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假想防卫的检验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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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等出罪事由,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古典方案促进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改良.改良后的方案,具备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古典方案所不具备的优点.它不仅维持了构成要件的个别化和一般预防功能,而且有效地区分了“不幸”与“不法”.至于假想防卫给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改良型方案所带来的检验层次紊乱之问题,宜采纳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综合方案中的法律效果转用之罪责说加以化解.假想防卫者缺乏针对法律的敌对意识,不具备故意之罪责;若其认识错误可以避免,则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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