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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震总 主编 韩震 严育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787300210414
2015-05
14.00
法治与民主有着天然的联系,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在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强调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作者在书中介绍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结合公民个人的成长、成才,全面介绍了已基本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阐释了法治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
韩震,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主要兼职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哲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哲学学会副会长等。
书摘
谈到“法治”,首先要搞清楚“法”的内涵。可能有人会说,法不就是法律法规吗?虽然法表现为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内涵要更为复杂深刻。
汉语中“法”的古体写做“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平之如水”,表明法象征公平、公正。“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能够明辨是非,审判时被廌触者即为败诉或有罪,这表明法又有“明断曲直”之意。无独有偶,在西方古代,拉丁文jus不仅有“法律”的意思,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这表明,无论东西方,都把追求公平、公正作为“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西方有一个法学派别叫做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就认为法来自人类的“健全理性”,是“永恒正义”的体现,而另一个学派分析——规范学派也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象征。我国历史上也有一些与此相近的看法。这些观点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有其片面性,只看到了法在某一方面的属性,而没有准确揭示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对准确揭示法的本质提供了有力的武器,马克思恩格斯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指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明白了法的含义,再来看法治。“法治”是一个合成词,就是“法”和“治”,但是这里问题来了,“治”本身也有多种含义,“法治”既可以理解为“法的治理”(rule by law),也可理解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那么这两种理解哪一种正确呢?
应该说,只有法出现了,才有“法的治理”,哪怕是暴君、独裁者,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来维持其统治,但是我们很难说秦始皇的时代是“法治社会”。“法的统治”,强调的是法律本身的权威,这需要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出现,我们今天所谈论的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 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 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 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 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 不是靠掌权者的威严甚至特权, 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中国,“法治”和“依法治国”这两个概念是根本一致的,依法治国实际就是法治的另一种表述,二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787300210414
2015-05
14.00
法治与民主有着天然的联系,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在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强调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作者在书中介绍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结合公民个人的成长、成才,全面介绍了已基本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阐释了法治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
韩震,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主要兼职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哲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哲学学会副会长等。
书摘
谈到“法治”,首先要搞清楚“法”的内涵。可能有人会说,法不就是法律法规吗?虽然法表现为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内涵要更为复杂深刻。
汉语中“法”的古体写做“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平之如水”,表明法象征公平、公正。“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能够明辨是非,审判时被廌触者即为败诉或有罪,这表明法又有“明断曲直”之意。无独有偶,在西方古代,拉丁文jus不仅有“法律”的意思,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这表明,无论东西方,都把追求公平、公正作为“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西方有一个法学派别叫做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就认为法来自人类的“健全理性”,是“永恒正义”的体现,而另一个学派分析——规范学派也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象征。我国历史上也有一些与此相近的看法。这些观点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有其片面性,只看到了法在某一方面的属性,而没有准确揭示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对准确揭示法的本质提供了有力的武器,马克思恩格斯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指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明白了法的含义,再来看法治。“法治”是一个合成词,就是“法”和“治”,但是这里问题来了,“治”本身也有多种含义,“法治”既可以理解为“法的治理”(rule by law),也可理解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那么这两种理解哪一种正确呢?
应该说,只有法出现了,才有“法的治理”,哪怕是暴君、独裁者,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来维持其统治,但是我们很难说秦始皇的时代是“法治社会”。“法的统治”,强调的是法律本身的权威,这需要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出现,我们今天所谈论的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 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 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 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 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 不是靠掌权者的威严甚至特权, 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中国,“法治”和“依法治国”这两个概念是根本一致的,依法治国实际就是法治的另一种表述,二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