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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现实主义法学无疑是20世纪西方法学的重要流派之一,现实主义可能说是唯一真正在美国本土产生的法律思潮。该运动中的重要代表人物弗兰克看到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不确定性,但他始终认为某些灵活性和变通性是必需的,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和事实发现的不确定性不应当被视为灾祸,而应当被视为福祉。他一再提醒我们记住初审法院极大的“事实自由裁量权”以及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主观性,这些洞见无疑对当前的法治建设有深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