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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王某受聘于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策划、销售业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3年,自2006年9月12日至2009年9月11日止,被告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保守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约定在保密协议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