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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开始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历时6年,终于落锤定音。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等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为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进一步便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待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专利法修改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将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提高侵权成本
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专利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仍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
对此,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与此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
“这显示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表示。
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促进转化运用
唤醒“沉睡”专利
此外,本次专利法修改还完善了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了诚信原则等内容,以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
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宋建华表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呼声,本次专利法修改还特别强调,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以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
相较于一般专利产品,新药研发投入成本高,在进入市场前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这导致专利权主体收回成本和获利的周期更长,在专利法定保护期内获得收益的时间更短。之前的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起计算药品专利保护期为20年,该保护期包括行政审批与临床试验所占用的时间。因此,药品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远不足20年。例如,曾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支持的1.1类药物苹果酸奈诺沙星,上市后专利权保护期限仅剩2年。
本次專利法修改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其可及性。同时又因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我们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安全有效药品,战胜疾病。”宋建华表示。
与此同时,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纠纷,仍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宋建华表示。(本刊综合)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等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为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进一步便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待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专利法修改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将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提高侵权成本
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专利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仍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
对此,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与此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
“这显示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表示。
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促进转化运用
唤醒“沉睡”专利
此外,本次专利法修改还完善了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了诚信原则等内容,以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
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宋建华表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呼声,本次专利法修改还特别强调,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以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
相较于一般专利产品,新药研发投入成本高,在进入市场前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这导致专利权主体收回成本和获利的周期更长,在专利法定保护期内获得收益的时间更短。之前的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起计算药品专利保护期为20年,该保护期包括行政审批与临床试验所占用的时间。因此,药品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远不足20年。例如,曾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支持的1.1类药物苹果酸奈诺沙星,上市后专利权保护期限仅剩2年。
本次專利法修改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其可及性。同时又因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我们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安全有效药品,战胜疾病。”宋建华表示。
与此同时,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纠纷,仍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宋建华表示。(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