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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对他的《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和补充。与康德相比,黑格尔对于整个哲学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把“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区分出来。黑格尔认为,道德和伦理都是一种特殊的法,但道德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是主观意志的法,具有主观性和特殊性;伦理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关键词]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道德 伦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期间出版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对他的《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和补充,即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开头就说:“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1]《法哲学原理》包括三个部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殊的法,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从贺麟先生对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的评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已经把道德与伦理原本习惯上当作同义词使用的这两个模糊已久的概念区分开来,这正是黑格尔伦理思想中的一大特色。
一、主观意志的法:道德
在抽象法阶段中,自由意志是直接性的,主体在自身中具有单个的意志,是排他的单一。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就是一种许可,法的命令就是首先成为一个人,并且要尊敬他人。从这就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的抽象法是肯定人格的作用,主张不得侵害人格,认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一个人,在自身的有限性中了解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通过抽象法中的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和不法,自由意志的定在由定在于外在的事物转为定在于意志本身,即内在的事物,从而转向道德。
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是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相反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意志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性,而把人规定为主体。[2]从中我们可以知道,道德对于抽象法的进步意义在于,把单纯抽象的主观性与概念相结合,把自由意志深入到主体的自身中,扬弃了抽象法中的自由意志。正如黑格尔认为的,更高的道德观点在于在行为中求得满足,而不停留于人的自我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性之间的鸿沟上。[3]道德也分为三个环节,即故意与责任、意图与福利和善与良心。道德观点中主观性的最高峰就是伪善,即主体的道德意识必然要走向伪善。这和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有相似之处,都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是可以通过“伪”转化为善的。
二、自由的体现:伦理
黑格尔指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他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为而达到它的现实性;……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4]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它们的真理,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存在的神。”[5]
伦理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家庭。伦理的最初定在是某种自然的东西,以爱和感觉为形式。家庭分为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这三个环节。第二个阶段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联合,通过司法权、法律制度以及警察和同业公会给予实现。第三个阶段就是国家。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是它们发展的结果和真实基础。国家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而产生的,因而是一个现实的有机体,一个处于最高阶段的自觉的伦理实体。黑格尔对国家给予很高的肯定,说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完成,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段,伦理精神在国家阶段中得到了实现。
三、伦理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著名学者何怀宏曾对伦理的结构予以表述,“伦理可以是低层次的、外在的、类似于法律、‘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但也可以是高层次的、综合了主客观的类似于家园、体现了人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可以在其中居留的东西。它连接内外、沟通上下,甚至在凡俗和神灵之间建立起通道。”[6]
1、从主观与客观的角度,道德是主观意志的内部规定,是“主观意志的法”,是自己决定自己,它的对象就是它自身。伦理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它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在道德领域,自由意志已不是像在抽象法领域那样体现在外物上面,而是转移到了主体自我的内部,即体现为道德的意识、动机和道德观点。而伦理在实现自由方面既克服了抽象法的纯外在性,也克服了道德的主观内在性,达到了自由的具体实现,即把自由同时体现在外部现实和主观性上。
2、伦理是道德的承担者和现实基础。在道德领域中,黑格尔认为的被实现了的自由,即善和自己同自己相处的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即良心是具有主观性的,只有以伦理这个实体才能实现真正的善和良心。换句话说,以主观性的善和良心为环节的道德只有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伦理实体为其实现的现实基础。家庭作为较小范围内的单个人的联合体,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财产是家庭作为人格的外在定在,它是家庭持久的稳定的产业。家庭中的成员逐渐进入社会,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联合形成市民社会。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是它们发展的结果和真实基础。
3、道德是伦理发展的力量之源。黑格尔认为,“所谓道德,乃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7] 道德有故意与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这三个环节。主体具有对美好社会的愿望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因此面对现存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滞后性和不足之处,主体的道德责任和自身存在的善和良心会促使其反对旧伦理道德习俗的牵绊,创造与时俱进的伦理道德规范。所以可以说,道德的不断发展会带來伦理的不断进步,是伦理发展的内在动力。正如伦理学家包尔生认为的,“所有哲学都发端于个体从普遍接受的意见的解脱。……他们反抗传统的价值,反抗已变得无用和谬误的理想,反抗虚伪和谎言,反抗已经失去意义的常识。他们宣传新的真理,指出新的目标和新的理想,这一新的理想把新的生机注入灵魂,使它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8]
参 考 文 献
[1]、[2]、[3]、[4]、[5]范扬,张企泰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10,124,164,165.
[6]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
[7]贺麟,王玖兴译.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商务印书馆,1997:238.
[8]何怀宏,廖申白译.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16.■
[关键词]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道德 伦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期间出版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对他的《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和补充,即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开头就说:“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1]《法哲学原理》包括三个部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殊的法,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从贺麟先生对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的评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已经把道德与伦理原本习惯上当作同义词使用的这两个模糊已久的概念区分开来,这正是黑格尔伦理思想中的一大特色。
一、主观意志的法:道德
在抽象法阶段中,自由意志是直接性的,主体在自身中具有单个的意志,是排他的单一。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就是一种许可,法的命令就是首先成为一个人,并且要尊敬他人。从这就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的抽象法是肯定人格的作用,主张不得侵害人格,认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一个人,在自身的有限性中了解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通过抽象法中的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和不法,自由意志的定在由定在于外在的事物转为定在于意志本身,即内在的事物,从而转向道德。
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是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相反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意志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性,而把人规定为主体。[2]从中我们可以知道,道德对于抽象法的进步意义在于,把单纯抽象的主观性与概念相结合,把自由意志深入到主体的自身中,扬弃了抽象法中的自由意志。正如黑格尔认为的,更高的道德观点在于在行为中求得满足,而不停留于人的自我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性之间的鸿沟上。[3]道德也分为三个环节,即故意与责任、意图与福利和善与良心。道德观点中主观性的最高峰就是伪善,即主体的道德意识必然要走向伪善。这和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有相似之处,都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是可以通过“伪”转化为善的。
二、自由的体现:伦理
黑格尔指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他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为而达到它的现实性;……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4]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它们的真理,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存在的神。”[5]
伦理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家庭。伦理的最初定在是某种自然的东西,以爱和感觉为形式。家庭分为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这三个环节。第二个阶段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联合,通过司法权、法律制度以及警察和同业公会给予实现。第三个阶段就是国家。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是它们发展的结果和真实基础。国家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而产生的,因而是一个现实的有机体,一个处于最高阶段的自觉的伦理实体。黑格尔对国家给予很高的肯定,说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完成,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段,伦理精神在国家阶段中得到了实现。
三、伦理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著名学者何怀宏曾对伦理的结构予以表述,“伦理可以是低层次的、外在的、类似于法律、‘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但也可以是高层次的、综合了主客观的类似于家园、体现了人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可以在其中居留的东西。它连接内外、沟通上下,甚至在凡俗和神灵之间建立起通道。”[6]
1、从主观与客观的角度,道德是主观意志的内部规定,是“主观意志的法”,是自己决定自己,它的对象就是它自身。伦理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它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在道德领域,自由意志已不是像在抽象法领域那样体现在外物上面,而是转移到了主体自我的内部,即体现为道德的意识、动机和道德观点。而伦理在实现自由方面既克服了抽象法的纯外在性,也克服了道德的主观内在性,达到了自由的具体实现,即把自由同时体现在外部现实和主观性上。
2、伦理是道德的承担者和现实基础。在道德领域中,黑格尔认为的被实现了的自由,即善和自己同自己相处的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即良心是具有主观性的,只有以伦理这个实体才能实现真正的善和良心。换句话说,以主观性的善和良心为环节的道德只有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伦理实体为其实现的现实基础。家庭作为较小范围内的单个人的联合体,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财产是家庭作为人格的外在定在,它是家庭持久的稳定的产业。家庭中的成员逐渐进入社会,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联合形成市民社会。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是它们发展的结果和真实基础。
3、道德是伦理发展的力量之源。黑格尔认为,“所谓道德,乃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7] 道德有故意与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这三个环节。主体具有对美好社会的愿望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因此面对现存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滞后性和不足之处,主体的道德责任和自身存在的善和良心会促使其反对旧伦理道德习俗的牵绊,创造与时俱进的伦理道德规范。所以可以说,道德的不断发展会带來伦理的不断进步,是伦理发展的内在动力。正如伦理学家包尔生认为的,“所有哲学都发端于个体从普遍接受的意见的解脱。……他们反抗传统的价值,反抗已变得无用和谬误的理想,反抗虚伪和谎言,反抗已经失去意义的常识。他们宣传新的真理,指出新的目标和新的理想,这一新的理想把新的生机注入灵魂,使它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8]
参 考 文 献
[1]、[2]、[3]、[4]、[5]范扬,张企泰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10,124,164,165.
[6]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
[7]贺麟,王玖兴译.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商务印书馆,1997:238.
[8]何怀宏,廖申白译.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