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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单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不足以维护人们现在的利益,其适用存在诸多弊端。于是需要引入并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现阶段个别法律法规体现该制度,但其使用时留存着一些问题,比如适用范围过大、判断标准不明确、程序规则缺失等。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完善该制度,确定适用范围、明确判断标准、确立程序规则。
关键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有利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9-01
作者简介:余婵玲(1996-),女,汉族,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诉讼法专业。
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含义
依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理论,必要共同诉讼由程序性跟实体性必要共同诉讼构成。前者的含义为参诉人可以单独起诉或者应诉,但是若是选择一起起诉或者应诉,那么争议的裁判必须统一,对所有人有效。日本认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定义为就某个请求各个有适格的当事人地位可以起诉或者应诉,但是抉择一起起诉或应诉后,那么法令请求其所产生的判决对全部一起参与人要合一确定,一起判决。
从中可以概括出其特征为无共同诉讼必要和合一确定必要。前者指其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让当事人抉择独立或一起起诉应诉,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后者指诉讼程序进行和诉讼资料同一。程序统一是指全部共同诉讼人统一诉讼进程。诉讼资料同一,是为了避免共同诉讼人相互矛盾的诉讼主张,采取有利原则。
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的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太大
实践中,存在部分法律规定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没有系统完整的理论。其适用参照必要共同诉讼规则,没有独立适用规则。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将诉讼标的共同当作判断标准,即要求权利义务或诉请相同,与德日诉讼标的同一,即权利义务和要求相同相比,范围更宽泛。必要共同诉讼宽泛适用,致使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宽泛。
(二)判断标准不明确
德日等国把合一确定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判断基准,但我国现在缺乏合一确定理论,导致判断标准不明确,使其使用时缺乏深厚理论支撑。同时在法律中,本国无具体区别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致使固有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间界限不明确。
(三)程序规则欠缺
目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程序规则,部分诉讼人进行的处分,要经过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对全体有约束。此规定适用困难,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要耗费诸多精力与时间。各个当事人有不同的利益考量,有不同的主张。可能出现个别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使法院不能了解真实意愿的情况,会使得进程缓慢,浪费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实体与程序权利的处分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当事人实体、程序权利不分,导致适用的混乱。
三、完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适用的建议
(一)确定适用范围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因此对其适用范围要进行明确。结合我国实践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请求变动同一法律关系之诉、股东代表诉讼、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同一事实致不同受害人损害、按份继承之诉。以第一类诉讼为例,这类诉讼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的诉讼,一些人能够依照法律独自拥有诉讼实施权,能够独自起诉。目前本国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这种诉讼判决拥有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效力,但是学界大多赞同此类诉讼的判决拥有对世效力。当有人起诉并获得胜利,对未参诉当事人也产生约束。此类当事人无共同诉讼必要,有合一确定必要。
(二)明确判斷标准
参照德日等国家,把合一确定当作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断准则,可以具体分为诉讼资料与诉讼进程统一。首先,诉讼资料统一采取有利原则。部分参诉人反对对方的观点,相当于全部诉讼人反对;部分参诉人在指定日期出席,相当于全部出席。若其中一人进行自认、放弃诉讼请求、认诺、和解等不利行为,未经全体当事人同意,不发生效力。其次,诉讼进程统一。其给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时的自主选择权,但一旦确定,就要按照已选择的程序。共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只要对共同诉讼中的一人作出诉讼行为,则该行为及于共同诉讼全体。
(三)确立程序规则
要明确划分程序性跟实体性权利适用规则。首先,程序性权利应采取有利原则,即不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该行为符合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或其他参与人无明确反对,就有效,更具科学性。其次,实体性权利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是全体参与人选择撤诉,那么于全体参与人有效。若是部分当事人选择撤诉,那么则是部分当事人的撤诉。若是全部当事人选择上诉,那么全体就有上诉资格。若是部分当事人选择上诉,其余当事人无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利,那么其余当事人获得同样上诉地位;若是其余参与人明确表示不要上诉权利,那么上诉参与人独立享有此权,诉讼正常进行。
在我国现阶段,需要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其可以平衡法院的职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加快司法运行,减少司法成本。但由于本国现阶段缺乏合一确定理论,以及两种诉讼划分不清,使得实务适用无明确标准。此时,对于本国目前使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导致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意见,希望其发挥其该有的制度功能。
[ 参 考 文 献 ]
[1]常廷彬.民事既判力主范围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2011.
[2][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M].张卫平,许可评.法律出版社,2007.
关键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有利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9-01
作者简介:余婵玲(1996-),女,汉族,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诉讼法专业。
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含义
依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理论,必要共同诉讼由程序性跟实体性必要共同诉讼构成。前者的含义为参诉人可以单独起诉或者应诉,但是若是选择一起起诉或者应诉,那么争议的裁判必须统一,对所有人有效。日本认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定义为就某个请求各个有适格的当事人地位可以起诉或者应诉,但是抉择一起起诉或应诉后,那么法令请求其所产生的判决对全部一起参与人要合一确定,一起判决。
从中可以概括出其特征为无共同诉讼必要和合一确定必要。前者指其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让当事人抉择独立或一起起诉应诉,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后者指诉讼程序进行和诉讼资料同一。程序统一是指全部共同诉讼人统一诉讼进程。诉讼资料同一,是为了避免共同诉讼人相互矛盾的诉讼主张,采取有利原则。
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的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太大
实践中,存在部分法律规定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没有系统完整的理论。其适用参照必要共同诉讼规则,没有独立适用规则。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将诉讼标的共同当作判断标准,即要求权利义务或诉请相同,与德日诉讼标的同一,即权利义务和要求相同相比,范围更宽泛。必要共同诉讼宽泛适用,致使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宽泛。
(二)判断标准不明确
德日等国把合一确定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判断基准,但我国现在缺乏合一确定理论,导致判断标准不明确,使其使用时缺乏深厚理论支撑。同时在法律中,本国无具体区别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致使固有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间界限不明确。
(三)程序规则欠缺
目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程序规则,部分诉讼人进行的处分,要经过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对全体有约束。此规定适用困难,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要耗费诸多精力与时间。各个当事人有不同的利益考量,有不同的主张。可能出现个别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使法院不能了解真实意愿的情况,会使得进程缓慢,浪费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实体与程序权利的处分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当事人实体、程序权利不分,导致适用的混乱。
三、完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适用的建议
(一)确定适用范围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因此对其适用范围要进行明确。结合我国实践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请求变动同一法律关系之诉、股东代表诉讼、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同一事实致不同受害人损害、按份继承之诉。以第一类诉讼为例,这类诉讼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的诉讼,一些人能够依照法律独自拥有诉讼实施权,能够独自起诉。目前本国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这种诉讼判决拥有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效力,但是学界大多赞同此类诉讼的判决拥有对世效力。当有人起诉并获得胜利,对未参诉当事人也产生约束。此类当事人无共同诉讼必要,有合一确定必要。
(二)明确判斷标准
参照德日等国家,把合一确定当作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断准则,可以具体分为诉讼资料与诉讼进程统一。首先,诉讼资料统一采取有利原则。部分参诉人反对对方的观点,相当于全部诉讼人反对;部分参诉人在指定日期出席,相当于全部出席。若其中一人进行自认、放弃诉讼请求、认诺、和解等不利行为,未经全体当事人同意,不发生效力。其次,诉讼进程统一。其给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时的自主选择权,但一旦确定,就要按照已选择的程序。共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只要对共同诉讼中的一人作出诉讼行为,则该行为及于共同诉讼全体。
(三)确立程序规则
要明确划分程序性跟实体性权利适用规则。首先,程序性权利应采取有利原则,即不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该行为符合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或其他参与人无明确反对,就有效,更具科学性。其次,实体性权利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是全体参与人选择撤诉,那么于全体参与人有效。若是部分当事人选择撤诉,那么则是部分当事人的撤诉。若是全部当事人选择上诉,那么全体就有上诉资格。若是部分当事人选择上诉,其余当事人无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利,那么其余当事人获得同样上诉地位;若是其余参与人明确表示不要上诉权利,那么上诉参与人独立享有此权,诉讼正常进行。
在我国现阶段,需要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其可以平衡法院的职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加快司法运行,减少司法成本。但由于本国现阶段缺乏合一确定理论,以及两种诉讼划分不清,使得实务适用无明确标准。此时,对于本国目前使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导致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意见,希望其发挥其该有的制度功能。
[ 参 考 文 献 ]
[1]常廷彬.民事既判力主范围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2011.
[2][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M].张卫平,许可评.法律出版社,2007.