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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施行《民诉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次立法针对以上事实,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元化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初衷,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不利于树立一杆正义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