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已颁布实施,解决了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履职实践中,中国海警局并非笃定泰山,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制度缺乏深厚的历史沉淀和科学的行政主体理论,由军事力量行使海上执法职权尚未形成自由运行的逻辑链条.在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采用了原则式的立法技术,具体规则阙如或简单采用引致性规范,造成了履职上的障碍.为矫此弊,尝试从体系性的角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关于中国海警局属性的定位,运用行政职权行政主体理论厘定其维权执法基本脉络
【机 构】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军政训练系,北京10220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院法制研究所,北京100101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已颁布实施,解决了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履职实践中,中国海警局并非笃定泰山,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制度缺乏深厚的历史沉淀和科学的行政主体理论,由军事力量行使海上执法职权尚未形成自由运行的逻辑链条.在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采用了原则式的立法技术,具体规则阙如或简单采用引致性规范,造成了履职上的障碍.为矫此弊,尝试从体系性的角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关于中国海警局属性的定位,运用行政职权行政主体理论厘定其维权执法基本脉络,并以实践难点与热点为中心,就法律的运行保障制度提出完善建言,以保障法律自治与自洽.
其他文献
当前,各类思想政治教育网络载体因其不同的特征和优势不同程度地满足着大学生个性化的使用需求和偏好,但在应用中存在内容供给上专业性不够、在机制上育人合力不足以及在平台上全媒体格局亟待完善等问题.对此,应充分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网络载体的融媒体特征,优化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内容,打破思想政治教育载体机制隔阂,构建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全媒体格局,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
美国学生事务管理者专业胜任力评估经历百余年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以增强岗位胜任力为评估目标,依岗分类、依职分层的评价标准,注重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的形成性评价方法,聚焦学生事务管理者的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卓有成效.对美国学生事务管理者专业胜任力评估进行研究,对深化新时代高校辅导员评价改革、提升一线学生工作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在涉船破产案件中,因扣押船舶费用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法律认定争议,以及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间的程序衔接与冲突问题,扣押船舶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清偿存在现实困难.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契机,在梳理学理争议、探究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综合现有规范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三种解决方案:第一,将扣押船舶费用受偿权视为破产别除权;第二,明确扣押船舶费用为共益债务;第三,将扣押船舶费用细分为破产费用与普通破产债权.经对比,第三种方案为更优路径.
近年来,科技和产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船舶无人化趋势下AI智能航行系统越来越广泛地投入使用,给传统的航行责任带来了影响.通过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人工智能航行系统可归属于产品.新型航运科技公司、人工智能航行系统提供商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此种情形下,因AI航行系统故障引发的责任涉及承运人运输责任(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产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多种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船东、承运人、远程运营商等多个责任主体牵涉其中,免责抗辩和责任分配将比传统航行责任更为复杂.
探索并激活马克思的现代性思想,是筑牢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的客观要求.新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证明,马克思的现代性思想直接构成中国现代性建设的理论基础.田辉玉、李齐在《马克思现代性思想探析》(2020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中详细考察了马克思现代性思想及其对中国现代性建设的重要价值.该书研究视野宽阔,选题具有重要价值,对马克思现代性思想进行了动态研究,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品质,再现了马克思现代性思想的当代性,是一部研究马克思现代性思想的力作.全书具有以下三个
海运搬家业务近年来在中国快速发展.海运搬家合同兼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消费者合同的性质.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规则针对的是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情形,而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则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前者的立法目的 在于通过保护承运人一方鼓励航运业发展,后者则是通过惩罚现实加害者、威慑潜在加害者,实现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中国司法实践对于其他运输方式,虽然通常认可此类合同具有消费者合同的性质,但大多倾向于通过两种方式回避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一是认可运输单证条款关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条第2款并未明确说明航次承租人能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导致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有很大争议.有必要从现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基础、责任限制公约的立法背景、三类租船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和英美法的视角等不同层面,论证在将船舶转租给实际货主时赋予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具有正当性,且符合现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要求的分摊海上风险和追求商法效率的价值取向.同时,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条作出适当修改.
1.2021年1月7日,由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大连海事大学等共同主办,中国海商法协会(简称协会)协办的“香港海事仲裁在中国国际海运与贸易中的作用——现状及未来研讨会”召开.多位内地与香港的专家、教授以及业界同仁聚首一堂,从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的地位出发,结合香港的公正独立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支持,就香港海事仲裁的发展机遇,共同探讨其对于中国的国际航运与贸易的影响.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最新议题之一,已经进入到全球性协定政府间谈判阶段,有望改善已有规则的碎片化和滞后性.与此同时,区域性海洋机制也扩展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并呈现不断发展之势.作为全球治理体系化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制度在BBNJ全球治理进程中既体现出独特优势,又不免具有一定局限性.在发挥BBNJ全球性协定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区域性海洋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互合作,配合BBNJ协定的实施.面对BBNJ国际规制多层次和动态化的特点,中国不仅需要深度参与BBNJ协定谈判
中国保险法承认保险当事人约定分摊条款之效力,但于其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分摊条款存在冲突情形之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尤其造成了法院适用该法律之困扰.通过探求各分摊条款的内涵,明确保险当事人约定此条款之真意,从而确定重复保险约定分摊条款之解决规则.同时,在贯彻损失填补原则、公平原则、对价平衡原则的基础上,以英美普通法相关规则为视角,着重论述分摊条款冲突之解决规则,以有利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法律规定之理解与法院明晰解决分摊条款冲突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