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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一些学者极力倡导的观点,但本文笔者持相反意见.原因在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缺乏事实理由,使公司内部关系复杂化,功能有很大的局限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此外,笔者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完善应立足于提高股东意识、严格董事的任职条件以及健全董事责任制,而不应只寄望于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