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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大代表所提建议依法应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