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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交流工具,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已经日益浮现出水面,这样对于微博自身的发展和整个互联网的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本文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探讨,在微博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提出几点建议,使得人们对自己的作品的著作权享有更好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原创性;实名制
一、微博的内容及特点
微博,英文Micro-Blog,他是微型博客的简称。他最多只能包含140的文字内容,还可以包括图片,视频,影像等相关信息。作为微博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随时随地地发布信息,或者转发他人的信息。微博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选择自己喜欢关注的人,进入他们的页面,浏览相关信息,成为粉丝后对方有任何更新的内容你都可以即时了解,即时实现信息共享。如今,微博已经成为互联网交流工具中的新宠儿,备受人们的喜爱。它传播速度之快,分享信息之广不能不令网民对它刮目相看。正因为他的简短,即时,共享等一系列的特点,使得微博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悄然而生。
二、微博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保护的比较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解释了著作权法中各类“作品”的含义,判断属于作品与否的核心在于“独创性”。独创性有两个含义:一是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二是作品必须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的结果。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达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由此,筆者认为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根本问题核心在于微博言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诠释。
本文认为,其实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与微博这种形式无关,微博的本质是信息存储空间,只是提供一种分享空间和传播手段。同样的内容,其能否构成作品,并不因为它是通过微博发布的,还是刊登在报纸上的,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撇开微博,现实中140字以内的作品大量存在,比如诗歌、对联等,它们的字数通常都达不到140个字,但这并不妨碍它们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决已经体现了字数多少并不必然影响作品的判定。
(二)微博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的区别
首先,因为微博的简短性,原创性的特点,使得其片段判断为作品的难度加大,因为简短,微博文字内容最多只有140字,或者一张图片,一个微视频,就可以点击发布,进行微博上的发表,所以在判断上难度比较大。传统的作品著作权的判断,一般而言都是长篇文字,或者具有新颖性的音乐,视频等,相对来说判断比较简单。这就决定了在著作权作品的认定上与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区别。
其次,因为微博开放性,互动性,及时性等特点,任何人可以进入他人页面进行浏览,它没有任何保护程序。一般而言,它是一种娱乐性质的平台,有些人通过微博就希望自己被别人关注,希望有更多的粉丝关注他们每天的变化,心情等等。点击转发键就可以对某条微博进行转发,进行推广,再加之这是一个互动的空间,转发的速度也快得惊人。这说明了微博著作权比以往传统的著作权作品更加容易侵权。
最后,因为微博是网络发展的产物,所以它也可以归结为一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微博的著作权人身权,如署名权也与传统的著作权作品存在一定区别。传统的署名权是作者真是身份的现实,而微博的署名权则是一个昵称,因为目前微博四大门户施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所以在人们在网上看到的署名一般都是作者的昵称。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从现实来看,微博著作权之所以有被保护的必要性,就在于承载微博的网络平台本身具有匿名、迅捷、开放等特征,易被侵权却难以进行保护。
(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认定难
由于目前登陆服务器的提供商不对用户注册的账号和身份进行真实性验证,所以绝大部分微博用户不会选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注册账号,这也就使得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很难查证。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不仅侵权主体难以识别,连被侵权人的身份都难以确认。
首先是侵权主体,就目前常见的三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一一直接复制而不转发、未经同意而直接转载以及微博平台之间的批量抄袭行为。除期刊、报纸或者杂志出版社未经微博著作权人同意而任意转载微博的行为具有确定的侵权主体外,对于一般的微博著作权侵权人的身份都很难确定。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对于大量“僵尸粉”或“山寨账户”更是难以调查清楚抄袭者、侵权者到底是网络软件直接生成的虚假用户,还是恶意注册的普通微博用户。
然后是被侵权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发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认定为作者。但同样由于微博平台现在并未采用实名注册制,所以微博的创作者,即被侵权人要证明自己的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的一致性相对困难。
(二)侵权损害小或估量难
首先,微博本身140个字的篇幅限制导致如完全按法规执行,则微博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很小。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他人许可、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付酬标准来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在充分考虑了被侵权人及其作品的创作成本、创作难度和知名度等综合因素后,可按照该付酬标准的2-5倍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认定。而维权成本远远高于侵权损害赔偿,绝大部分被侵权人会出于利益平衡考虑而主动放弃维权。
其次,由于网络影响力的不确定性,大部分的侵权损害赔偿难以估量。一旦在微博平台上发生侵权,这个行为将会在极短暂的时间内迅速扩散至全球。人们对网络的自由出入、快速传播和网络的全球影响力,极易导致任何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实施后难以控制。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对于如何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其实,有力的事后救济不如有效的事前预防。因此,从预防侵权的角度,提出以下两点建议:1、细化规范协议。细化规范协议建议细化微博用户注册协议,将微博范围内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得为哪些行为进行更加明确的约定。例如,明确约定微博用户允许其他用户原文转发自己的博文,但是抄袭发布的行为应当禁止等。如此,变默示许可为明示许可,可以使得授权明晰,避免纠纷发生。
2、设置版权表情。设置版权表情在2011年底召开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有专家建议微博可预设“版权表情”,确定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本文认为,这种事前措施对著作权保护大有裨益。例如,未来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有可能提供“原创”、“非原创”、“不得转发”、“无须署名”等版权表情备选,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微博著作权。这种先进而简单的技术措施的介入,有可能使得本文论述的诸多著作权问题瞬间明晰,值得尝试。
参考文献:
[1]张璐.浅论著作权在微博中的保护[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12):30-31.
[2]孟庆吉.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J].学术交流,2012(02):68-71.
[3]杜明强.论微博著作权及其保护[J].行政与法,2013(08):120-124.
[4]姜颖,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06):28-30.
[5]郭舸源. 网络环境中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12.
作者简介:
陈嘉雯(1996-),女,汉族,浙江绍兴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原创性;实名制
一、微博的内容及特点
微博,英文Micro-Blog,他是微型博客的简称。他最多只能包含140的文字内容,还可以包括图片,视频,影像等相关信息。作为微博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随时随地地发布信息,或者转发他人的信息。微博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选择自己喜欢关注的人,进入他们的页面,浏览相关信息,成为粉丝后对方有任何更新的内容你都可以即时了解,即时实现信息共享。如今,微博已经成为互联网交流工具中的新宠儿,备受人们的喜爱。它传播速度之快,分享信息之广不能不令网民对它刮目相看。正因为他的简短,即时,共享等一系列的特点,使得微博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悄然而生。
二、微博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保护的比较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解释了著作权法中各类“作品”的含义,判断属于作品与否的核心在于“独创性”。独创性有两个含义:一是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二是作品必须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的结果。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达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由此,筆者认为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根本问题核心在于微博言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诠释。
本文认为,其实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与微博这种形式无关,微博的本质是信息存储空间,只是提供一种分享空间和传播手段。同样的内容,其能否构成作品,并不因为它是通过微博发布的,还是刊登在报纸上的,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撇开微博,现实中140字以内的作品大量存在,比如诗歌、对联等,它们的字数通常都达不到140个字,但这并不妨碍它们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决已经体现了字数多少并不必然影响作品的判定。
(二)微博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的区别
首先,因为微博的简短性,原创性的特点,使得其片段判断为作品的难度加大,因为简短,微博文字内容最多只有140字,或者一张图片,一个微视频,就可以点击发布,进行微博上的发表,所以在判断上难度比较大。传统的作品著作权的判断,一般而言都是长篇文字,或者具有新颖性的音乐,视频等,相对来说判断比较简单。这就决定了在著作权作品的认定上与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区别。
其次,因为微博开放性,互动性,及时性等特点,任何人可以进入他人页面进行浏览,它没有任何保护程序。一般而言,它是一种娱乐性质的平台,有些人通过微博就希望自己被别人关注,希望有更多的粉丝关注他们每天的变化,心情等等。点击转发键就可以对某条微博进行转发,进行推广,再加之这是一个互动的空间,转发的速度也快得惊人。这说明了微博著作权比以往传统的著作权作品更加容易侵权。
最后,因为微博是网络发展的产物,所以它也可以归结为一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微博的著作权人身权,如署名权也与传统的著作权作品存在一定区别。传统的署名权是作者真是身份的现实,而微博的署名权则是一个昵称,因为目前微博四大门户施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所以在人们在网上看到的署名一般都是作者的昵称。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从现实来看,微博著作权之所以有被保护的必要性,就在于承载微博的网络平台本身具有匿名、迅捷、开放等特征,易被侵权却难以进行保护。
(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认定难
由于目前登陆服务器的提供商不对用户注册的账号和身份进行真实性验证,所以绝大部分微博用户不会选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注册账号,这也就使得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很难查证。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不仅侵权主体难以识别,连被侵权人的身份都难以确认。
首先是侵权主体,就目前常见的三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一一直接复制而不转发、未经同意而直接转载以及微博平台之间的批量抄袭行为。除期刊、报纸或者杂志出版社未经微博著作权人同意而任意转载微博的行为具有确定的侵权主体外,对于一般的微博著作权侵权人的身份都很难确定。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对于大量“僵尸粉”或“山寨账户”更是难以调查清楚抄袭者、侵权者到底是网络软件直接生成的虚假用户,还是恶意注册的普通微博用户。
然后是被侵权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发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认定为作者。但同样由于微博平台现在并未采用实名注册制,所以微博的创作者,即被侵权人要证明自己的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的一致性相对困难。
(二)侵权损害小或估量难
首先,微博本身140个字的篇幅限制导致如完全按法规执行,则微博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很小。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他人许可、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付酬标准来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在充分考虑了被侵权人及其作品的创作成本、创作难度和知名度等综合因素后,可按照该付酬标准的2-5倍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认定。而维权成本远远高于侵权损害赔偿,绝大部分被侵权人会出于利益平衡考虑而主动放弃维权。
其次,由于网络影响力的不确定性,大部分的侵权损害赔偿难以估量。一旦在微博平台上发生侵权,这个行为将会在极短暂的时间内迅速扩散至全球。人们对网络的自由出入、快速传播和网络的全球影响力,极易导致任何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实施后难以控制。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对于如何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其实,有力的事后救济不如有效的事前预防。因此,从预防侵权的角度,提出以下两点建议:1、细化规范协议。细化规范协议建议细化微博用户注册协议,将微博范围内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得为哪些行为进行更加明确的约定。例如,明确约定微博用户允许其他用户原文转发自己的博文,但是抄袭发布的行为应当禁止等。如此,变默示许可为明示许可,可以使得授权明晰,避免纠纷发生。
2、设置版权表情。设置版权表情在2011年底召开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有专家建议微博可预设“版权表情”,确定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本文认为,这种事前措施对著作权保护大有裨益。例如,未来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有可能提供“原创”、“非原创”、“不得转发”、“无须署名”等版权表情备选,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微博著作权。这种先进而简单的技术措施的介入,有可能使得本文论述的诸多著作权问题瞬间明晰,值得尝试。
参考文献:
[1]张璐.浅论著作权在微博中的保护[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12):30-31.
[2]孟庆吉.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J].学术交流,2012(02):68-71.
[3]杜明强.论微博著作权及其保护[J].行政与法,2013(08):120-124.
[4]姜颖,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06):28-30.
[5]郭舸源. 网络环境中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12.
作者简介:
陈嘉雯(1996-),女,汉族,浙江绍兴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