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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0日,浙江省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印发了《绍兴市运管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系统地在全市运管系统内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据了解,这在全国交通系统内尚属首次。
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自由?
三个原因催生了这个《实施办法》,其一,执法人员传统执法观念中缺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控制的意识。在基层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执法人员大多注重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认为法定依据与法定程序是决定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原本就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即使有所偏颇,也不致于导致行政诉讼的败诉。2005年年初,绍兴市某县级运管所出现了一起执法投诉,该所对一辆擅自改装的营运货车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车主认为罚得太重,提出异议。一位执法人员直言不讳:“我罚一万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同样依据这个法规这个条款,我还可以罚你一万五甚至两万元,罚你一万元,算照顾你们。”类似案例,在地方执法中司空见惯。其二,现行运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处罚幅度过大过宽,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握的问题。例如去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对无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具体什么情况下罚什么幅度,没有明确的标准。制定一个较为确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显得十分必须而又迫切。其三,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尺度,是推进交通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在绍兴《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某个无证“黑车”聚集点的两名“黑车”车主,同时被市、县两级运管部门查获,双方在违章情节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最后两个单位的处罚却完全不同:一车主只罚七千元,另一车主却罚了两万元。
给自由裁量权套上“紧箍咒”
事实上,即便是相同单位发生的完全相同的违法案件,由于地区不同,处罚结果也可能不同。绍兴市的做法是希望能够建立某种规则,在绍兴实行统一的管理规定,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于是,绍兴市出台了《实施办法》,这里确定了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不得违背立法精神和法律具体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种类和处罚目的等范围内进行;二是正当合理原则,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自由裁量行为要遵循严格的行政规范,不教条地援引法律条款,而是结合各类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不同特征和危害程度来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责罚相当的原则;三是公开性原则,将行政决定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做到公开、透明。不能随意改变已告知当事人的相关事项,若需改变,除依法采纳当事人意见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责任外,要予以重新告知,四是一致性原则,对同类情况要相同对待,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裁量行为的出现,五是服务性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在裁量中既要达到处罚的目的,又要达到规范的效果,使管理与规范有机结合,凡经处罚的案件,都要帮助当事人纠正违规,完善管理,达到规范和合法的状态:六是廉洁性原则,在自由裁量中,绝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和有意的偏向。
运管机构也要凭据罚款
《实施办法》印发以后,运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若该违法行为已在分则中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的,无特殊理由必须按该数额处罚。若无规定的,原则上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中间值标准进行处理。低于或高于中间值处罚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应该充分调查违法案件,收集包括有利和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所有证据材料,并综合各种证据得到违法事实成立的内心确信,并在《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等相应的法律文书中向有关领导人提出处罚建议,说明建议作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或重大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以后,提交该处“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由该委员会根据有关议事规则,经充分而慎重的讨论,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
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自由?
三个原因催生了这个《实施办法》,其一,执法人员传统执法观念中缺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控制的意识。在基层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执法人员大多注重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认为法定依据与法定程序是决定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原本就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即使有所偏颇,也不致于导致行政诉讼的败诉。2005年年初,绍兴市某县级运管所出现了一起执法投诉,该所对一辆擅自改装的营运货车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车主认为罚得太重,提出异议。一位执法人员直言不讳:“我罚一万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同样依据这个法规这个条款,我还可以罚你一万五甚至两万元,罚你一万元,算照顾你们。”类似案例,在地方执法中司空见惯。其二,现行运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处罚幅度过大过宽,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握的问题。例如去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对无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具体什么情况下罚什么幅度,没有明确的标准。制定一个较为确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显得十分必须而又迫切。其三,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尺度,是推进交通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在绍兴《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某个无证“黑车”聚集点的两名“黑车”车主,同时被市、县两级运管部门查获,双方在违章情节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最后两个单位的处罚却完全不同:一车主只罚七千元,另一车主却罚了两万元。
给自由裁量权套上“紧箍咒”
事实上,即便是相同单位发生的完全相同的违法案件,由于地区不同,处罚结果也可能不同。绍兴市的做法是希望能够建立某种规则,在绍兴实行统一的管理规定,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于是,绍兴市出台了《实施办法》,这里确定了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不得违背立法精神和法律具体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种类和处罚目的等范围内进行;二是正当合理原则,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自由裁量行为要遵循严格的行政规范,不教条地援引法律条款,而是结合各类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不同特征和危害程度来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责罚相当的原则;三是公开性原则,将行政决定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做到公开、透明。不能随意改变已告知当事人的相关事项,若需改变,除依法采纳当事人意见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责任外,要予以重新告知,四是一致性原则,对同类情况要相同对待,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裁量行为的出现,五是服务性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在裁量中既要达到处罚的目的,又要达到规范的效果,使管理与规范有机结合,凡经处罚的案件,都要帮助当事人纠正违规,完善管理,达到规范和合法的状态:六是廉洁性原则,在自由裁量中,绝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和有意的偏向。
运管机构也要凭据罚款
《实施办法》印发以后,运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若该违法行为已在分则中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的,无特殊理由必须按该数额处罚。若无规定的,原则上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中间值标准进行处理。低于或高于中间值处罚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应该充分调查违法案件,收集包括有利和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所有证据材料,并综合各种证据得到违法事实成立的内心确信,并在《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等相应的法律文书中向有关领导人提出处罚建议,说明建议作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或重大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以后,提交该处“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由该委员会根据有关议事规则,经充分而慎重的讨论,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