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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7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提供了理论上和法律上坚实的基础,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并不断提高福利待遇水平。
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物质帮助,以补充满足基本的、经常的或特殊的生活需要。按照我国目前实施的福利待遇,其构成主要有以下四部分:(1)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各种补贴制度。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职工探亲假路费、婚丧嫁待遇、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的疾病救治费、职工住房补贴等:(2)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3)为活跃职工文化体育生活而兴建的设施。如图书馆、阅览室、体育活动场所及所需的设备等:(4)兴建职工宿舍。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1992年颁发实施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规定,福利费列入成本,并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同时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也可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经济结构形式的不断出现,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相对单一的国有投资主体形成了多元的投资结构形式,企业福利基金的提取从原规定的工资总额14%变为用多少提多少,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办法。少数民营企业甚至出现了非福利性支出从福利基金中列支的现象,应为职工正常支出的福利性支出而以科种理由推托而拒不支出。究其深层次原因,少数企业以侵犯职工的福利权益为代价,减少或者减轻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福利基金的提取按原来政策夫见定主要是为弥补企业职工药费超支和解决职工宿舍的资金不足而制定的。随着《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不断完善,企业职工的住房和医疗已基本得到解决,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也不需要过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因而必须深化福利基金的提取比率及使用方法改革,解决目前福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真正落实好福利基金用在职工身上,而不能成为企业老板用钱的“小金库”。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 重新界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职工“福利”的范围随着企业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必须与时俱进。将与医疗住房相关的支出划出福利范围,不再承担社会功能的责任。稳定提高职工福利,必须与生活相关,减少非相关项目。
2 完善职工福利的提取比例。不同性质的企业应有不同的计提方法,国有企业仍可采用在工资总额管理的方法上提取,非国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由于不同行业工资收入差距较大,从业人数所占比例达半数以上,因而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就应较大。对金融、电力、航空运输等垄断性行业由于工资总额较大,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就应较小,可按正常比例的三分之一计提,这样才能相对公平,体现对绝大多数职工的平等。
3 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切实保障职工福利的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应针对各行业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制定职工福利提取的比率和支出途径方法;税务部门要在正常的稽查中加强对企业的“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的督查;劳动保障部门对福利基金支出的范围必须制定相关的执行标准,指导用人单位在规定范围使用,并按标准支付给职工。
4 建立正常的职工福利增长调整机制。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职工福利,使之形成正常的调整机制,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应通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每年增长的比率,努力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标准。
5 完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项目标准等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将双方约定的内容肯定下来,保证用人单位切实履行。
6 实行职工福利的实施方案备案制度。各种类型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特点通过职代会和集体协商的办法制定企业职工福利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从业人员的薪金状况确定职工福利的增长幅度。国有企业报主管和税务部门备案,非国有企业报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7 加强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劳动保障、税务等机构要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企业职工福利不断提高,保证职工福利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物质帮助,以补充满足基本的、经常的或特殊的生活需要。按照我国目前实施的福利待遇,其构成主要有以下四部分:(1)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各种补贴制度。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职工探亲假路费、婚丧嫁待遇、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的疾病救治费、职工住房补贴等:(2)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3)为活跃职工文化体育生活而兴建的设施。如图书馆、阅览室、体育活动场所及所需的设备等:(4)兴建职工宿舍。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1992年颁发实施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规定,福利费列入成本,并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同时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也可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经济结构形式的不断出现,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相对单一的国有投资主体形成了多元的投资结构形式,企业福利基金的提取从原规定的工资总额14%变为用多少提多少,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办法。少数民营企业甚至出现了非福利性支出从福利基金中列支的现象,应为职工正常支出的福利性支出而以科种理由推托而拒不支出。究其深层次原因,少数企业以侵犯职工的福利权益为代价,减少或者减轻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福利基金的提取按原来政策夫见定主要是为弥补企业职工药费超支和解决职工宿舍的资金不足而制定的。随着《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不断完善,企业职工的住房和医疗已基本得到解决,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也不需要过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因而必须深化福利基金的提取比率及使用方法改革,解决目前福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真正落实好福利基金用在职工身上,而不能成为企业老板用钱的“小金库”。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 重新界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职工“福利”的范围随着企业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必须与时俱进。将与医疗住房相关的支出划出福利范围,不再承担社会功能的责任。稳定提高职工福利,必须与生活相关,减少非相关项目。
2 完善职工福利的提取比例。不同性质的企业应有不同的计提方法,国有企业仍可采用在工资总额管理的方法上提取,非国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由于不同行业工资收入差距较大,从业人数所占比例达半数以上,因而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就应较大。对金融、电力、航空运输等垄断性行业由于工资总额较大,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就应较小,可按正常比例的三分之一计提,这样才能相对公平,体现对绝大多数职工的平等。
3 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切实保障职工福利的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应针对各行业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制定职工福利提取的比率和支出途径方法;税务部门要在正常的稽查中加强对企业的“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的督查;劳动保障部门对福利基金支出的范围必须制定相关的执行标准,指导用人单位在规定范围使用,并按标准支付给职工。
4 建立正常的职工福利增长调整机制。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职工福利,使之形成正常的调整机制,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应通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每年增长的比率,努力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标准。
5 完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项目标准等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将双方约定的内容肯定下来,保证用人单位切实履行。
6 实行职工福利的实施方案备案制度。各种类型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特点通过职代会和集体协商的办法制定企业职工福利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从业人员的薪金状况确定职工福利的增长幅度。国有企业报主管和税务部门备案,非国有企业报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7 加强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劳动保障、税务等机构要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企业职工福利不断提高,保证职工福利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