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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有诸多亮点,其中首次提出了“遗产管理人”概念。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是成熟的法律制度,《民法典》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首次提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民事责任、报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大致构建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
1.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正式交付前,以保护遗产价值、维护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保管、分配、清算等工作的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即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的一种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该法条涉及“遗嘱执行人”概念,与“遗产管理人”概念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并不等同:
(1)适用范围不同。遗嘱执行人适用前提是存在遗嘱,且遗嘱为有效或部分有效。遗产管理人既可适用遗嘱继承又可适用法定继承。
(2)产生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见,遗嘱执行人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更加多样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本文第三部分亦将开展论述,此处不赘述。
(3)权利范围不同。遗嘱执行人的权限受遗嘱所制约,具体权限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直接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权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范围明显大于遗嘱执行人,具体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2.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高速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个人资产的体量早已今非昔比,个人财富暴涨,个人财产形式也从简单的房产、存款等扩展至股权、股票、金融、保险产品以及比特币、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同时,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非婚生子、收养、领养等情况的增多,导致继承人关系进一步复杂。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设立与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相匹配的遗产继承制度迫在眉睫,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系列实操问题。比如,继承人信息的不同步导致取证艰难,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人,能够掌握甚至控制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但未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对于具体遗产情况可能完全不知情。若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又无任何财产线索,对于查明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存在困难,不利于公平合理的分配遗产。又比如,财产类型的多样化导致取证范围过大。司法实践中涉及股权、股票、基金、保险、债券等财产的比重日益增大,这类遗产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当事人往往无法自行调取,而法院在调查取证时,也面临着范围广、信息多的困境。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加强遗产的管理和遗产信息的真实共享,更有助于在继承人之间公平合理的分割遗产,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等利益,有效减少家庭纠纷,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在遗嘱生效时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遗嘱,或留有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每一个继承人都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及时进行遗产管理活动。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按照共同的意思对遗产进行管理。
(4)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4.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4.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这是遗产管理人基本任务之一。首先,遗产管理人需要搜索遗产线索,查明遗产范围。现代社会生活中,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广、形态多样,不仅包括传统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还包括证券、保险、基金、债券,甚至虚拟游戏币等新型财产形式,如何搜集多方面线索、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做到尽量不遗漏,是考验遗产管理人的第一大难题,这也是展开其他遗产管理工作的基础。遗产管理人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准确的把握,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性质、价值等信息。其次,遗产管理人需要甄别遗产。通过事实查明和法律专业能力,对于已经查明的遗产进行区别,比如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是与他人或多人共有的财产,从而确定实际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4.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首先,遗产管理人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信息,有些被继承人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如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多次婚姻等,或被继承人年纪较大,导致身份资料时间久远,这都会导致查明继承人的工作存在困难。其次,需要通知所有继承人并及时报告遗产情况,报告方式多样化,可以召集所有继承人开会,面对面报告,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视频等方式远程报告。
4.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应尽义务妥善保管和维护遗产的现状。但客观情况中,有的遗产因为种种原因必须进行紧急处理,否则就會有毁损、灭失的危险。比如,遗产中的房屋已属于危房如不及时维修、加固则可能倾塌灭失。对此,遗产管理人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包括合法转移、变卖、修复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对遗产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以不改变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遗产管理人非必要的处分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被继承人有债权未能收回或有债务尚未清偿在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遗产管理人应当通过协商、谈判、调解、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同时应当按照一定顺序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对统一顺序等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4.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人应予以鉴别属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或公证遗嘱,排除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去伪存真。对于曾有多份不同内容遗嘱的,应依法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后,遗产管理人要拟定相关法律文书,并协调办理产权过户、交付等手续,以完成遗产分割。
4.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未尽事宜可通过该兜底条款予以涵盖。同时也意味着被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赋予遗产管理人更多职责,如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与遗嘱信托相衔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 200232
【关键词】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
1.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正式交付前,以保护遗产价值、维护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保管、分配、清算等工作的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即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的一种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该法条涉及“遗嘱执行人”概念,与“遗产管理人”概念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并不等同:
(1)适用范围不同。遗嘱执行人适用前提是存在遗嘱,且遗嘱为有效或部分有效。遗产管理人既可适用遗嘱继承又可适用法定继承。
(2)产生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见,遗嘱执行人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更加多样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本文第三部分亦将开展论述,此处不赘述。
(3)权利范围不同。遗嘱执行人的权限受遗嘱所制约,具体权限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直接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权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范围明显大于遗嘱执行人,具体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2.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高速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个人资产的体量早已今非昔比,个人财富暴涨,个人财产形式也从简单的房产、存款等扩展至股权、股票、金融、保险产品以及比特币、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同时,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非婚生子、收养、领养等情况的增多,导致继承人关系进一步复杂。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设立与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相匹配的遗产继承制度迫在眉睫,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系列实操问题。比如,继承人信息的不同步导致取证艰难,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人,能够掌握甚至控制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但未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对于具体遗产情况可能完全不知情。若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又无任何财产线索,对于查明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存在困难,不利于公平合理的分配遗产。又比如,财产类型的多样化导致取证范围过大。司法实践中涉及股权、股票、基金、保险、债券等财产的比重日益增大,这类遗产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当事人往往无法自行调取,而法院在调查取证时,也面临着范围广、信息多的困境。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加强遗产的管理和遗产信息的真实共享,更有助于在继承人之间公平合理的分割遗产,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等利益,有效减少家庭纠纷,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在遗嘱生效时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遗嘱,或留有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每一个继承人都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及时进行遗产管理活动。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按照共同的意思对遗产进行管理。
(4)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4.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4.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这是遗产管理人基本任务之一。首先,遗产管理人需要搜索遗产线索,查明遗产范围。现代社会生活中,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广、形态多样,不仅包括传统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还包括证券、保险、基金、债券,甚至虚拟游戏币等新型财产形式,如何搜集多方面线索、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做到尽量不遗漏,是考验遗产管理人的第一大难题,这也是展开其他遗产管理工作的基础。遗产管理人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准确的把握,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性质、价值等信息。其次,遗产管理人需要甄别遗产。通过事实查明和法律专业能力,对于已经查明的遗产进行区别,比如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是与他人或多人共有的财产,从而确定实际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4.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首先,遗产管理人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信息,有些被继承人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如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多次婚姻等,或被继承人年纪较大,导致身份资料时间久远,这都会导致查明继承人的工作存在困难。其次,需要通知所有继承人并及时报告遗产情况,报告方式多样化,可以召集所有继承人开会,面对面报告,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视频等方式远程报告。
4.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应尽义务妥善保管和维护遗产的现状。但客观情况中,有的遗产因为种种原因必须进行紧急处理,否则就會有毁损、灭失的危险。比如,遗产中的房屋已属于危房如不及时维修、加固则可能倾塌灭失。对此,遗产管理人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包括合法转移、变卖、修复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对遗产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以不改变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遗产管理人非必要的处分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被继承人有债权未能收回或有债务尚未清偿在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遗产管理人应当通过协商、谈判、调解、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同时应当按照一定顺序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对统一顺序等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4.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人应予以鉴别属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或公证遗嘱,排除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去伪存真。对于曾有多份不同内容遗嘱的,应依法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后,遗产管理人要拟定相关法律文书,并协调办理产权过户、交付等手续,以完成遗产分割。
4.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未尽事宜可通过该兜底条款予以涵盖。同时也意味着被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赋予遗产管理人更多职责,如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与遗嘱信托相衔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 20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