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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投标的本质在于引入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相对合理,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最低价中标评标法作为一种最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领域常用的招标方法,以其相对优越性,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并逐步应用到石油工程服务和物资设备采购领域。
目前,在国际石油公司的工程服务和物资设备采办活动中,常用的采办方法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随着国家“走出去”能源战略的实施,中国的海外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已遍布世界各地,而石油工程服务和物资设备的采办费用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大多数资源国,政府和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国际油公司在工程服务和物资设备招标时严格实行最低价中标政策。
所谓最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在满足必要技术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选择投标报价最低的一家中标的办法,最低价中标评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最早源自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建筑市场,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质低价、半拉子工程等现象,但总体上还是行得通,已逐步成为国际招投标的通用惯例。
美国是国际上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的国家,虽然最低中标方法存在自身的弊端,美国在应用此办法的初期也曾遇到过诸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不少问题,经过长期的探索,美国逐步形成了一序列低价中标的保证措施,完善了最低价中标法的合理性,避免了单纯意义上的价格最低,确保了最低价中标法的合理应用。
从理论上讲,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评标方式,在市场经济相对完善、评标程序相对规范的条件下有着其他评标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能够节约业主的人力资源和采购资金
在大多数国际石油公司,尤其是中国石油公司的海外项目,由于项目规模小、区块多、采办专业人员少、招标种类多、频次高、数量不均、交货期紧、评标工作量大等特点,要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招标和评标及合同执行工作,选择最低价中标法较为现实。
采办部门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透明平等的评标规则,明确承诺在给定条件下,最低价者中标,不需要复杂的评标程序,过程相对简便,节省了大量人力资源,既可以降低招标成本,节约交易成本,又可以在满足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确保油公司用最少的钱得到相应的服务或产品,投标人也能获得合法利润。
二、可以避免评标时发生暗箱操作、直观反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综合打分评标法由于采用打分方法产生中标候选人,虽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等优点,但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人为的因素参杂,如感情分、人情分等,一旦主观评分占据相当比例,人为干预的机会增多,就容易导致评标程序空转,造成招标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严重时还会出现腐败等问题。由于业主得不到最优报价,不利于保护业主的投资利益(业主为了提前回收投资,其关联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况除外)。
与综合评标法相比,最低价中标可以促进竞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标原则,对投标企业来说,是一种综合素质的公平竞争。通过最低价中标法,可以把招投标过程的人为因素降低到最小影响范围之内,招标结果就不会被人随意操纵,保证了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从产品质量保证上来说,无论是选择最低价中标法还是综合评标法,产品质量与价格高低没有直接的关系,关键在于评标程序是否规范,约束机制是否健全,合同执行是否到位,如入围的投标厂商是否经过实地考察,投标资质是否过关、是否科学地设置了确保同质化的技术条款、是否加强了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驻厂监造等。
三、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可以帮助提高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最低价中标已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采购运用中得以验证,企业通过市场竞争以最低价获得标的,为了保证企业自身的利润,在同行业原材料费用,加工费用、物流费用等趋于统一的情况下,企业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实现最终利润。同时,由于最低价中标采用的是“谁报价低谁中标 ”的原则,评标过程简便、透明,减少了评标过程中人为主观性因素的干扰,可以给投标人留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更新升级企业科技实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值得推广应用的招标方法,但最低价中标也是一把“双刃剑”,要想使最低价中标法合理有效实施,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完善的评标机制,绝非仅仅只是简单的价格对比和取舍工作,需要通过一序列科学、严谨、细致的准备工作,否则后期关键的评标工作就会成为可有可无的程序,最终使最低价中标法毫无意义。
实践证明: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只有将最低价中标法还原为真正意上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方式,并严格其适用范围,完善评标关键环节,促进招投标实施全过程控制,才能使最低价中标法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最终为实现石油公司和投标企业的发展 “共赢”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在国际石油公司的工程服务和物资设备采办活动中,常用的采办方法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随着国家“走出去”能源战略的实施,中国的海外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已遍布世界各地,而石油工程服务和物资设备的采办费用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大多数资源国,政府和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国际油公司在工程服务和物资设备招标时严格实行最低价中标政策。
所谓最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在满足必要技术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选择投标报价最低的一家中标的办法,最低价中标评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最早源自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建筑市场,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质低价、半拉子工程等现象,但总体上还是行得通,已逐步成为国际招投标的通用惯例。
美国是国际上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的国家,虽然最低中标方法存在自身的弊端,美国在应用此办法的初期也曾遇到过诸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不少问题,经过长期的探索,美国逐步形成了一序列低价中标的保证措施,完善了最低价中标法的合理性,避免了单纯意义上的价格最低,确保了最低价中标法的合理应用。
从理论上讲,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评标方式,在市场经济相对完善、评标程序相对规范的条件下有着其他评标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能够节约业主的人力资源和采购资金
在大多数国际石油公司,尤其是中国石油公司的海外项目,由于项目规模小、区块多、采办专业人员少、招标种类多、频次高、数量不均、交货期紧、评标工作量大等特点,要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招标和评标及合同执行工作,选择最低价中标法较为现实。
采办部门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透明平等的评标规则,明确承诺在给定条件下,最低价者中标,不需要复杂的评标程序,过程相对简便,节省了大量人力资源,既可以降低招标成本,节约交易成本,又可以在满足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确保油公司用最少的钱得到相应的服务或产品,投标人也能获得合法利润。
二、可以避免评标时发生暗箱操作、直观反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综合打分评标法由于采用打分方法产生中标候选人,虽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等优点,但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人为的因素参杂,如感情分、人情分等,一旦主观评分占据相当比例,人为干预的机会增多,就容易导致评标程序空转,造成招标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严重时还会出现腐败等问题。由于业主得不到最优报价,不利于保护业主的投资利益(业主为了提前回收投资,其关联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况除外)。
与综合评标法相比,最低价中标可以促进竞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标原则,对投标企业来说,是一种综合素质的公平竞争。通过最低价中标法,可以把招投标过程的人为因素降低到最小影响范围之内,招标结果就不会被人随意操纵,保证了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从产品质量保证上来说,无论是选择最低价中标法还是综合评标法,产品质量与价格高低没有直接的关系,关键在于评标程序是否规范,约束机制是否健全,合同执行是否到位,如入围的投标厂商是否经过实地考察,投标资质是否过关、是否科学地设置了确保同质化的技术条款、是否加强了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驻厂监造等。
三、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可以帮助提高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最低价中标已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采购运用中得以验证,企业通过市场竞争以最低价获得标的,为了保证企业自身的利润,在同行业原材料费用,加工费用、物流费用等趋于统一的情况下,企业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实现最终利润。同时,由于最低价中标采用的是“谁报价低谁中标 ”的原则,评标过程简便、透明,减少了评标过程中人为主观性因素的干扰,可以给投标人留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更新升级企业科技实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值得推广应用的招标方法,但最低价中标也是一把“双刃剑”,要想使最低价中标法合理有效实施,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完善的评标机制,绝非仅仅只是简单的价格对比和取舍工作,需要通过一序列科学、严谨、细致的准备工作,否则后期关键的评标工作就会成为可有可无的程序,最终使最低价中标法毫无意义。
实践证明: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只有将最低价中标法还原为真正意上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方式,并严格其适用范围,完善评标关键环节,促进招投标实施全过程控制,才能使最低价中标法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最终为实现石油公司和投标企业的发展 “共赢”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