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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则把它概括为一个权力定律,既著名的“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腐败。古德诺曾指出,国家意志得不到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执行非国家意志表达的行为准则是执行机构自己在行使表达权力。为了使行政机构有效服从表达机构,行政权力的行使有效的体现其所有者的意志,防止行政权力异化,必须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程序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1990年以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制订时注意到了程序方面的规范。特别是,我国已经有了几部主要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如1990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1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后为1999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所取代);1995年1月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部分;1996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等。除了《行政诉讼法》总体上属于诉讼程序法,其中部分内容属于行政程序法以外,其他几部法律均以规定行政程序法律为主,分别规定了我国行政领域的几大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使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为了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机制,在法律程序上进一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控。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完善下列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又称信息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这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要保障。美国约翰逊总统在1996年7月4日签署情报自由法时发表的声明中指出:“这个源于我们所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的运行。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个秘密的屏幕而不损害公共利益。”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它具有将政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的重要制度保障,它是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的灵丹妙药。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无对信息公开作统一的、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有关法律已作了部分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了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使公众知晓哪些是行政主体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从而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扼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要求了行政主体告知信息的义务。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之前或之后,将有关事项通知或告诉行政相对人的制度。其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行政机关如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行为或限制公民权利及自由范围的行为时,均应详附理由;行政机关应给予当事人获取调查证据的结果及表示意见的机会;行政机关应特地告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并且在作出允许当事人申诉的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方法;此制度有利于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控自律功能,克服恣意擅断。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该制度要求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表明身份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要向相对一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或授权令,是表明自己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权利的程序。这一制度对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言,它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公开其身份的方式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同时,这一制度还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四)行政教示制度
行政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后、之中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行政教示制度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教示主体、教示时间、教示方式、教示不当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教示的方式上,由于教示是一种灵活的程序行为,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都可完成。但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要结合当时的主客观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相对人、最能达到教示目的选择。教示的时间,可以根据教示的不同内容和行政程序的不同阶段,在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进行。
此外,职能分离制度、合议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都能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着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
上述各种制度将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环节上对控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但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能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控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种制度应互相配合,方能达到有效控制之目的。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汇合成巨大的力量,以抗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对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程序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1990年以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制订时注意到了程序方面的规范。特别是,我国已经有了几部主要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如1990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1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后为1999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所取代);1995年1月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部分;1996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等。除了《行政诉讼法》总体上属于诉讼程序法,其中部分内容属于行政程序法以外,其他几部法律均以规定行政程序法律为主,分别规定了我国行政领域的几大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使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为了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机制,在法律程序上进一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控。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完善下列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又称信息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这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要保障。美国约翰逊总统在1996年7月4日签署情报自由法时发表的声明中指出:“这个源于我们所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的运行。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个秘密的屏幕而不损害公共利益。”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它具有将政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的重要制度保障,它是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的灵丹妙药。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无对信息公开作统一的、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有关法律已作了部分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了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使公众知晓哪些是行政主体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从而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扼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要求了行政主体告知信息的义务。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之前或之后,将有关事项通知或告诉行政相对人的制度。其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行政机关如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行为或限制公民权利及自由范围的行为时,均应详附理由;行政机关应给予当事人获取调查证据的结果及表示意见的机会;行政机关应特地告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并且在作出允许当事人申诉的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方法;此制度有利于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控自律功能,克服恣意擅断。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该制度要求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表明身份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要向相对一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或授权令,是表明自己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权利的程序。这一制度对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言,它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公开其身份的方式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同时,这一制度还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四)行政教示制度
行政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后、之中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行政教示制度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教示主体、教示时间、教示方式、教示不当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教示的方式上,由于教示是一种灵活的程序行为,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都可完成。但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要结合当时的主客观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相对人、最能达到教示目的选择。教示的时间,可以根据教示的不同内容和行政程序的不同阶段,在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进行。
此外,职能分离制度、合议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都能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着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
上述各种制度将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环节上对控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但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能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控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种制度应互相配合,方能达到有效控制之目的。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汇合成巨大的力量,以抗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