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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好几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想自主创业,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与公司就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确定了离职的日期。离职2周后,我因身体不适前去就医,被确诊已怀孕6周,也就是说我离职前就怀孕了。这使得我自主创业的计划泡汤,因此想再回到外贸公司工作。我了解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于是我找到外贸公司,以解除合同时不知道怀孕、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遭到拒绝。请问,我能诉请恢复劳动关系吗?
答:
在外贸公司不同意恢復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你即使诉至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也无法得到支持。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但并非用人单位绝对不能与“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对协商解除合同作出任何限制,用人单位和“三期”女工也同样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所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你自愿辞职,并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你对《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内容、性质以及行为的后果并不存在误解,且双方在当时对怀孕的事实并不知情,外贸公司并无过错。至于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系对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错误,而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你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仲裁机构和法院是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