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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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在传统的六种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制度。这一改动使电子送达再一次成为法律人的视点。
  一、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渊源与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一直采用以直接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为辅的传统六种送达方式。这几年邮寄送达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的送达方式之一。但在近几年的邮寄送达实践中,邮寄送达的局限性也逐渐呈现,主要体现为受物理空间的限制,邮寄送达需要经过多重传递,送达时间较长,传递环节易出纰漏,如偶会出现邮递人员迟延送达、签收人冒名签收、代收人签收未注明关系、非同住成年亲属或指定收件人代收等情况,造成部分邮寄送达的效力无法明确,出现“送而不达、达而不明”的情形。电子送达制度的确立使这一系列问题迎刃而解。电子送达是使用电子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传递数据的一种送达方式,不受空间物理、自然天气、传收人员的影响。电子送达不受空间物理影响决定了其可以针对行踪不定、难以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当事人进行送达的特点;不受自然天气的影响使得电子送达更加快捷简便;不受传收人员的影响减少了传递环节,保证了电子送达较高的成功送达率。
  二、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不是首个确立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文件,但其却是正式以立法形式将电子送达制度上升到基本法律层面的法律。较之之前的各个司法解释,其对电子送达制度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电子送达的主观要件。二是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方式。新民事诉讼法并未将电子送达的方式局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这两种,而是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采用了“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这一兜底性条款,以适应电子科技发展的迅猛之势。三是规定了电子送达的使用范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是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这一规定限制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电子送达在真实性、稳定性方面受网络科技的制约,一旦出现偏差,会直接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规定了送达日期。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可供借鉴的国内外电子送达经验
  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就有部分国内法院对电子送达进行了有益尝试。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启用手机短信平台和电子邮箱,结合之后的传统送达方式对相关的案件信息进行送达和告知。通过此种电子送达,该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化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通过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提供电子送达的网址、账号和密码,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登录相应的网站输入账号密码接受法院的司法文书。在信息技术起步较早的国外,不少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也有英国,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中包含电子邮箱地址并且未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英国法院采用司法案件管理系统(Judicial Case Management)负责电子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到达受送达电子邮箱为准。在芬兰,芬兰司法部统一采用SANTRA系统通过电子邮箱完成电子送达。通过为每个法院、大型索债机构、律师事务所配置该系统内的电子邮箱地址来保障电子送达的稳定性。
  四、电子送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将电子送达写入送达制度中,并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确认送达方式
  在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关于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写入电子送达地确认书,让当事人亲笔填写确认书并签名捺印。在填写电子送达地确认书时应指导当事人写明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媒介信息。
  2.制作送达文书
  在制作电子送达诉讼文书时,应认真核对案件的各类信息,结合电子签章技术制作。可以借鉴芬兰的经验,通过一套专门的文书制成系统,自动生成文书。在文书制成之后,应打印出来附卷宗装订备案,并在电子设备上保存好文书原稿。
  3.落实送达工作
  在发送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时,不得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应按照受送达人在电子送达地确认书上确认的电子送达媒介发送并保存好发送信息。如果无法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样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提供电子送达的网址、账号和密码,随时跟踪掌握电子送达情况,则应在电子送达之后以手机短信或者其他形式告知当事人送达情况、提醒当事人收阅,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4.确认送达日期
  为方便确认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宜由人民法院自行委托网络服务代理商开发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以期迅速准确地知悉诉讼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如若不能,也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做法,在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
  五、结语
  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改革。电子送达制度的确立,为推进民事诉讼信息化建设及提高民事诉讼效益注入了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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