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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人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财务制度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笔者认为,目前这种处理方法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一、存在的问题1.采用分期摊销(即待摊)办法的,如果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论是哪种情况,都是在修理费用发生以后,再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摊销期限的确定,如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