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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教育报》报道了山东青岛一小学生王某在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中被对方同学撞伤后,向法院起诉撞伤他的同学、该同学家长及所在学校,要求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方都没有过错,遂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三方按2:2:6的比例补偿王某的合理损失。同年12月20日的《中国教育报》又发表了读者解立军撰写的《岂能以“公平责任”制造不公平》一文。解立军读者在文中批驳了前述案例中的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处理该案,并主张根据“自愿承担危险”原则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即应由受害学生王某自己承担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