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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在写《论犹太人问题》时还处在持费尔巴哈观点的时期,使用了人类解放这个概念,他从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上说明了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关系,提出了革命的条件和可能性,但他这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创建新社会所需要的历史和社会经济的前提,因而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为批判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而写的。鲍威尔的这两篇文章,都是从抽象的宗教观点来谈犹太人的解放问题的。他把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混淆起来,把人为解放视为政治解放的前提。马克思不同意鲍威尔的上述观点,于是便写了《论犹太人问题》。
在写这篇文章时,马克思是从费尔巴哈的观点出发的。费尔巴哈对宗教批判的结论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或再度丧失了自己的本质的人的自我异化的产物。马克思说:“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人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1]p452所以对宗教的批判结束之后,就必须过渡到对国家、社会的批判。“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p452
根据马克思当时的理解,现代国家即民主制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市民社会则纯属私人利益的领域,是彻底实现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而人的活动、劳动等等则不过是手段而已。在现代国家制度中,民主制体现了最进步的原则。他说:“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1]p281因此,在民主制国家里,国家利益只是在形式上被当作人民的真正利益,而就其实质来说,它不过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一个虚幻的存在。可见,民主制国家完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它使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政治方面脱离了自己的私人等级,脱离了自己在私人生活中的实际地位。马克思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进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认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完成了这种分离。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有限的,它只限于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在政治上废除等级特权,它不仅不消灭社会差别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的不平等,而且还以这种社会差别为前提。这就暴露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它仅仅满足于使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因此,马克思把资产阶级革命叫做政治解放,以便和社会革命即人类解放区别开来。政治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必要前提,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和宗教的关系问题其实就是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问题,政治解放不意味着宗教的消灭,在一个完备的民主制的国家中,宗教不仅要有,而且还要表现出它的生命力。他同意费尔巴哈的观点:宗教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的产物。但他所理解的人,不仅是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人,而且是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并且人的自我异化也不单单表现在宗教上,而是首先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异化和宗教异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说宗教异化是人们在思想中的异化,那么政治异化便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异化。政治异化使人的存在和本质、现实性和真实性彼此分离,成为对立的两极。在完备的政治国家里,人们过着和市民社会生活相反的类生活,而在市民社会中,却又成为利已主义的个人。因此,在宗教中人把自己的本质异化为宗教的本质并不会因此而得救。
在政治中,人把自己的本质转移到政治国家中去也丝毫不能减轻自身的苦难。国家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只是取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从政治上废除出身、等级、文化程度和职业的差别,也只是宣布人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可这些社会差别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是任何国家得以存在的前提。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在“人权”这个概念中表现的十分清楚。“人权”作为一般的规定被视为国家公民的普遍权利,但在实际中,它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也就是脱离了人的本质的共同体的利已主义者的权利。事实上,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已主义,没有超出作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也就是那种沉醉于私人利益并脱离社会整体的人。所以,政治解放的结果仍然不是把身为公民的人,而是把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的,当作“真正的人”。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的基本哲学观点是费尔巴哈的人道主义,但已经远远地超过了费尔巴哈,他已经关注到了宗教、政治和国家与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国家也仅仅是把人们从封建等级制度下解放出来,使他们变成享有政治平等的公民,可是,他们的实际生活仍然是不平等的。所以决不能满足于政治解放,而应该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解放,而人类解放的根本就在于它不仅在抽象的政治生活中,而且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都把人变成“类存在物”,成为自由个人的联合体中的平等的一员。马克思是这样表述他这一观点的:“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p443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陈先达:走向历史的深处[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孙伯鍨:探索者道路的探索[M],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
[4]张一兵:回到马克思[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关键词】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为批判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而写的。鲍威尔的这两篇文章,都是从抽象的宗教观点来谈犹太人的解放问题的。他把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混淆起来,把人为解放视为政治解放的前提。马克思不同意鲍威尔的上述观点,于是便写了《论犹太人问题》。
在写这篇文章时,马克思是从费尔巴哈的观点出发的。费尔巴哈对宗教批判的结论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或再度丧失了自己的本质的人的自我异化的产物。马克思说:“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人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1]p452所以对宗教的批判结束之后,就必须过渡到对国家、社会的批判。“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p452
根据马克思当时的理解,现代国家即民主制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市民社会则纯属私人利益的领域,是彻底实现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而人的活动、劳动等等则不过是手段而已。在现代国家制度中,民主制体现了最进步的原则。他说:“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1]p281因此,在民主制国家里,国家利益只是在形式上被当作人民的真正利益,而就其实质来说,它不过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一个虚幻的存在。可见,民主制国家完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它使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政治方面脱离了自己的私人等级,脱离了自己在私人生活中的实际地位。马克思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进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认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完成了这种分离。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有限的,它只限于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在政治上废除等级特权,它不仅不消灭社会差别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的不平等,而且还以这种社会差别为前提。这就暴露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它仅仅满足于使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因此,马克思把资产阶级革命叫做政治解放,以便和社会革命即人类解放区别开来。政治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必要前提,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和宗教的关系问题其实就是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问题,政治解放不意味着宗教的消灭,在一个完备的民主制的国家中,宗教不仅要有,而且还要表现出它的生命力。他同意费尔巴哈的观点:宗教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的产物。但他所理解的人,不仅是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人,而且是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并且人的自我异化也不单单表现在宗教上,而是首先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异化和宗教异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说宗教异化是人们在思想中的异化,那么政治异化便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异化。政治异化使人的存在和本质、现实性和真实性彼此分离,成为对立的两极。在完备的政治国家里,人们过着和市民社会生活相反的类生活,而在市民社会中,却又成为利已主义的个人。因此,在宗教中人把自己的本质异化为宗教的本质并不会因此而得救。
在政治中,人把自己的本质转移到政治国家中去也丝毫不能减轻自身的苦难。国家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只是取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从政治上废除出身、等级、文化程度和职业的差别,也只是宣布人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可这些社会差别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是任何国家得以存在的前提。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在“人权”这个概念中表现的十分清楚。“人权”作为一般的规定被视为国家公民的普遍权利,但在实际中,它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也就是脱离了人的本质的共同体的利已主义者的权利。事实上,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已主义,没有超出作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也就是那种沉醉于私人利益并脱离社会整体的人。所以,政治解放的结果仍然不是把身为公民的人,而是把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的,当作“真正的人”。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的基本哲学观点是费尔巴哈的人道主义,但已经远远地超过了费尔巴哈,他已经关注到了宗教、政治和国家与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国家也仅仅是把人们从封建等级制度下解放出来,使他们变成享有政治平等的公民,可是,他们的实际生活仍然是不平等的。所以决不能满足于政治解放,而应该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解放,而人类解放的根本就在于它不仅在抽象的政治生活中,而且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都把人变成“类存在物”,成为自由个人的联合体中的平等的一员。马克思是这样表述他这一观点的:“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p443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陈先达:走向历史的深处[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孙伯鍨:探索者道路的探索[M],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
[4]张一兵:回到马克思[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