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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关于案例研究的论文中,采用单一个案研究的论文不在少数。诚然,我们可以通过特例性的解释模式去寻找并发展对每一个个案的完整解释,但通过单一个案的研究来获得一种宽泛的理论命题——这本身似乎应当由通则性解释来完成。基于此,笔者想要以本文为例,尝试着提出几点单一个案研究在进行宽泛理论总结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讨论单一个案研究的效度问题。
【关键词】单一个案研究;宽泛理论总结;效度
一、问题的提出
张紧跟和庄文嘉首先注意到了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中国社会中日显微妙,他们整理了相关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理论模式——公民社会与统合主义,并发现了这两种理论模式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即都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析。作者则提出,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应该是两股动态交织作用的力量,继而,作者将着眼点放在了社会团体在这个动态互动中是如何影响国家这一点上,这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草根NGO是如何影响政府的?笔者认为,作者到此为止的思路都是较为严密的,但在接下来的代换中则出现了问题:作者选择了广州业联会为个案进行研究,而他们想要回答的问题是:草根NGO如何影响地方政府并以此来弥补自身由于法律程序上的缺失而造成的合法性不足?如何利用政府网络和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草根NGO的行动策略意味着什么?显然,作者最终的研究对象依然是草根NGO与政府,但是,仅仅选取业联会这一个案例,到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做出结论?让我们来看德沃斯对于案例选择的建议:“当需要获悉单一个案的全部来龙去脉时,我们采用特例性解释。但是当试图获得对更加宽泛的理论命题的一般性理解时,我们选择通则性解释”(德沃斯2008:198)。范埃弗拉也在他的书中提到“对案例研究的第二种批评(即案例研究的结果不能推广到其他案例)倒是有些道理,但这种批评仅适用于单个案例研究。单个案例研究对确定理论的前提条件(激活或放大理论效力的背景条件)而言,的确是一个差劲的实验”(范埃弗拉2006:52)。看来,范埃弗拉早已对单个案例研究的效度问题提出了质疑。下文笔者即以《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一文为例,试图找出几点单一个案研究在进行宽泛理论总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分类与建立理想型的随意性:从业联会的行动策略说起
毫无疑问,类型学与理想型都因其“结构性”的描述方式而具备了提供完整研究架构的特质,而可以避免研究者只专注于某个偶然发现的或者是片面的结论。正如德沃斯所言:“类型学和理想型是保存个案整体性的绝佳分析途径,它将大范围的特征纳入考虑之中,以期建立个案的整体蓝图,而不仅仅是关注属性特征”(德沃斯2008:212)。作者对业联会的行动策略进行了分类,分别包括掺沙子、拜老师、接定单、创制选票市场、提交民间立法草案、寻求媒体支持与结盟友这七点,这种分类本身对于文章结构性的建立而言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其中的问题也十分明显:
1.缺乏比较论证。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作者确实并没有标榜这个分类是可以推广的,而单纯是针对业联会的例子对行动策略做出总结,因此这一点上其实是不存在问题的。但笔者之所以依然对此进行论述,主要是考虑到这样的分类容易让人拿去套用——而这样的套用是不可取的,此外,可以推广的分类的确是需要的,本文没有做出这种可以推广的分类正是单个案研究的问题之所在。文中想要总结的是草根NGO在进行非正式政治互动时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作者应当在对较多的草根NGO进行调查之后再来做这样的总结,否则则无法确定业联会的行动策略其前提条件到底是不是草根NGO组织?具体到模型上而言:若我们想要推断的是A→B,但A的身份很多,它是“NGO”、它是“广州的”、它是“孙威力领导的”等等,到底是哪个变量导致了最终的B呢?很难说。这就需要相似案例的比较论证,当我们可以提供另几个案例,而这几个案例的相似点仅仅是“NGO”,且结论都为B时,我们才可以认为B中的所以分类都是源于A的“NGO”这个属性。
2.单个案的特殊性。关于这一点,作者也已经在文章中做出了说明。他们承认本文所描述的非正式政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看来,作者也已经意识到,案例的选择对于研究的影响是十分大的。业联会是草根NGO,但它也具备着一些并不是所以草根NGO都具有的特殊之处,问题出现了:这些特殊之处也许恰恰就是造成文章结论的起因,那么,这样来自于业联会的而又是针对草根NGO的研究结论还站得住脚吗?比较明显的例子便是关于孙威力等人的领袖之特殊性,作者一再强调这种“领袖型组织”,认为在本文的个案中,“非正式政治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孙威力等维权骨干在资金、精力、和时间等方面的无私投入”。我们也注意到,在作者总结的七个行动策略中,孙威力依靠其强大的社交能力与个人关系在多个策略里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可是,孙威力或者说一个强大的领袖并不是草根NGO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当这些行动策略想要推广到其它案例上时,便无法(至少不能全部)成立。因此,单个案的特殊性在进行理论总结时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我们如何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去把握整体?单个案的特殊性质有时会十分严重地影响我们的判断,让我们无法抓住真正与整体相关的自变量。
3.自圆其说:研究者的介入与主观预设。这篇文章给我的最大感受是:作者所选取的案例太完美了,它十分严丝合缝地阐述了作者的理论,似乎让人觉得就是这么回事,找不出任何问题。可是,这种吻合便是最大的问题!我不知道作者对非正式政治运作与对业联会案例的关注孰先孰后,但至少从行文的逻辑来看,作者是对草根NGO的非正式政治有了较为成熟的思考之后,才选取了广州业联会为案例来作为对前人研究的补充。但是,恰是这种成熟的思考出了问题,作者对相关理论已经有了主观的预设,缺少的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而这时候作为被选案例填入这个模型的业联会本身就已经被作者“审查”过了,即使作者并无意如此,想要保持客观性,他也会在论证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去侧重支持他们预设的部分。而这大大限制了我们对真实情况的思考!当我们在作者的带领下产生了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时,我们本可以较为全面的提出各种可能的情况,但是作者以他的侧重点给我们挑出来一个例子,并进行了完美的论证。我们乍一看:就是这么回事儿啊,可是此时我们已经忘记了其它可能的情况。具体而言,作者在一开始便告诉我们,草根NGO是一些活跃却没有合法身份的社会团体,他们虽然在夹缝中获取了生存的空间,但却缺少社会资源来维持其生存。作者认为,国家掌握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并握有社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解释权,因此草根NGO想要生存,就必须通过非正式政治的行动策略来与政府进行合作,以获取生存必须的资源。据此,作者引出了业联会,它在非正式政治运作上的确是个绝佳的例子。但是,若是让我们跳出作者的预设,我们会发现:草根NGO的确没有合法的身份,但其根据组织的性质和活动目的意义来说是十分纷繁的,有些草根NGO需要的社会资源或许本来就不掌握在政府手中,或者其活动目的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而并不需要政府的支持(例如“彩虹”组织是一个旨在宣扬女性权益与倡导同性恋正当地位的草根NGO,他们的活动不会损害政府的利益,也无需政府支持,他们想做的只是让更多的人在思想上做出改变而已),在这两种情况下,草根NGO就完全不必要进行非正式政治的运作。这样的问题本是可以通过多个案的选择与比较避免的,但问题就出在了研究者的介入上,他给我们选择的是他想要的案例。
三、可否进行宽泛理论总结:单一个案研究的效度
通过上文的总结,我们可以认为单一个案研究无论在其内部效度还是外部效度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将直接导致单一个案研究是否适合于独立于相关案例研究,而自主进行宽泛理论总结。
1.内部效度。内部效度是指案例研究中所提供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因果关系明确程度的一种指标,它直接关系到研究的结论是否可信。可惜的是,上文已经指出,单一个案研究恰恰会因为案例选择的特殊性而造成自变量的模糊,而这一点若是不通过与类似案例的比较来排除其它可能自变量则是很难解决的。其次,作者对特例解释与通则解释的运用出现了偏差。上文已经借由德沃斯的话说明了:特例性解释适用于对一个个案的全面性了解;而通则性解释则适用于对宽泛的理论命题做一般性的理解。因此,本文适合的解释模式为通则性解释,即对一类个案的部分解释(当然,是与草根NGO相关的这一部分),这种解释模式的错误选择也大大降低了案例研究的内部效度。我们本可以通过全面周密的因果分析使个案研究具备较高的内部效度的,但是单一的个案反而使这种因果分析变得困难。此外,研究者的介入也会使研究发生以偏概全的错误,使研究不能把握住案例的整体而只注意了他所需要的局部。“将行为孤立于广阔的背景中加以研究,并剥离行为者所赋予该行为的含义,将会导致错误的理解,并因此降低研究的内部效度”(德沃斯2008:200)。看来,单一个案研究的在内部效度这一环节上就已然十分容易发生差错了。
2.外部效度。研究的外部效度是指研究结果能够一般化和普遍适用到样本来自的总体和到其它的总体中的程度,即研究结果和变量条件、时间和背景的代表性和普遍适用性。外部效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即是“推广”,这种推广既包括理论上和统计上的推论,也包括实验的“复制性”。这似乎已经涉及到了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单一个案研究到底能不能进行这种宽泛的理论推论?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我们无法将一个内部效度都无法保证的结论进行推广,因此作为检验外部效度之一的理论推论也是难以进行的。上文已经提到单一个案研究缺乏比较论证,而这种比较论证恰是找出严密的因果关系的手段,而也只有清晰的因果逻辑才能保证我们对于案例研究的实质结论的把握。当我们无法把握一个案例研究中确实的因果关系即推广它的结论时,无疑是不负责任而草率的。
案例研究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外界对于其科学性的质疑,而事实上案例研究是可以通过对方法论的不断改进达到趋于严密的境界的。因此,我们应当正视案例研究的薄弱之处,同时通过有意识地避免问题去改进方法,以期达到案例研究中科学性与情境性的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张紧跟,庄文嘉.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J].社会学研究.2008(2)
[2]斯蒂芬·范埃弗拉.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M].陈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
[3]戴维·德沃斯.社会研究中的研究设计[M].郝大海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关键词】单一个案研究;宽泛理论总结;效度
一、问题的提出
张紧跟和庄文嘉首先注意到了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中国社会中日显微妙,他们整理了相关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理论模式——公民社会与统合主义,并发现了这两种理论模式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即都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析。作者则提出,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应该是两股动态交织作用的力量,继而,作者将着眼点放在了社会团体在这个动态互动中是如何影响国家这一点上,这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草根NGO是如何影响政府的?笔者认为,作者到此为止的思路都是较为严密的,但在接下来的代换中则出现了问题:作者选择了广州业联会为个案进行研究,而他们想要回答的问题是:草根NGO如何影响地方政府并以此来弥补自身由于法律程序上的缺失而造成的合法性不足?如何利用政府网络和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草根NGO的行动策略意味着什么?显然,作者最终的研究对象依然是草根NGO与政府,但是,仅仅选取业联会这一个案例,到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做出结论?让我们来看德沃斯对于案例选择的建议:“当需要获悉单一个案的全部来龙去脉时,我们采用特例性解释。但是当试图获得对更加宽泛的理论命题的一般性理解时,我们选择通则性解释”(德沃斯2008:198)。范埃弗拉也在他的书中提到“对案例研究的第二种批评(即案例研究的结果不能推广到其他案例)倒是有些道理,但这种批评仅适用于单个案例研究。单个案例研究对确定理论的前提条件(激活或放大理论效力的背景条件)而言,的确是一个差劲的实验”(范埃弗拉2006:52)。看来,范埃弗拉早已对单个案例研究的效度问题提出了质疑。下文笔者即以《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一文为例,试图找出几点单一个案研究在进行宽泛理论总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分类与建立理想型的随意性:从业联会的行动策略说起
毫无疑问,类型学与理想型都因其“结构性”的描述方式而具备了提供完整研究架构的特质,而可以避免研究者只专注于某个偶然发现的或者是片面的结论。正如德沃斯所言:“类型学和理想型是保存个案整体性的绝佳分析途径,它将大范围的特征纳入考虑之中,以期建立个案的整体蓝图,而不仅仅是关注属性特征”(德沃斯2008:212)。作者对业联会的行动策略进行了分类,分别包括掺沙子、拜老师、接定单、创制选票市场、提交民间立法草案、寻求媒体支持与结盟友这七点,这种分类本身对于文章结构性的建立而言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其中的问题也十分明显:
1.缺乏比较论证。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作者确实并没有标榜这个分类是可以推广的,而单纯是针对业联会的例子对行动策略做出总结,因此这一点上其实是不存在问题的。但笔者之所以依然对此进行论述,主要是考虑到这样的分类容易让人拿去套用——而这样的套用是不可取的,此外,可以推广的分类的确是需要的,本文没有做出这种可以推广的分类正是单个案研究的问题之所在。文中想要总结的是草根NGO在进行非正式政治互动时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作者应当在对较多的草根NGO进行调查之后再来做这样的总结,否则则无法确定业联会的行动策略其前提条件到底是不是草根NGO组织?具体到模型上而言:若我们想要推断的是A→B,但A的身份很多,它是“NGO”、它是“广州的”、它是“孙威力领导的”等等,到底是哪个变量导致了最终的B呢?很难说。这就需要相似案例的比较论证,当我们可以提供另几个案例,而这几个案例的相似点仅仅是“NGO”,且结论都为B时,我们才可以认为B中的所以分类都是源于A的“NGO”这个属性。
2.单个案的特殊性。关于这一点,作者也已经在文章中做出了说明。他们承认本文所描述的非正式政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看来,作者也已经意识到,案例的选择对于研究的影响是十分大的。业联会是草根NGO,但它也具备着一些并不是所以草根NGO都具有的特殊之处,问题出现了:这些特殊之处也许恰恰就是造成文章结论的起因,那么,这样来自于业联会的而又是针对草根NGO的研究结论还站得住脚吗?比较明显的例子便是关于孙威力等人的领袖之特殊性,作者一再强调这种“领袖型组织”,认为在本文的个案中,“非正式政治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孙威力等维权骨干在资金、精力、和时间等方面的无私投入”。我们也注意到,在作者总结的七个行动策略中,孙威力依靠其强大的社交能力与个人关系在多个策略里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可是,孙威力或者说一个强大的领袖并不是草根NGO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当这些行动策略想要推广到其它案例上时,便无法(至少不能全部)成立。因此,单个案的特殊性在进行理论总结时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我们如何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去把握整体?单个案的特殊性质有时会十分严重地影响我们的判断,让我们无法抓住真正与整体相关的自变量。
3.自圆其说:研究者的介入与主观预设。这篇文章给我的最大感受是:作者所选取的案例太完美了,它十分严丝合缝地阐述了作者的理论,似乎让人觉得就是这么回事,找不出任何问题。可是,这种吻合便是最大的问题!我不知道作者对非正式政治运作与对业联会案例的关注孰先孰后,但至少从行文的逻辑来看,作者是对草根NGO的非正式政治有了较为成熟的思考之后,才选取了广州业联会为案例来作为对前人研究的补充。但是,恰是这种成熟的思考出了问题,作者对相关理论已经有了主观的预设,缺少的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而这时候作为被选案例填入这个模型的业联会本身就已经被作者“审查”过了,即使作者并无意如此,想要保持客观性,他也会在论证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去侧重支持他们预设的部分。而这大大限制了我们对真实情况的思考!当我们在作者的带领下产生了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时,我们本可以较为全面的提出各种可能的情况,但是作者以他的侧重点给我们挑出来一个例子,并进行了完美的论证。我们乍一看:就是这么回事儿啊,可是此时我们已经忘记了其它可能的情况。具体而言,作者在一开始便告诉我们,草根NGO是一些活跃却没有合法身份的社会团体,他们虽然在夹缝中获取了生存的空间,但却缺少社会资源来维持其生存。作者认为,国家掌握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并握有社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解释权,因此草根NGO想要生存,就必须通过非正式政治的行动策略来与政府进行合作,以获取生存必须的资源。据此,作者引出了业联会,它在非正式政治运作上的确是个绝佳的例子。但是,若是让我们跳出作者的预设,我们会发现:草根NGO的确没有合法的身份,但其根据组织的性质和活动目的意义来说是十分纷繁的,有些草根NGO需要的社会资源或许本来就不掌握在政府手中,或者其活动目的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而并不需要政府的支持(例如“彩虹”组织是一个旨在宣扬女性权益与倡导同性恋正当地位的草根NGO,他们的活动不会损害政府的利益,也无需政府支持,他们想做的只是让更多的人在思想上做出改变而已),在这两种情况下,草根NGO就完全不必要进行非正式政治的运作。这样的问题本是可以通过多个案的选择与比较避免的,但问题就出在了研究者的介入上,他给我们选择的是他想要的案例。
三、可否进行宽泛理论总结:单一个案研究的效度
通过上文的总结,我们可以认为单一个案研究无论在其内部效度还是外部效度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将直接导致单一个案研究是否适合于独立于相关案例研究,而自主进行宽泛理论总结。
1.内部效度。内部效度是指案例研究中所提供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因果关系明确程度的一种指标,它直接关系到研究的结论是否可信。可惜的是,上文已经指出,单一个案研究恰恰会因为案例选择的特殊性而造成自变量的模糊,而这一点若是不通过与类似案例的比较来排除其它可能自变量则是很难解决的。其次,作者对特例解释与通则解释的运用出现了偏差。上文已经借由德沃斯的话说明了:特例性解释适用于对一个个案的全面性了解;而通则性解释则适用于对宽泛的理论命题做一般性的理解。因此,本文适合的解释模式为通则性解释,即对一类个案的部分解释(当然,是与草根NGO相关的这一部分),这种解释模式的错误选择也大大降低了案例研究的内部效度。我们本可以通过全面周密的因果分析使个案研究具备较高的内部效度的,但是单一的个案反而使这种因果分析变得困难。此外,研究者的介入也会使研究发生以偏概全的错误,使研究不能把握住案例的整体而只注意了他所需要的局部。“将行为孤立于广阔的背景中加以研究,并剥离行为者所赋予该行为的含义,将会导致错误的理解,并因此降低研究的内部效度”(德沃斯2008:200)。看来,单一个案研究的在内部效度这一环节上就已然十分容易发生差错了。
2.外部效度。研究的外部效度是指研究结果能够一般化和普遍适用到样本来自的总体和到其它的总体中的程度,即研究结果和变量条件、时间和背景的代表性和普遍适用性。外部效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即是“推广”,这种推广既包括理论上和统计上的推论,也包括实验的“复制性”。这似乎已经涉及到了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单一个案研究到底能不能进行这种宽泛的理论推论?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我们无法将一个内部效度都无法保证的结论进行推广,因此作为检验外部效度之一的理论推论也是难以进行的。上文已经提到单一个案研究缺乏比较论证,而这种比较论证恰是找出严密的因果关系的手段,而也只有清晰的因果逻辑才能保证我们对于案例研究的实质结论的把握。当我们无法把握一个案例研究中确实的因果关系即推广它的结论时,无疑是不负责任而草率的。
案例研究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外界对于其科学性的质疑,而事实上案例研究是可以通过对方法论的不断改进达到趋于严密的境界的。因此,我们应当正视案例研究的薄弱之处,同时通过有意识地避免问题去改进方法,以期达到案例研究中科学性与情境性的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张紧跟,庄文嘉.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J].社会学研究.2008(2)
[2]斯蒂芬·范埃弗拉.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M].陈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
[3]戴维·德沃斯.社会研究中的研究设计[M].郝大海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