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人大工作电子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安装使用上了电子表决器,从电子系统显示的表决统计结果来看,通常是“赞成、反对、弃权、未按表决器”4项,而目前在纸质票决的相关程序中,只有“赞成、反对、弃权”3个选项。有人认为“未按表决器”就是“弃权”,应把这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持相反意见者认为,不能把这两个选项混淆合计,“未按表决器”只能作为保留个人意见来对待。笔者认为,投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