服务提供方式从“制造”向“购买”的转移,二者之间的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逐渐形成。提供最优质的社会服务在很大层面上取决于对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的有效治理,正是由于中国社会服务组织处于依附国家发展状态加上政府之间依赖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服务提供体制,社会服务中的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也因此受到影响,被迫处在一个在体制中的自我调整阶段。政府部门企图用’政策干预的手段,抵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管理关系,同时通过竞争招标以及合同限制等手段,逐渐分离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开设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